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9-2-528-003)
基本案情
特某科技公司系“T平台”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前西北分公司总经理罗某文、项目经理魏某平离职后,先后入职同类竞争企业初某信息公司。该公司短时间内即在宁夏中标上千万元项目,而特某科技公司西北分公司业务却断崖式下跌。
特某科技公司怀疑前员工窃取软件代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初某信息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不相似,相似部分仅系误操作,但其自行开发的源代码“已被覆盖”,无法提供比对。
判决结果
福州中院经审理,判令初某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45万元。被告主动履行判决。
对律师办案的
参考意义
1. 巧妙运用调查令固定关键证据
本案律师的第一步关键动作: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从业主单位成功调取初某信息公司交付的软件代码。这一操作绕过了被告对源代码的控制,为后续比对奠定了证据基础。实务启示:当侵权软件已向第三方交付时,务必第一时间通过调查令或证据保全获取。
2. 无源代码比对的多维度举证策略
法院明确:认定实质性相似并非必须进行源代码比对。本案律师从三个层面完成了举证
· 操作界面:被诉侵权软件运行界面与权利软件高度相似,且出现大量权利人商业标识;
· 目标程序代码:过滤开源代码后,前后端代码与权利软件存在大比例相同,甚至出现权利人英文名及网址;
· 数据库结构:二者在不常见字段名称、长度上完全一致,文件结构和存储路径高度重合。
这些外围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迫使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3. 精准援引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律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法院可推定权利人主张成立。被告以“源代码被覆盖”为由拒绝提交,法院认定该理由不构成“正当理由”,直接推定侵权成立。
对律师的实操启示:
· 立案后尽快申请调查令或证据保全,获取被告已交付的软件目标程序;
· 围绕操作界面、目标代码、数据库结构、文件路径等展开多维度比对;
· 主动援引举证责任转移规定,将不提供源代码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
本案规则有效破解了“源代码比对难”的诉讼瓶颈,值得每一位知识产权律师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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