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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诉讼实战:底层代码的延续性,能否用于确定“接触可能性”?|李营营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6-10-18 11:32:58 最近访问:2026-10-18 11:33:00
软件诉讼实战:底层代码的延续性,能否用于确定“接触可能性”?|李营营律师团队
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软件著作权纠纷呈现争议类型多样化、技术事实复杂化和裁判规则精细化的特点,局部代码复制、开源许可、权利归属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司法实践,不管是在商业秘密案件还是软件著作权案件,法院审理中也更加注重保护范围、侵权认定与赔偿责任之间的准确衔接。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办理涉及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中大量案件涉及软件源代码,同一代码可能同时涉及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两个问题,虽然两者的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证明要求并不相同,但是在涉及软件源代码相同和实质相似对比、源代码的来源、被告抗辩事由、损失计算等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因此,研究软件著作权案件实务,有助于更准确地区分代码中的独创性表达、技术思想及公有领域内容,把握开源代码与自研代码的边界,合理选择或协调不同请求权基础,并提升源代码取证、技术比对、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论证的能力。尤其需要避免将代码相似直接等同于商业秘密侵权,或以著作权登记替代对秘密性及保密措施的证明,从而为客户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与诉讼方案。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使用同一底层代码研发具有类似功能的计算机软件,彼此之间具有延续性,认定被告存在接触可能性
“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是认定软著侵权的原则性分析思路。其中,接触要件与实质性相似要件一样,具有独立价值,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结合民商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接触标准在多数情况下已逐渐演化成接触可能性标准。当离职员工参与研发的软件与权利软件不一致,如何认定接触可能性成为难题。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十分有必要对接触可能性的裁判思路,开展专题研究。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经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则二审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类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存在接触可能性。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依照“接触+实质性相似”认定侵权行为时,权利软件的创作时间虽晚于跳槽员工的离职时间,但权利软件与跳槽员工参与研发的软件系基于同一底层代码,考虑到底层代码的复用性较高,更新频率较低,应认定底层代码具有延续性、被告存在接触可能性。1.原告北京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某公司)是美某视频编辑S*K软件1.0.0版本(简称美某S*K软件)的著作权人,持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被告北京巨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巨某公司)是巨某软件的开发者,并与被告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信息公司)共同运营巨某软件。案外人解某曾于2011年至2015年先后任职于原告美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和原告美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参与美某S*K软件早期相关代码的研发,后于2017年加入两被告的关联公司。3.2021年5月8日,原告美某公司比对发现,巨某软件中实现音视频编辑处理等功能的软件代码抄袭美某S*K软件代码,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9000万元、赔礼道歉。4.一审中,两被告主张案外人解某的离职时间,早于原告美某公司所主张保护软件的创作完成时间,不存在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原告美某公司抗辩权利软件与跳槽员工案外人解某参与研发的软件源于同一底层代码,两款软件的代码之间具有延续性,存在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5.2023年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底层代码的复用性较高,更新频率较低,应认定底层代码具有延续性,两被告存在接触可能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美某公司与两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6.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接触可能性认定裁判,一并改判提高一审赔偿金额,驳回两被告上诉请求。 底层代码的延续性,能否用于确定“接触可能性”?
一、根据软件研发的一般规律,底层代码的研发难度高、周期长,同一公司重复研发或者大范围更新核心代码可能性很低,结合软件代码目录的一致性,综合认定底层代码具有延续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解某曾先后就职于美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和美某公司。根据美某公司提供的SVN服务器记录,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3日,解某以‘xie***’账号在美某公司专门用于开发美某视频软件的SVN代码仓库中持续提交代码,最后一次提交代码的时间与美某视频软件1.5的完成时间仅相差一天。同时,美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某S*K软件与美某视频软件1.5的代码,都是底层的流媒体引擎代码。根据软件研发的一般规律,底层代码的研发难度高、周期长,同一公司重复研发或者大范围更新核心代码的可能性很低。另外,将成熟的底层技术打包成S*K,开放许可给第三方,也属于软件行业常有的做法。再结合美某S*K软件代码目录与美某视频软件1.5代码目录的一致性,一审法院认为,美某S*K软件代码应系沿承自美某视频软件1.5的流媒体引擎代码,解某在美某公司任职期间直接参与美某视频软件1.5的研发,因此,解某对于美某视频软件、美某S*K软件之间沿承的流媒体引擎代码具有直接、全面的接触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软件升级、延续一般是指在原来版本的基础上进行漏洞修复、增加新功能、改进界面等,以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一般不会在之前的功能之外另行全部重新设计,故对于同一主体研发的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计算机软件而言,彼此之间具有延续性符合一般常理。本案涉及的权利软件即美某S*K软件存在多个升级版本,各个版本之间存在开发延续性,亦与美某视频软件1.5同属于同一公司研发的具有视频编辑功能的软件,二者的代码都是底层的流媒体引擎代码。根据软件研发的一般规律,底层代码的研发难度高、周期长,同一公司重复研发或者大范围更新核心代码可能性很低,而将成熟的底层技术打包成S*K开放许可给第三方,也属于软件行业常见的做法。”
二、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若被告未作出其他合理解释,结合跳槽员工过往的工作经历和研发内容,可证明被告存在接触可能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解某担任IES互某研发团队多媒体音视频负责人,该团队负责某音、剪某、轻某等多款产品的研发。巨某公司、某信息公司抗辩主张字某招聘微信公众号显示互某研发团队研发产品介绍中不包括巨某软件,但未否认解某入职其关联公司后担任多媒体音视频负责人这一事实。从某信息公司互某研发团队的介绍中能够看出,该团队负责“字某”旗下多个与音视频相关产品的研发。在巨某公司、某信息公司未提出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根据在案事实,巨某软件中‘**.so’‘**.so’也由解某负责的团队提供具有高度盖然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解某于2017年10月入职巨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并担任IES互某研发团队多媒体音视频负责人。该团队负责“字某”旗下某音、剪某、轻某等多款与音视频相关的产品的研发。现已查明,巨某软件与美某S*K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巨某公司、某信息公司未作出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解某的工作经历和研发内容,巨某软件中‘**.so’‘**.so’由解某负责的团队提供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解某在美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工作期间接触了美某视频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等核心内容,后入职巨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参与开发了巨某软件的音视频功能,巨某公司、某信息公司明知解某的上述行为仍通过解某接触美某视频软件以及美某S*K软件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来源:《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2号]
一、在离职员工型软著侵权案件中,权利软件的创作完成时间仅为判断接触可能性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为底层代码是否具有延续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通常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判断标准。其中“接触”指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权利软件或者具备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如果不具备“接触”的条件,作品系基于各自的创作偶然相似,则各个作者就其计算机软件各自享有著作权。本案中,被告抗辩核心在于权利软件的创作完成时间晚于离职员工的离职时间,被告不存在接触可能性。被告仅关注属于形式标准的创作时间,忽视底层代码之间的延续性,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在离职员工型软著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应结合离职员工任职时的具体研发职责、所参与的研发项目、代码提交记录及具体内容等进行全面举证,证明离职员工具有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排除被告自行创作偶然相似的抗辩。被告仅主张权利软件的创作完成时间晚于跳槽员工的离职时间,忽略离职员工在权利人任职时所负责的具体研发内容,且未提交自行研发记录、软件设计说明文档、研发投入审计报告等研发资料,仅能证明自身的接触可能性较低,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并非有效抗辩。这一点,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诉讼中应尤其注意。二、在离职员工型软著侵权案件中,若已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离职员工过往工作经历和研发职责,可用于证明被告存在接触可能性。一般情形下,“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的适用决定了软著侵权行为审查认定的逻辑顺序与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状况。首先由原告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具有相似性,被告曾接触过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被告应就其被诉侵权软件的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源程序以证明其软件程序为自行开发,否则法官可推定其软件是侵权复制品。在离职员工型软著侵权案件中,法官的审查思路并非先审查“接触”,当“接触”成立后再审查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两者可同步进行,并可相互印证。若原告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且离职员工在被告工作时,所承担的研发职责与其在原告工作时的职责一致,实质性相似结果可用于证明被告具有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与其它案涉证据一同组成证据链,并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权利人应当妥善保存软件开发日志,并详细记录相关研发人员的工作职责,保留接触证明,以便后续维权时证据链条完整,有利于对相关事实进行法律还原,提高胜诉可能性。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和软件著作权案件涉及证据保全、技术信息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新颖性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比对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软件源代码争议的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手机:1581001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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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软件著作权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权益及技术成果保护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团队注重审查软件权属、源代码版本、人员接触权限、代码流转路径、程序相似性及独立开发记录,结合代码仓提交记录、开发文档、服务器日志、电子通信记录等材料,梳理能够接受法庭检验的证据链,针对鉴定意见和技术比对报告,围绕检材来源、版本对应、比对方法及结论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在民事案件中,团队可代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涉及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软件开发、交付和权属争议。对于权利人,可协助固定侵权证据,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请求;对于被诉企业及个人,可围绕独立研发、合法授权、开源或第三方代码来源、技术比对缺陷及赔偿依据开展抗辩。在刑事案件中,团队可办理涉及软件源代码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协助权利人评估控告条件、整理技术及交易证据、制作刑事控告材料;为被追诉企业及个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帮助与辩护。手机:1581001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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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陆云洁,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及日本一桥大学,先后斩获中国法律硕士学位与日本商法学硕士学位,兼具扎实的中日两国法学理论功底与跨法系专业视野。陆云洁深耕比较法领域,主攻中国公司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核心商事法律方向,系统研究中日两国在商事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异同,形成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从事跨境商事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务经验方面,陆云洁深度参与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合规体系搭建、人事制度完善等核心工作,熟稔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运作模式与潜在法律风险点。凭借跨法系的学术背景、丰富的企业实务经验以及对商事、劳动合规领域的专业积淀,陆云洁在为客户提供公司法务、跨境商事咨询、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法律服务时,能够从法律理论与企业实际双重维度出发,为客户量身定制高效、精准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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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程文迪,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英国爱丁堡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Merit 荣誉学位),宁波大学民商法法学学士,英语可作为工作语言。程文迪律师兼具金融科技合规与争议解决复合实务经验,主要承办商事争议、商业秘密、软件相关侵权纠纷案件,负责案件整体策略研判、证据组织、文书起草、庭审代理等核心工作。执业前任职于大型央企法务岗位,后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深度参与多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的专项法律服务,主导四十余家头部科技企业信息科技外包专项尽调,擅长数据合规、网络安全、企业公司治理、金融借款类纠纷处理,拥有多起异地出庭实战经验,能够熟练搭建案件证据体系,实现良好案件代理效果。善于运用法律检索工具与智能法律工具开展类案分析与案件研究,逻辑严谨,擅长处理技术与法律交叉的疑难复杂商事、知识产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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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岳旭晨,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国际仲裁方向)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 ,系统学习 Python 程序设计、MySQL 数据库、Linux 操作系统等计算机技术课程,兼具计算机技术背景与民商事、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功底。主要协助团队处理软件相关商业秘密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软件著作权民商事争议案件,围绕软件技术秘密、代码侵权等领域开展专题法律研究,负责类案检索、证据梳理、法律文书草拟、鉴定意见分析等工作。此前曾在某知名律所争议解决部,参与股权投资对赌、新能源合同、公司决议效力等多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独立撰写数十份法律研究报告、类案检索报告;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处拥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处理十余件仲裁案件程序事务,完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专题研究报告;参与国家民航局低空经济立法课题研究,具备扎实的法律检索、文书撰写与复杂案件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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