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17亿元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十四名被告人全部获刑。这起案件堪称近年来芯片行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标志性案例。

本案涉及十四名被告人,可分为四类角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内外勾结窃取链条:
第一类:外部组织者。张某原系海某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设立了尊某通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及上海尊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是整个窃取计划的发起者和主导者。
第二类:核心招募者。周某等四人当时仍在海某公司工作,被张某拉拢后加入尊某公司,并在张某指示下继续招募海某公司员工入职,充当内外勾结的桥梁。
第三类:技术获取者。高某等七人系海某公司员工,明知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仍在离职前后自行或通过勾结其他员工的方式获取海某公司的技术信息,用于尊某公司的芯片研发。
第四类:内部泄密者。赵某某、屠某某二人在海某公司任职期间,应尊某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了海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属于典型的在职泄密行为。
作案手法极具隐蔽性:
高薪挖角为表:以高额薪资待遇为诱饵,吸引海某公司员工跳槽
技术搬运为里:通过浏览、下载、摘抄、截屏等方式系统性窃取商业秘密
毁灭证据收尾:获悉海某公司准备起诉后,删除服务器数据、销毁硬盘、安排员工签署承诺函
内外勾结的定性: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法院明确指出,张某等人作为外部人员,明知海某公司对商业秘密有严格的保密措施,仍采取明示或暗示方式,通过高额薪资诱使内部员工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属于结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关键认定:即使部分信息由在职员工主动提供,只要外部人员存在诱导、指使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不正当手段,而非员工个人违约行为。
损失数额的认定:3.17亿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性
本案最具突破性的裁判之一,是法院对损失数额认定标准的把握:
侦查机关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为3.17亿余元。
法院认定该评估具有合理性,据此确定损失数额,这一认定突破了传统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局限,为高科技商业秘密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实务启示:对于尚未投入市场或难以计算直接损失的前沿技术,合理许可使用费可作为损失认定的重要路径。
主从犯的认定:高管需对全部罪责负责
法院对周某等三名尊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尤为严厉:
组织、管理、指挥作用:三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核心作用;
技术不可分割性:芯片组成部分紧密联系,三人不仅管理各自部分,还跨领域协调配合;
主犯责任:应当对全部罪责承担责任,而非仅对自己参与的部分负责;
警示意义:在高科技共同犯罪中,由于技术系统的整体性,组织策划者很难以仅参与部分环节为由减轻责任。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体现了精细化量刑的司法理念:
第一,地位作用。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是从犯,以及其属于组织策划者还是具体实施者。
第二,秘点对应金额。考量各被告人所涉及的具体商业秘密价值。
第三,入职情况。审查各被告人是否入职尊某公司,以及入职时间的长短。
第四,职务职权。评估各被告人在海某公司及尊某公司担任的职务层级。
第五,经济收益。核算各被告人的工资收入、所获股份等实际利益。
l 前沿技术保护的司法态度
本案涉及射频芯片这一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法院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坚定决心,对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技术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l 离职创业的合规边界
张某的作案模式在现实中并不罕见——离职员工利用原单位技术另起炉灶。本案明确划定了红线:
✅合法:利用个人经验、通用知识创业
❌犯罪:组织、诱导原同事系统性窃取商业秘密
l 企业合规的双向警示
对权利人(海某公司):
严格的保密措施是获得刑事保护的前提,及时维权、固定证据至关重要。
对潜在侵权者:
高薪挖角不能成为窃取技术的遮羞布,事后毁灭证据将加重责任。
l 许可使用费标准的突破
本案对合理许可使用费的采纳,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数额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规则,解决了长期以来损失难以计算的困境。
基于本案暴露的风险点,建议企业从以下维度加强保护:
(一)入职环节:背景审查与保密承诺
对核心岗位候选人进行竞业限制背景调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及违约责任。
(二)在职环节:分级管理与技术隔离
对商业秘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核心技术信息实行最小知情原则,避免单点泄露导致全部失守,建立访问日志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异常下载、截屏行为。
(三)离职环节:脱密管理与离职审计
核心技术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离职时进行工作交接审计,检查是否存在异常数据拷贝,对离职去向进行跟踪关注,特别是批量离职、集中入职同一竞争对手的情形。
(四)维权环节:快速反应与证据固定
发现侵权线索后立即启动内部调查,及时公证保全证据,必要时申请诉前禁令,涉嫌犯罪的,果断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是司法保护科技创新的一起经典判例。3.17亿元的许可使用费评估、十四人全部获刑的严厉后果,向市场传递了如下清晰信号:
技术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秘密是创新的护城河。任何试图通过内外勾结走捷径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对于企业而言,本案既是维权范本,也是合规镜鉴——既要敢于对侵权行为亮剑,也要时刻警惕内部风险,筑牢商业秘密保护的每一道防线。
如果读者对文中所涉类似技术或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的了解和咨询,请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作者杨斌(1861132670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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