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申请模版:移送侦查申请书关于被执行人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移送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住**县城关镇****号,联系方式:1********。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住**县城关镇****号,联系方式:1********。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于20**年**月**日作出(2021)豫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李**归还申请人张**借款本金2******元及利息,以2******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后被申请人李**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22)豫1*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李**拒不履行,申请人向**县人民法院(以下称“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22年**月**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2)豫1***执1***号,但经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月**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6年**月**日,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元,剩余执行金额暂计算为****元(详见附件执行金额计算明细)。二、被申请人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情况
经初步依法查询,显示被申请人李**明知对申请人负有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通过与原配偶王**串通离婚的方式转移个人财产,并在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后及强制执行期间多次将名下资金大额转出,执行过程中长期且频繁具有大额资金收入,具备履行能力,但被申请人李**却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及收入来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情况,逃避执行,导致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具体反映在以下方面:2.1 犯罪主体方面:被申请人李**系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2犯罪主观方面:被申请人李**明知其对申请人负有还款义务未履行,在申请人起诉前与配偶王**串通办理离婚手续,将夫妻存续期间的房产、车辆全部分配给女方,并约定由被申请人李**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全部债务,恶意减损自身责任财产,加重自身债务负担,降低自身偿债能力,且在诉讼及执行期间长期存在大额资金收入及资金支出,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转移并隐瞒财产及收入情况,具有犯罪故意。一、被申请人李**对申请人张**所负债务产生于2018年**月,并于2020年**月**日再次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确认对申请人张**所负借款2******元,月息2分。然而,被申请人李**在明知其对申请人张**所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13日与配偶王**串通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县城关镇**路北侧、**路西侧**号楼**单元**层1***室房产、豫*****号小轿车、豫******号重型半挂货车、家具、电器等全部归女方所有,婚姻期间对外向第三人所借款项均由被申请人李**全部承担。但根据申请人及执行法院依法调取的被申请人李**银行流水、微信流水等显示,被申请人李**在与王**2021年**月**日办理离婚手续后,于2022年至2026年仍然长期、多次向其原配偶王**大额转账,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具有串通离婚转移财产的客观行为,并从本案诉讼阶段持续至整个执行过程。例如,在本案诉讼开始后,被申请人李**通过微信长期向王**多次大额转账,例如,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1月1日转账合计50000元,2022年1月2日转账合计50000元,2022年1月6日转账5000元、2022年2月8日转账5000元、2022年3月8日转账11500元、2022年8月19日转账3000元、2022年11月2日转账1000元、2022年11月19日转账1000元、2023年1月11日转账3000元、2023年2月1日转账1400元、2023年5月19日分别转账1314元、520元(通常是情侣、爱人之间具有特殊节日意义的转账)、1200元;2023年5月20日转账3000元、2023年6月6日转账1000元、2023年7月2日转账1600元、2023年7月21日转账1000元、2023年8月6日转账1000元等。另外,被申请人李**向程**(微信号:******)于2025年10月29日转账20000元;2025年11月10日转账1000元、2025年11月24日转账2000元、2025年12月11日转账3000元、2025年12月27日转账2000元、2026年1月15日转账1000元、2026年2月11日转账3000元、2026年2月14日转账1314元(备注:老婆您辛苦了),经申请人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号:******,显示该账号头像系被申请人李**原配偶王**,即该微信账号实际系王**先后借用程**实名身份信息注册使用,前述情况与被申请人李**在2026年2月14日情人节当日向微信号:******转账表达爱意的1314元(并备注:老婆您辛苦了)相印证,再次证明被申请人李**与其原配偶王**2021年**月**日所办理的离婚登记系串通虚假离婚,进行财产转移、隐藏的行为。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301-001号入库案例: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规则)裁判要旨——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二、被申请人李**在本案一审判决后,长期存在大额资金收入及支出,具有履行能力,却均未用于支付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负债务。其中,根据调取的被执行人李**微信流水记录,显示被申请人李**在本案一审判决之日(即2021年**月**日)起,截止到2026年3月**日查询截止日,累计收入总额3******元,其中,执行立案后收入总额3******元;累计支出总额7*******元(剔除提现部分为5*******元),其中,执行立案后支出总额6*******元(剔除提现部分为5*******元)。另根据申请人依法调取的被执行人李**邮政银行账户(尾号:91**)流水显示,被申请人李**于本案一审判决后及执行期间通过该银行账户收入3*******元(500元以上部分),支出4*******(500元以上部分)。如上实际情况,表明被申请人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4犯罪客体方面:被申请人李**的行为妨害了执行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破坏了法律尊严和权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李**作为负有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且在本案诉讼及执行期间,长期具有大额资金收入及大额资金支出情形,具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拒不执行,隐瞒其收入情况,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恶意逃避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损害了申请人张**的合法权益,属于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触犯《刑法》第313条、《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将被申请人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