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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丨《房屋赠与合同》模板

房屋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系本合同项下赠与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自愿将该房屋无偿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赠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九条、第六百六十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二条、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赠与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无偿赠与乙方。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
(二)该房屋的共有权人情况:□ 该房屋系甲方单独所有;□ 该房屋系甲方与________(共有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权人同意将该房屋赠与乙方的书面声明见本合同附件,共有权人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赠与人签署本合同。
(三)该房屋上是否存在以下权利负担:□ 抵押权:该房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抵押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承诺于过户前完成抵押权注销手续。□ 租赁关系:该房屋目前由________(承租人姓名/名称)承租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月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已知悉并接受上述租赁关系,同意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 其他权利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任何权利负担。
(四)甲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本条第三款未列明的其他权利负担。如因甲方权利瑕疵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二条 赠与的性质
(一)本赠与为:□ 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纯粹赠与;□ 附有以下义务的赠与,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二)本合同是否经过公证:□ 本合同经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为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本合同未经公证。
第三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双方应共同到场,签署《房屋交接单》,移交房屋钥匙、门禁卡、水电气卡、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资料。(二)甲方应于交付当日结清该房屋交付前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全部费用,并向乙方提供缴费凭证。交付后的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交付时,房屋内甲方遗留的家具、家电及其他物品,按以下方式处理:□ 甲方全部搬离,房屋以空置状态交付;□ 甲方将以下物品一并赠与乙方:;□ 其他方式:。
第四条 过户登记
(一)甲乙双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过户登记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二)甲方应在过户登记前结清该房屋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三)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缴纳的税费,按以下方式承担:□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乙方承担契税等;□ 双方协商约定:方承担全部税费;□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赠与的撤销
(一)本合同属于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的(即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且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甲方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方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后,甲方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二)本合同属于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的(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甲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可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三)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四)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甲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五)甲方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一经行使,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房屋,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________日内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回转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穷困抗辩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甲方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甲方行使该权利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不按约定交付房屋或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除依法行使撤销权或穷困抗辩外),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二)乙方无故拒绝接受赠与房屋或拒绝履行附随义务的,甲方可以撤销赠与。(三)因一方原因导致逾期办理过户登记的,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经过公证的,自公证之日起具有不可任意撤销的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持________份,乙方持________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确认,本合同的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二)甲方应确保在房屋交付时该房屋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主张人。(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方(赠与人,签名/按指印): 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有权人(签名/按指印,如有): 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受赠人,签名/按指印): 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填写提示】
一、房屋赠与的法定要件房屋赠与须满足以下核心要件: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赠与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赠与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赠与是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房屋所有权转移须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完成后方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口头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证的双重效力赠与合同经公证后产生两项重要效力: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房屋过户前赠与人不能反悔;证明力增强——公证书可直接作为权利凭证,在诉讼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登记机构也更认可。受赠人如担心赠与人反悔,可要求办理赠与公证。公证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限制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须夫妻双方共同作为赠与人签署本合同,或一方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同意赠与的书面声明。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赠与无效。受赠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核实房屋的共有权状况。
四、赠与的税费承担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受赠人需缴纳契税(通常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和印花税。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受赠人需按“偶然所得”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缴纳契税和印花税。部分城市对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有落户年限等限制条件。建议在办理赠与过户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具体税费标准和申报流程。
五、赠与的撤销条件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前可撤销。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前不得任意撤销,但可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六、穷困抗辩的适用条件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穷困抗辩适用于房屋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尚未履行的部分。穷困抗辩的证明标准较高——赠与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济状况已恶化至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程度,如丧失收入来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等。已交付的房屋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返还。
法理解读——
无偿处分的物权转移:以合意实现不动产的无偿流转!
房屋赠与是家庭成员之间最常见的财产安排之一——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祖父母将房屋留给孙辈,夫妻之间约定房产归属。与买卖不同,赠与不以对价为条件,赠与人无偿放弃房屋所有权,受赠人无需支付购房款即可取得房产。 这种无偿性决定了房屋赠与合同在法律上享有一套独特的制度安排。
房屋赠与合同的法理本质,是以无偿合意启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房屋赠与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须满足“书面形式+登记”双重要件——仅有双方签字的口头约定或简单的书面合同,在登记完成之前,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房屋赠与合同区别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独特制度。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赋予赠与人“反悔权”,是基于赠与的无偿性质——赠与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前应当有充分的机会重新考量自己的处分决定,避免一时冲动导致重大财产损失。 但任意撤销权并非绝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公证和公益属性构成对任意撤销权的双重限制——前者以国家证明强化赠与的严肃性,后者以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限制赠与人的撤回自由。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对受赠人背信行为的法律制裁。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这一撤销权在性质上不同于任意撤销——它不以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为界限,即使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赠与人仍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这是法律对受赠人“恩将仇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撤销赠与的方式剥夺其因背信行为获得的利益。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是合同法对赠与人生存权的特别保护。 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丧失收入来源、面临巨额医疗费用、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如果此时赠与人仍须履行赠与义务,可能导致其自身生活难以为继。穷困抗辩制度允许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时,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这一制度将赠与人的生存权置于受赠人的期待权之上——在法律的价值序列中,赠与人生存权的保障优先于受赠人财产取得权的实现。
房屋赠与的税费差异,是实践中影响当事人选择赠与还是买卖的关键因素。 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但受赠人需缴纳契税。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受赠人需按“偶然所得”全额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税负差异的制度逻辑在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财产流转属于家庭内部的财富传承,给予税收优惠;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无偿财产转移属于偶然所得,应依法纳税。 赠与与买卖各有税费优劣,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在两者之间做出理性选择,必要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房屋赠与合同的书面形式与公证选择,是风险防控的两道屏障。 法律要求房屋赠与采用书面形式,是防范纠纷的第一道屏障。公证是第二道屏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受赠人的权利期待获得更强保障;但赠与人也因此丧失了在过户前反悔的机会。选择公证与否,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公证保护受赠人的期待利益,不公证保护赠与人的反悔自由。 双方应根据赠与的动机、双方的信赖关系及财产状况,审慎决定是否公证。
最终,房屋赠与合同是一份以无偿合意实现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法律契约。它将赠与从口头承诺转化为书面约定,以任意撤销权保护赠与人的反悔自由,以法定撤销权制裁受赠人的背信行为,以穷困抗辩保护赠与人的生存利益,以登记完成物权变动。 一纸合同,以合意定赠与,以公证防反悔,以登记转移所有权,让房屋的无偿流转在法律的框架内清晰有序、有据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