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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新规模版 | 第二类精神药品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9月9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该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版,卫医发〔2005〕438号)同时废止。"
新规将管控范围从原有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到了全部麻精药品,包含第二类精神药品.
什么是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国家严格管控的特殊药品,临床常用于睡眠障碍、焦虑障碍及部分神经系统疾病的治疗。常见品种包括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右佐匹克隆、佐匹克隆、唑吡坦、氯硝西泮、奥沙西泮、地西泮、劳拉西泮、扎来普隆等。该类药物具有临床治疗价值,同时具有成瘾依赖性,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规范使用。该类药物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服药后常见不良反应包括嗜睡、头晕、乏力等;长期使用后突然停药,可能发生撤药症状;擅自加量或与酒精同服,存在严重健康风险。
二、就诊、取药实名核验要求
1. 患者本人就诊取药患者本人来院就诊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务必携带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医师将核对身份信息,做到人证相符,方可开具处方及发放药品。医师在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应当核对患者身份证明。
2. 家属代办代取药(仅适用于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如患者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院,由家属代办就诊、代取药时,必须同时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代办家属本人身份证原件,两份证件缺一不可。医师将对双方身份进行核验并登记。
3. 未成年人取药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4. 签署知情同意书凡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需带离医院使用的,患者本人或代办家属须现场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不得套开、超量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该药品具有成瘾性风险,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需按医嘱定期复诊;过期、未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交回医疗机构;转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涉嫌毒品犯罪,需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三、处方限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