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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软件含VPN功能,90后程序员被远洋捕捞,要求交一个亿换自由!


建立了国内唯一的企服软件市场:聚集了全球几百个技术分类和几十个行业的几千家头部软件厂商产品及用户真实评测数据.(登录查看)
从一款VPN外包软件到全国执法整顿,一个上海90程序员企业家的近千天等待

2024年1月8日,上海虹桥机场。候机中的郑帅被湖南**县警方带走,公司同事被连夜押往千里之外的**县红石派出所。此后近千天,这位1990年出生的软件外包公司创始人几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在酒店“指居”期间被要求“交钱买自由”,金额从8000万元一路“定价”到1亿元;交足1亿元后短暂取保,随即又被重新逮捕;案件开庭后久拖不判,检察院两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仍无下文。
这起案件之所以在IT行业引发震动,并最终推动全国整治“远洋捕捞”式执法,是因为它踩在科技行业最敏感的位置上:
一家软件外包初创公司
一款带VPN功能的网络软件
一次跨省抓捕
一场关于“代码是否有罪”的技术之辩,以及一套以罚没收入为底层逻辑的“执法产业链”。本文依据公开报道与官方文件,从技术、管辖与制度三个层面复盘,所有事实注明来源,单方陈述以“家属称”“知情人士称”“辩方认为”等表述区分。
一、事件还原:机场带走、红石派出所与“太爷”的1亿元开价
(一)虹桥机场的“带走”
郑帅生于1990年7月,系上海麦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主营电脑软件外包开发。2019年,一家境外公司与麦丝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委托其开发一款带VPN功能的网络软件,境外公司支付开发费用并将软件上架供用户下载、有偿使用[1]。2024年1月8日,郑帅在上海虹桥机场被湖南**县警方带走,公司多位同事被连夜押往**县红石派出所。郑帅家人称,此处存在非法拘禁和审讯行为[1]。
(二)红石派出所:15名警察轮番施压,8000万“破财免灾”
郑帅抵达**县次日,包括**县公安局副局长**、网安大队大队长**在内的15名警察在红石派出所轮番施压,要求其承认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否则以更重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并威胁抓捕其父母。**当时表示:“祸不及家人,破财免灾,只要交8000万元,就可以换取自由。”[1]
(三)办案中心的无监控办公室:1亿元“配合办案”
2024年1月10日深夜,郑帅被带进**县执法办案中心一楼一间没有监控的办公室。时任**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尹向锋(办案人员称其为“太爷”)当面要求郑帅交纳1亿元“配合办案”,承诺安排不起诉,随后安排“指居”以便收钱,并警告不配合就立即送入看守所“顶格重判”[1]。据郑帅转述,警方连续三天三夜未给予其足够睡眠,多次凌晨要求其制作口供。
(四)酒店“指居”:监控镜头下的“洗脑”与心脏求救
2024年1月12日至2月26日,郑帅被安排在一家酒店内“指居”,警方自行安装在房间内的监控完整记录下办案人员的一言一行。**、主办警察何焘、**等人轮番进入房间“洗脑”,核心始终围绕“交钱”。监控显示,何焘曾说:“你的自由掌握在太爷手里,只有舍得花钱买自由,才有出路。如果敢上诉,肯定会把你往死里判。”**则称:“尹县长给你定的是1亿元。对你来说,1个亿和10个亿没有多大区别,就是一个数字。”[1]“指居”期间,郑帅因心脏不适被120送往**县人民医院,收缩压一度达170毫米汞柱[1]。
(五)看守所内外:交钱与“顶格判5年”之间的选择题
2024年2月26日,**县检察院检察官唐俭在办案中心一楼一间无监控办公室对郑帅进行首次检方讯问,当天下午办案单位出示逮捕手续,夜里将其送入**县看守所;押送途中办案警察多次警告:交不满1亿元“绝不会放他出来”[1]。2024年4月16日,尹向锋再到看守所“定价”:不交齐剩余款项,就给郑帅等人“顶格判5年实刑”;钱到位则立即取保并确保不起诉[1]。4月22日,交足1亿元后郑帅被取保候审返回上海,但警方随后要求继续转钱才为同案人员办取保[1]。
(六)交足1亿后:取保、再捕、公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郑帅向检察官陈述了公安机关要求交纳1亿元并承诺不起诉的情况。郑帅家属称,检察院非但没有监督警方违法行为,反而于2024年6月再次将郑帅逮捕。2024年7月16日,**县检察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郑帅等5人提起公诉[1]。2024年12月26日第一次庭审后郑帅仍被羁押;2025年初,调查记者刘虎将“指居”期间办案人员诱骗郑帅交1亿元的监控视频公开发布,舆论哗然[1]。2025年7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尹向锋副县长、公安局长职务[8],副局长**同被免职,另有15名办案人员被追责[2]。截至2026年9月,郑帅已被羁押近千天,案件仍未宣判[1][2]。
二、技术之辩:VPN究竟是“翻墙工具”还是“中性软件”
(一)罪名的技术前提
检方指控的罪名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核心要件之一是涉案软件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工具。辩方认为,VPN的通常功能在于加密传输、网络连接及访问路径优化;个别用户借此访问境外网站,并不意味着软件本身具有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非法获取数据的功能[1]。
(二)最高法刑三庭的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曾于2023年12月就相关案件形成意见,认为一般“翻墙”工具不宜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1]。在软件是“中性工具”还是“专门作案工具”之间,裁判尺度直接决定此类开发者的罪与非罪。
(三)专家论证:“明显无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等专家就该案出具“明显无罪”论证:VPN本质上属于数据加密和通信连接的中性工具,并非只能或者主要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专门性”工具;其本身也不具备绕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数据或控制具体系统的功能,涉案软件访问的亦是境外网站公开内容[1]。
(四)外包开发者的身份困境
对IT行业而言,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把“外包开发者”与“软件实际经营者”混同。郑帅一方主张:麦丝公司只是受境外公司委托开发软件,境外公司才是软件所有者和经营者,合同明确约定产品仅在境外及其他合法地区发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郑帅实际参与运营、控制用户充值资金或从中获利[1]。如果外包代码提供者可因委托方用途被追刑责,整个软件外包与离岸开发行业都将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这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产业问题。
三、管辖之问:服务器在香港、人在上海,**县凭什么办案
辩方的另一核心抗辩是管辖:涉案服务器位于香港,主要涉案人员均在上海,本案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具体被害人;即便**县境内存在用户,其法律地位至多属于证人,不足以据此建立犯罪地连接点——**县没有管辖权[1]。
2024年12月26日庭审临近结束时,法庭曾询问辩方:若不构成被控罪名,对认定非法经营罪有何意见。辩方认为,开发、销售VPN软件不属于擅自经营电信业务,也不符合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情形,更缺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要件;在现行法律未设置明确刑事准入条件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未取得许可”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1]。2024年12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代表团代表就该案向最高法提交监督意见[1]。管辖、罪名与羁押合法性问题交织,使该案成为观察“远洋捕捞”式执法的标志性样本。
四、“远洋捕捞”的产业逻辑:为什么受伤的总是科技公司
(一)“执法产业链”与罚没返成的财政动因
所谓“远洋捕捞”,是指部分执法机关违法违规跨区域抓捕企业家,或查封、冻结乃至划转外地企业及个人财产的行为[3]。央视网评论指出,此类以“办案”为名、行“创收”之实的行为,部分地区甚至形成了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执法产业链”;深层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罚没收入上交地方财政后可按比例以办案经费等形式返还,“多罚多返”使执法权变成“创收工具”[3][4]。环球时报评论援引财政部2021年《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指出,各地罚没收入主要归地方国库,并披露了霸州市将非税收入纳入干部绩效考核的违规案例——一旦执法人员可从执法活动中获利,执法标准就会异化[6]。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连续多年建议,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切断财政利益链[12]。
(二)重灾区画像:网络经营属性的民营企业
南方都市报援引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张杰的研究指出,2023年以来异地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明显增多,对象几乎都是具有网络经营性质的民营企业,注册地多在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异地刑事司法多表现为经济相对较为落后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执法”[5]。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也表示,趋利性异地执法与地方财政收入压力不无关系[5]。这条画像与本案高度吻合:一家上海软件外包公司,因一款为境外客户开发的VPN软件被一个中部县城“盯上”,办案人员一句“我们县里确实财政困难,有了这笔钱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你交钱跟我们没关系”被监控完整记录[1]。
(三)浙江样本:从九堡派出所“点状抵抗”到专项监督
面对异地趋利执法,浙江率先反应。2024年8月,杭州市上城区九堡派出所张贴《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通告,规定外地公安无本地民警陪同非法入企办案的,应立即报警并拍照取证[4][5];浙江乐清法治助企服务中心随后向企业发出公开信,明确企业可要求执法单位出示证件、文书并及时联系辖区派出所[4]。据浙江省检察院通报,浙江开展专项监督,共帮助123家企业解冻账户资金7000余万元、解封房产6套、解除扣押汽车20辆[5]。
五、制度收紧:法律如何一步步“收紧渔网”
(一)程序红线早已存在:“六个严禁”与“双主体执法”
本案所涉违规行为并非没有制度约束。202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明确“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6];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要求,异地侦查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在异地办案[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还赋予协作地公安机关实质审查权,可在发现委托地明显违法时停止协作并逐级上报,相当于在跨区域执法链条中嵌入“熔断机制”[4]。
(二)2024—2025年的密集行动
202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3]。2025年2月13日,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严厉打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4]。2025年3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部署全国治理整顿违规异地执法“远洋捕捞”专项行动[2];同期公安部《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内部印发,多地公安系统密集组织学习[5][13]。2025年4月2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严禁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5]。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两个不得”“两个禁止”入法
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5月20日起施行[7]。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第六十四条规定,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7]。“趋利性执法”“异地执法”第一次被明确写入成文法。
(四)最高检专项监督与“监督撤案3000余人”
2025年3月起,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10];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亦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11]。据最高检披露,专项监督中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撤案3000余人[14];2026年2月2日,最高检发布专项监督典型案例[9]。2025年11月,长三角三省一市发布《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建立全国首个相关区域协同机制,明确管辖协商期间暂停执法活动[3]。
六、未竟之问:近千天羁押、两封《纠正违法通知书》与1亿元去向
尽管制度层层收紧,本案自身却仍在原地打转。其一,超期羁押与“久押不决”:**县法院自2024年8月初受理该案,审理时间远超法定审限;2026年,**县检察院两次就超期羁押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至今没有书面回复,案件仍处“内部研究”状态,家属始终没有拿到通知书[1]。郑帅家属称其心脏疾病持续加重,正申请取保就医[1][2]。
其二,1亿元去向。郑帅母亲称,案件尚未生效裁判,公安机关已将1亿元中的至少6480万元转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另有22.9万元被要求转入私人账户,未随案移交法院,去向不明[1]。按照“涉案财物原则上应当依法保管、随案移送,最终处置应由司法裁判确定”的原则,这笔巨款在判决前的流向最需要被回答[1]。
其三,程序性违法追责。据报道,2025年农历正月,郑帅指控**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伍中伟带领5名警员将其带至无监控办公室,实施反铐、强迫跪地、膝顶后背、拉扯手铐及掌掴等行为,致其手腕受伤、一度晕倒[1]。虽然两名公安局长被免职、15名办案人员被追责[2],但家属称相关线索的进一步处理结果至今未获知[1]。
七、给IT行业与创业者的启示
(一)离岸外包与开源代码的合规清单
对软件外包、SaaS、出海与离岸开发团队而言,本案提供了几条具体合规线索:一是合同留痕,明确委托方与开发方权责、软件用途与发布区域,保存完整开发与交付记录;二是代码与运营分离,避免接触、控制客户端的用户资金与运营数据;三是对VPN、代理、加密通信等强合规品类委托方做尽职调查;四是建立“被执法”预案,保存营业执照、合同、知识产权与财务流水档案,明确应急联系人。
(二)遭遇异地趋利执法时的“自救”路径
北京青年报援引律师建议指出,面对异地执法,企业有权要求执法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办案协作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如发现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迹象,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对执法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4]。杭州九堡通告、浙江乐清公开信已给出“企业预警—公安机关介入—违法阻断”的实践样板[4][5]。
(三)法治预期是数字经济的最大基础设施
技术无罪与否,最终要由法律程序回答。本案留给IT行业的最大遗产,是“程序正义”与“产权保护”的确定性:企业需要知道,自己的代码、账户与人身安全不会因执法机关的财政压力而处于随时可被“定价”的状态。正如央视网评论所言,良好的营商环境,核心就在于规则明确、预期稳定[3]。
结语
从虹桥机场的“带走”,到1亿元“买自由”的荒诞谈判;从两名公安局长被免职,到《民营经济促进法》把“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写入法条——郑帅案的每一步,都映照出涉企执法从“远洋捕捞”走向“规则收网”的过程。但制度的进步不能替代个案正义:一个被羁押近千天、两度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却仍未等到判决的程序员,以及那笔仍未得到司法确认去向的1亿元,依然在等待答案。对IT行业而言,技术可以中性,执法必须中立;代码可以开源,程序正义不能“打折”。
附录A 事件时间线
表A.1 “远洋捕捞”案关键节点(依据公开报道与官方文件整理)
时间 | 事件 |
2024-01-08 | 郑帅在上海虹桥机场被**县警方带走,公司同事被连夜押往**县红石派出所 |
2024-01-10 | 尹向锋在办案中心无监控办公室提出交纳1亿元“配合办案”,承诺不起诉 |
2024-01-12至02-26 | 郑帅在酒店“指居”,监控记录办案人员“洗脑”与索款全过程 |
2024-02-26 | 首次检方讯问后,郑帅被逮捕并送入**县看守所 |
2024-04-22 | 交足1亿元后取保候审返回上海;警方要求继续转钱为同案人员办取保 |
2024-06 | 郑帅再次被逮捕 |
2024-07-16 | **县检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郑帅等5人 |
2024-12-03 |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代表团向最高法提交监督意见 |
2024-12-26 | **县法院第一次庭审;法庭询问辩方对非法经营罪的意见 |
2025年初 | “指居”监控视频被公开,舆论哗然;公安部主要领导批示(据公开报道) |
2025-03 |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部署全国“远洋捕捞”专项整治 |
2025-04-27 | 最高法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
2025-05-20 | 《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禁止趋利性异地执法写入法律 |
2025-07-11 | **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尹向锋副县长、公安局长职务,**同被免职 |
2026-02-02 | 最高检发布“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
2026年 | **县检察院两次就超期羁押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未书面回复 |
截至2026-09 | 郑帅已被羁押近千天,案件尚未宣判 |
注:本表依据《法与情》报道(新浪财经转载)、**县人大常委会任免通知(邵常发〔2025〕20号)、最高检、央视网等公开信源整理,单方陈述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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