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ARTICLE · 1158491

拿别人的画面喂AI 为什么这次维权很快,但法律其实还没给出答案

拿别人的画面喂AI 为什么这次维权很快,但法律其实还没给出答案

鲸海法语 · 热点解读

2026年8月21日,国产动画《雾山五行》的著作权方——衢州六道无鱼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室"六道无鱼")在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份严正声明。该作品系第二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版权类一等奖作品。

声明指向B站UP主"炽焰-坚持蛊":未经授权抓取《雾山五行》的动画画面、背景与美术素材用于训练自有AI模型,再用训练完成的模型制作AI动画《大爱仙尊》对外公开发布,并以B站"充电"(付费)形式商用。当晚,该UP主就发布了致歉信、下架全部相关视频。8月24日,央视网《中国电影报道》以"官方维权成功"报道了这件事。

维权确实快。但这件事真正值得写的,不是"又一次AI侵权",而是它撞上了一条法律上还没有答案的线:训练端(把作品喂进模型)中国目前没有明确生效判例,规则只到行政规章层面;输出端(模型吐出内容)规则已经很硬。

所以碰到这种事,权利人最现实的抓手,往往不是"你偷了我的画去训练",而是"你生成出来的东西和我的作品实质性相似"。

本案 · 基本信息时间:2026年8月21日权利人:国产动画《雾山五行》著作权方 衢州六道无鱼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室"六道无鱼")被指控方:B站UP主"炽焰-坚持蛊"指控事实:未经授权抓取《雾山五行》动画画面、背景/美术素材训练自有AI模型;用训练完成的模型制作AI动画《大爱仙尊》并公开发布,以B站"充电"(付费)形式商用;版权方比对发现部分片头、片尾及正片镜头与原作高度相似,部分内容构成直接抄袭处理结果:当晚UP主发布致歉信(含手写纸质道歉信),承认版权意识存在疏漏与错误,已将相关视频全部下架并道歉;次日《蛊真人》官方亦发声明支持六道无鱼维权诉讼状态:截至公开报道,未见诉讼信息(无受理法院、案号、案由、判决记录)

事件时间线:8.21 声明 → 当晚致歉+下架 → 8.24 央视报道(鲸海法语制图)

01

事情本身:抓画面、训模型、出片子

把指控的事实拆开,是一条很清楚的链子:抓取素材 → 训练模型 → 生成作品 → 公开发布并商用。

第一步是抓。据版权方声明,该UP主未经授权抓取了《雾山五行》的动画画面、背景和美术素材。《雾山五行》画面风格辨识度极高,又是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版权类一等奖作品,不是"随便找的图"。

第二步是训。这些素材被用来训练UP主自有的AI模型。

第三步是出。训练完成的模型被用来制作AI动画《大爱仙尊》并对外公开发布。版权方比对后发现,该AI作品部分片头、片尾及正片镜头与原作高度相似,部分内容构成直接抄袭。

第四步是变现。发布渠道是B站,方式是"充电"(付费)——这一步把行为从"个人练习"推向了商用。

这里必须先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误读:被指控的对象是B站个人UP主,不是某家AI公司,也不是某个基础大模型厂商。同样地,此事的解决方式是公开声明+要求整改,不是起诉,更不是判决。

先纠正四个说法① "已经起诉了/已经有判决" → 误。截至公开报道未见诉讼信息,无受理法院、案号、案由、判决记录。② "某AI大模型公司被起诉" → 误。被指控方是B站个人UP主,不是某家AI公司或基础大模型厂商。③ "法院判了侵权" → 无判决,不要这么写。④ 拿"训练端侵权已有判例"当论据 → 无。已有的生效判例(奥特曼案)是输出端的,不是训练端的。

02

为什么这次维权这么快

从发出声明到对方下架致歉,不到一天。快,有三个原因。

证据好找

AI训练端的维权,最难的一环通常是"证明你拿我的东西训练了"——训练数据在服务器里,权利人很难碰。但这次不一样:UP主把成品公开发布了。版权方一比对就发现,部分片头、片尾及正片镜头与原作高度相似,部分内容构成直接抄袭。相似点肉眼可辨,传播链接公开可查,证据门槛一下低了很多。

三项要求直指"模型"

版权方的声明不是只要求"下架视频",而是把要求直接写到了训练成果本身——其中包括"彻底清除模型内全部《雾山五行》相关素材、销毁对应训练参数"。这一步,直接指向了模型,而不只是传播结果。

舆论压力

央视网《中国电影报道》2026年8月24日以"《雾山五行》原创素材遭AI训练盗用,官方维权成功"报道;潮新闻、广州日报大洋网、《衢州日报》等均有报道;《衢州日报》2026年8月31日刊发评论"AI不应成为文化侵权的'帮凶'"。声明发出当天,对方即致歉下架。

03

三项要求里最狠的一条:销毁训练参数

版权方的声明提了三项要求:① 彻底清除模型内全部《雾山五行》相关素材、销毁对应训练参数;② 下架全部AI生成涉案作品、清除全网传播链接;③ 就侵权行为正式致歉。并声明若拒不整改,将提交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究。

三项里,第一项最狠。下架视频是"止血"——把已经流出去的东西收回来;销毁训练参数是"断根"——把模型里还留着的原作特征抹掉。因为只要模型里还存着这些东西,下一次它还能生成相似内容。

但恰恰是这条最狠的要求,撞上了整件事最大的法律空白。

下架,是处理已经发生的结果;销毁参数,是处理还能继续生成的源头。源头的规则,法律还没写清。

04

训练端:法律其实还没给出明确答案

唯一的硬规则,在行政规章

目前关于"训练端"最直接的一条规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2023年8月15日施行)第七条。第(一)项要求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第(二)项明确: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但要注意它的层级——这是一部部门规章,不是法院判决。它确立的是"训练要有合法来源、不能侵权"的行政要求,并没有直接回答"把单件作品复制进模型本身算不算侵权、要不要先取得许可或支付补偿"。

最高法意见为什么留白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我国首部涉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5部分24条。

但它并没有就"训练阶段复制他人作品是否侵权/是否需要许可或补偿"作出明确规则,重心放在了输出端责任。起草说明对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作了留白。

清华大学蒋舸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解释了背后的现实原因:单件作品对模型性能的边际增益有限,逐一计费的社会成本又过高,因此"需要重点关注输出端责任",同时应规范训练前数据获取环节。

顺带一提,《意见》第十六条处理的是数据层面的保护路径:数据、数据集合构成汇编作品等的,依著作权法保护;构成商业秘密的,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都不构成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它保护的是"数据集合"这个对象,仍然没有回答"拿单件作品去训练算不算侵权"。

第六条只解决"个人信息"

还有一个容易被误读的条文:第六条。它规定,为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看清楚——这一条解决的是个人信息,不是著作权。

别把这一条用错了地方第六条说的是"个人信息",不是"作品"。拿个人信息合规条款去给"未经许可用作品训练"背书,是把两件事混成了一件。规范训练时的数据获取,和解决训练复制的著作权定性,是两道不同的题。

训练端目前的状态是:有行政规章的红线,没有生效判例的答案。规则告诉你要"有合法来源",但还没告诉法院该怎么裁判"复制进模型"这件事。

05

输出端:规则已经很硬

和训练端相反,输出端(模型吐出内容)这一侧,规则已经很硬。

奥特曼案:输出端的生效判决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0192民初113号"奥特曼案"(2024年2月8日判决),被称为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著作权侵权生效判决:AI平台生成的图片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对复制权、改编权的侵害,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注意,这是输出端侵权,不是训练端。

意见第十二条:责任怎么分

《意见》第十二条进一步把输出端的责任写细了: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法院应综合考量服务类型和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及获利情况等,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使用者明知或应知在先作品仍生成实质相似内容、且无合理抗辩的,承担侵权责任。

按"实质相似内容的来源"定责(《人民法院报》蒋舸观点):来自开发者(模型"记忆效应"输出与原作实质相似)的,原则上开发者担责;来自提供者(服务过程中注入模型本不含的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担责;来自使用者(用户上传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者担责。

举证责任,向开发者倾斜

更关键的一句是:开发者主张不侵权的,须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等证据。举证责任向开发者倾斜。

输出端不止这两个

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第一案"确认,符合独创性要求的AI生成图片可以构成作品受保护;北京高院2026年4月22日典型案例明确"AI并非侵权'挡箭牌'",以AI为工具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并牟利,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同一件事的两端,成熟度差得很远。输出端是"已经有判例、有裁判规则、有举证分配";训练端是"有规章、没有判例、规则留白"。这就是权利人会本能地往输出端打的原因。

06

一张图看懂:训练端 vs 输出端

把两端放在一张图上,落差一眼可见。左边是训练端,右边是输出端——这也是全篇最该存下来的一张图。

训练端与输出端对照:同一件事的两端,规则成熟度完全不同(鲸海法语制图)

07

三条已经落地的合规线

不管规则怎么变,有三条线现在已经落地,是能直接照着做的。

1暂行办法第七条。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七部门令第15号,2023年8月15日施行)

2标识办法全链路标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2025年3月14日公布、2025年9月1日施行)要求AI生成合成内容履行全链路标识义务——显式标识+隐式标识。

3意见第十二条举证。开发者主张不侵权的,须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等证据。

三条线的性质前两条是"你必须做"的行政义务,第三条是"打官司时你要拿得出"的举证要求。一条管过程,一条管标识,一条管证据。

08

三类主体的清单

模型使用者 / 创作者

1别拿别人的画面训自己的模型。本案指控的起点,就是未经授权抓取他人的动画画面、美术素材。风险不只在生成的作品,也在训练数据来源。

2"充电"付费=商用,性质会变。以付费形式发布AI作品,会把行为推向商业使用,主观过错和责任的认定都会更重。

3生成内容撞了在先作品,可能直接担责。按意见第十二条,使用者明知或应知在先作品仍生成实质相似内容且无合理抗辩的,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平台

1收到权利人通知,先下架。本案中对方当晚下架致歉,是事件快速平息的关键。拖,只会放大传播和损失。

2对"高度相似"的AI作品保持敏感。与原作片头、片尾、镜头高度相似的内容,就是最明显的风险信号。

AI开发者

1训练数据要有合法来源。这是《暂行办法》第七条的硬要求,也是将来主张不侵权时必须自证的东西。

2留存训练过程证据。来源清单、训练记录、模型运行模式——意见第十二条把举证责任压给了开发者。

3关注训练端的规则走向。目前没有生效判例,不等于没有风险;行政规章的红线已经在那里。

结语:快的是维权,慢的是规则

回到开头那份声明。央视说"官方维权成功",指的是这场维权本身成功了——对方当晚下架、致歉,没有进入诉讼。它不等于法院已经判定"用作品训练AI侵权",因为截至公开报道,这件事里没有诉讼、没有判决。

真正被这件事照亮的,是训练端和输出端之间的落差。

训练端:有行政规章的红线,还没有生效判例的答案。

输出端:已经有判例、有裁判规则、有举证分配。

所以对权利人来说,最现实的抓手往往在输出端——"你生成出来的东西和我的作品实质性相似"。而对每一个想拿别人的作品去喂模型的人,这件事给的不是"法律还没管"的侥幸,而是红线已经画好、答案迟早会来的提醒。

案例与信息来源① 核心事件:《雾山五行》著作权方衢州六道无鱼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6年8月21日官方微博严正声明;涉B站UP主"炽焰-坚持蛊";该作品系第二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版权类一等奖作品。② 报道来源:央视网《中国电影报道》2026年8月24日;潮新闻;广州日报大洋网;《衢州日报》2026年8月31日评论。③ 规则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2023年8月15日施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年9月7日发布)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2025年3月14日公布、2025年9月1日施行)。④ 关联判例: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0192民初113号"奥特曼案"(2024年2月8日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第一案";北京高院2026年4月22日典型案例。⑤ 律师与学者观点: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郑泽爽(潮新闻报道);清华大学蒋舸(《人民法院报》)。说明:截至公开报道,本事件未见诉讼信息(无受理法院、案号、案由、判决记录)。本文不作推测、不代拟案号与条款序号。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版权方公开声明、央视网等权威媒体报道及已公布的法律文件撰写。截至公开报道,本事件未见诉讼信息,本文未将"维权成功"表述为"已起诉"或"已判决"。文中当事人名称、作品名称以公开信息为准;已公布条款序号均据官方文本。本文仅作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鲸海法语 · 法律人的知识共享平台

鲸海法语 · 热点解读

相关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