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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等来一条12368模板短信——昆明中院对巡视转办实名检举的推诿,不该被这样打发

两个月,等来一条12368模板短信——昆明中院对巡视转办实名检举的推诿,不该被这样打发
标题:两个月,等来一条12368模板短信——昆明中院对巡视转办实名检举的推诿,不该被这样打发
正文
我是云南一名民事诉讼当事人。2026年5月,我把相关案件审判人员履职问题实名反映到进驻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央巡视组,线索随后转云南法院系统办理。我等了两个月,最后收到的,不是书面核查结论,不是约谈通知,不是逐项反馈,而是一条昆明中院通过12368发来的模板短信。
短信结论很简短:证据不足、录像完整、信访理由不能成立。
可它没说查了哪几本卷、调了哪一段庭审录音录像、核对了哪一份我提交的材料,也没对我提出的伪造证据、未移送犯罪线索、二审庭审音视频异常等事项逐条作答。最高法涉诉信访工作意见要求打造12368“一号通办”、实质化化解、结果反馈,不是只发一句结论性套话;纪检规则对实名检举也要求优先办理、受理告知、办结反馈。昆明中院这一步,明显把“程序回复”当成了“实质处理”。
第一,点名昆明中院:模板短信代替逐项核查。
我反映的核心不是不服判决,而是具体履职问题——有关证据是否伪造、犯罪线索为何未移送、二审庭审录音录像为何异常、申请调取为何未获完整回应。对这些问题,昆明中院没有出具分项书面核查意见,没有说明查阅卷宗和音视频的原始范围,没有解释为何不采信我提交的材料,只用12368发来“证据不足”“录像完整”“主张不能成立”等结论词。
实名检举不是普通咨询。纪检规则规定,实名检举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属于受理的,信访举报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承办部门办结后应将处理结果向检举人反馈。昆明中院仅以平台短信作结论性驳回,不附核查过程、不附证据比对、不附分项结论,按纪检规则对交办件“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标准,已经具备被督办、被追责的嫌疑,但是否构成渎职或违纪,应由纪检监察机关调卷、调日志后认定,我不作未经调查的定罪。
第二,省高院把巡视转办件交原单位自查,昆明中院是既被反映又自查。
巡视转办件到云南高院后,整体转回原办案链条,昆明中院、基层法院各自查各自。被反映对象包括中院二审人员,最后中院又用本院12368向检举人回复发模板,独立性从何而来?涉诉信访可以要求实质化解、有信必复,但“自己查自己”再加“短信打发”,实质化解就成空话。
第三,基层告知书沿用旧文、记载接访失实,中院未纠正。
基层法院2026年8月31日出具的告知书,与半年前另一份答复高度雷同;对本次新提交的二审音视频、接访情况几乎不回应。更关键的是,该告知书写“已通过电话回告和现场接访告知于你”,可我全程未接到该法院电话、未收到接访通知、未到现场接访。昆明中院作为上级、作为巡视转办的中间承办环节,收到我的异议后不复核、不调外呼日志、不调诉讼服务接访登记,只用12368模板兜底,等于把基层的失实记载一并认下。
第四,涉具体犯罪线索的部分,本文不展开。
有些材料我已经单独提交有关部门,涉及其他案件当事人和后续查证。公开稿只讲程序:昆明中院对我提出的“未移送犯罪线索”未做分项说明,未告知是否审查、是否评查、不移送的理由是什么,仅以模板驳回。涉诉信访和纪检检举都要求把问题查实、把结论说清;对涉众、涉刑的线索尤其不能一句“证据不足”带过。
为什么我说这是推诿不处理?
不是因为我没有拿到想要的“翻案结论”,而是因为整个实名检举办理链条没有按规则落地:巡视转办件交原单位自查,无独立核查;昆明中院以12368模板短信替代书面逐项反馈;基层告知书沿用旧文且接访记载与事实不符;犯罪线索未移送、未说明、未评查。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交办件出现组织不力、核查不认真、推诿敷衍的,可以采取发函、听汇报、阅卷、检查督促等方式处理;按巡视整改相关纪律,敷衍应付、虚假整改可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接下来我会继续做三件事:一是把12368短信、基层前后两份告知书比对、庭审笔录相关节录、音视频调取申请与回执等程序材料整理齐,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作二次实名检举,重点点名昆明中院模板结案、省高院交原单位自查;二是就未移送犯罪线索单独向公安、检察反映,配合既有刑事监督程序;三是如认为生效裁判实体确有错误,另走再审和检察监督,不把“查法官履职”和“翻个案实体”混写。
两个月等来一条短信,昆明中院应该解释:查了什么、为什么这样查、为什么不对每个检举事项书面逐项答复。解释不了,就不是“有不同看法”,而是巡视转办件被模板化消解的履职问题。
以上为个人实名反映,不公开姓名及联系方式;事实留档备查,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证,也接受依法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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