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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依托APP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条款无效,不得剥夺投资者诉讼权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基金公司依托APP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条款无效,不得剥夺投资者诉讼权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方某诉某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本案明确裁判规则:仲裁协议的成立以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合意为核心。基金公司利用APP技术设置强制弹窗,将接受溯及既往的仲裁条款作为投资者查看存量基金信息、办理业务的前置门槛,该缔约方式违背仲裁自愿原则,由此形成的仲裁协议对投资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金融机构不能借助数字平台单方变更存量交易的争议解决方式。

▍案件回顾
2015年12月,74岁的方某经基金公司业务员线下推介,出资100万元认购基金产品。后续产品发生投资亏损,至2024年12月通过该基金公司APP赎回时,累计亏损约38万元。方某主张基金公司存在“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宣传误导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2025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首次开庭前,基金公司提出主管异议,主张本案应当提交仲裁而非法院诉讼。基金公司称,因过往同类案件主管异议未获法院支持,其对APP进行系统升级,修改争议解决条款。方某在2025年10月登录升级后的APP时,在线勾选包含仲裁条款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效力溯及既往,相关仲裁内容已加粗提示,据此双方已成立有效仲裁协议,本案应移送仲裁机构。

方某辩称,当初认购基金时双方并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基金公司已于2018年前后撤销当地线下办事网点,APP成为其查询产品、办理申赎业务的唯一主要渠道。本次登录APP是为案件庭审准备材料,APP已完成系统升级,勾选协议属于使用平台的被动操作,并非其真实自愿同意接受仲裁条款约束。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查认为,案件交由仲裁审理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基金公司在APP内设置服务协议弹窗,仲裁条款虽加粗标注,但页面仅提供“同意并签署”与“不同意并退出”两项选项;投资者如果拒绝协议内容,就无法登录APP、查看存量基金信息。该缔约模式具有强制性,违反仲裁自愿原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某存在以仲裁解决案涉纠纷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仲裁协议对方某不发生约束力,本案由法院继续审理,裁定驳回基金公司的主管异议。

基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 坚守仲裁自愿基本原则:依据《仲裁法》第四条,仲裁协议成立的核心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合意,仅有形式勾选不足以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 规制金融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强制缔约行为:金融机构不得依托APP平台技术优势,将接受新仲裁条款设置为投资者查询存量产品信息的前置条件,不能单方强制变更存量投资交易的争议解决途径。

• 保护投资者纠纷方式选择权:在数字金融场景下,防范平台利用技术壁垒设置“非此即彼”的强制勾选模式,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

• 确立数字金融公平缔约示范标准:本案明确否定金融机构借系统升级溯及性修改争议解决条款的操作,强化数字金融交易中的公平原则,为规范线上金融平台协议更新、保护投资者程序权利提供重要司法指引。

二审案号:(2026)沪74民辖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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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重托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

金融与商事争议解决研究院 执行院长

江苏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山东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法学硕士,具有十余年法律工作经验,曾任职于上海市某区法院及金融法院,专业从事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金融商事争议案件,主要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融资租赁、保理、保险、信托、私募基金、金融借款、资管纠纷、期货纠纷、重大股权纠纷、对赌协议纠纷等,以及擅长处理疑难复杂金融及商事仲裁案件。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金融法治菁英项目”首期班学员,在交大高金学习金融财会等课程四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后,为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高净值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获得客户高度认可。参与编写法律出版社《房地产融资纠纷争议解决之道》,在最高人民法院期刊《人民司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期刊《上海审判实践》等期刊发表文章多篇。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

李重托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及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金融疑难复杂案件争议解决,办理的具有代表性案例主要有:

1 、在法院工作期间,参与审理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首批优秀案例(2025)、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2024)、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 在法院工作期间,参与审理潘某诉某资管公司私募基金合同纠纷,被评为 2022 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十大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案例 、2023 年上海金融法院 与上海证监局十大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

3、在法院工作期间,参与审理投资者诉天海防务(证券代码 300008)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4、投资者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评为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5);

5、全国第5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理锦州港高管,案件正在沈阳中院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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