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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惠通”被民政部点名:养老App骗局的法律定性与防范要点

“民惠通”被民政部点名:养老App骗局的法律定性与防范要点

法律实务 · 2026年9月23日 · 全文约 3100 字,阅读约 9 分钟

一、民政部提示了什么

2026年9月22日,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发布《关于防范非法养老APP诈骗的提示》。这份提示篇幅不长,但内容可以拆成两部分来看。

第一部分是骗局的样貌。提示写明:“近期,一些非法养老APP以‘民惠通’等为名实施诈骗。”具体有两类手法:

一类是伪造文件、冒充民政部工作人员,宣称可以“发放高龄补贴”“普惠专项资金”,要求先交保险金、保证金、激活费;

另一类是以“签到赚钱”“高额返利”“拉人头返佣”诱导充值投资,最终无法提现。

第二部分是主管部门的明确否认。提示第一条写明:民政部从未设立或批准设立“民惠通”等项目,也未推出任何类似产品和相关APP。

同时,提示给出处理路径:已经参与或可能遭受损失的用户,尽快向属地公安部门报案;遇可疑情况,拨打110报警或拨打96110咨询举报。

以上内容属于已经确认的事实,来源是主管部门自己发布的信息。接下来的部分是法律分析,与前述事实分开表述。

二、两种套路,法律上是两个问题

这两类手法在刑法评价上并不完全重合,分开看更清楚。

第一类,核心是“骗”。 交保险金、保证金、激活费才能领补贴——这笔钱一旦交出去,不会再有补贴。行为本质是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指向的是诈骗类犯罪。

第二类,核心是“集资”。 签到赚钱、高额返利、拉人头返佣、充值投资,这几个词放在一起,描述的不是一次性骗取,而是先归集资金、再以“收益”名义返还的模式。它落在非法集资的法律框架里。

下面分别展开。

三、冒充民政部工作人员:为什么可能不止诈骗罪

先看第一类。

最直接的定性是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App实施诈骗,属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二部分第(一)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即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差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给出的普通标准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而电信网络诈骗统一按三千元掌握。也就是说,三千元是这类案件的入罪门槛

但本案还有第二层。不法分子冒充的是“民政部工作人员”,这就同时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罪名时怎么处理?前述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给了明确规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条对读者有实际意义。招摇撞骗罪的成立不以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而诈骗罪有入罪数额门槛。所以,即使被骗的钱只有几百元、够不上诈骗罪的门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情节本身,仍然可能被单独评价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诺“返利”“拉人头”的,可能落入非法集资

第二类的定性要复杂一些。

先看行政法规的界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个定义包含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重要素,“高额返利”对应利诱性,“向不特定对象”对应社会性。

再看刑事司法解释,这里有一个直接对应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经法释〔2022〕5号修正,修正内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更关键的是同一解释第二条。该条列举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行为类型,其中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这一项是2022年修正时新增的。也就是说,打着养老旗号吸收资金,在司法解释中已经被单列出来,不需要靠类推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案件如何定性,要结合资金是否实际归集、有无真实经营项目、钱款去向等事实判断,不能仅凭App里出现“返利”二字就下结论。这是法律分析,不等于对某一起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

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归还的意思,而是以集资为名非法占有资金,则可能构成更重的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有一点对参与人特别重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对第二类骗局而言,“能不能立案”和“钱要不要得回来”是两个问题。民政部提示之所以强调“尽快报案”,原因就在这里——报案越早,资金被冻结、追缴的可能才越大。

五、专挑老年人,法律上的评价更重

这类骗局有一个共同特征:目标明确指向老年群体。这一点在法律上有对应的从重规定。

前述法发〔2016〕32号意见第二部分第(二)项,列举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后酌情从重处罚的十种情形。其中两项与本案直接相关:

第2项,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第6项,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也就是说,在这类案件中,可能出现两个从重情节叠加:冒充国家机关,加上侵害对象是老年人。

同一意见还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意味着这些情节不仅影响量刑轻重,还可能影响量刑档次的认定。

司法层面同样如此。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时,明确将“针对老年人作案”列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重点情形之一。

六、家里人可以做的四件事

法律分析之后,说几点具体可操作的。

第一,先核实,再操作。任何“先交钱才能领补贴”的说法,可以直接判定为假。 高龄补贴、普惠专项资金这类事项,不会通过一个需要先缴纳保险金、保证金、激活费的App发放。民政部已明确表示从未设立或批准设立“民惠通”等项目。

第二,把“签到赚钱”“高额返利”“拉人头返佣”当作明确的危险信号。 这几个词组合出现,指向的不是理财,而是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看到其中任何一个,都建议先停手。

第三,已经参与的,尽快报案,不要等。 民政部提示给出的路径是向属地公安部门报案,或拨打110报警、96110咨询举报。报案时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App内的充值页面截图保存下来——这些是后续认定事实和追赃的基础材料。

第四,替家里老人做一次检查。 这类App多通过熟人转发、社群推荐传播,老人自己未必判断得出。可以直接问三个问题:手机上最近有没有装过说是能领补贴的App?有没有交过“保证金”“激活费”?有没有人在群里让你拉人进来?这三个问题问完,情况基本就清楚了。

结语

这类骗局的技术门槛不高,它利用的是两样东西:对官方身份的信任,和对“国家发钱”的期待。

法律对这种做法的回应是清楚的:冒充国家机关行骗,在罪名认定上会被单独评价;专门挑老年人下手,在量刑上会被从重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也明确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纳入规制范围。

对普通人来说,记住一句就够:要你先交钱才能领的钱,都不是钱。

本文依据公开信息与现行法律作出,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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