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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干货!专代实务通用答题模板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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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答题模版

独权缺必特

一、三种原因

(1)缺部件连接关系。

(2)缺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部件,部件属于现有技术。

(3)缺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部件,部件属于能为发明带来新颖性、创造性的特征。

二、模板

(1)法条:R20.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不符合,原因如下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原因如下:

(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4)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

(5)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6)未记载

而目前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

(7)引法条

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不清楚

一、三种原因

(1)缺乏引用基础。

(2)主题名称不一致。(最好引用R22.1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3)“最好是”、“例如”。

二、模板

1.缺乏引用基础

(1)法条:A26.4:没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

(3)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出现

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

(4)保护范围不清楚

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5)引法条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最好是”、“例如”

(1)法条:A26.4:没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

(3)“最好是”“例如”连接上、下位概念 “最好是”“例如”连接着一个上位概念和一个下位概念,导致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

(4)保护范围不清楚(落脚点)

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5)引法条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主题名称不一致(形式缺陷)

(1)法条:R22.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2)从权的主题名称

(3)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4)不一致

目前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去1的主题名称不一致。

(5)引法条

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10分,失分率高)

一、判断要点

——在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内找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反例

二、模板

(1)法条:A26.4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不符合规定

权利要求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

(3)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中限定的某种必须条件

根据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了技术手段。(强调某种特定条件)

(4)权利要求2没有限定上述条件

权利要求2限定了,但未进一步限定上述条件。

(5)权2的技术方案涵盖了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形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反例这种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形。

(6)引法条(落脚点: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2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不是技术方案(4分)

(1)法条:A2.2/A2.3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不符合规定,原因如下:

 (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3)(就题分析)权2的主题,该主题不涉及,仅涉及

权利要求2希望保护一种主题名称,该主题不涉及例产品的构造,仅涉及例:广告创意和广告内容的表达。

(4)特征、手段、问题、效果

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

(5)不构成技术方案(落脚点)

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

(6)引法条

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3款的规定。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4分)

(1)法条:A25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2)权2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A25中的某一种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主题名称,简单分析,属于(一)至(六)任一项, 简答分析:

 (一)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 。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

(五)用原子核变化方法获得的物质: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该方法所获得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

(3)引法条

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许言聪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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