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以及《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两法自施行以来首次系统性修订,涉及公共采购规则重塑、公平竞争审查、数字化治理、异常低价审查等关键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说明指出,此次修法是“体系化制度变革”,重在堵塞制度漏洞、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管理。
招标投标法修订要点
修订草案共6章79条,新增11条,主要变化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信息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发布招标计划,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合同信息及履约信息。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定标过程需全过程记录、可追溯。
二是改进评标方法。 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限缩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评标应综合考量投标人能力、资信、业绩、方案,突出技术因素。
三是建立异常低价审查机制。 投标文件包含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合理性的,应否决其投标。
四是加大违法成本。 串通投标、行贿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罚款上限由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对责任人员增设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
政府采购法修订要点
修订草案由9章88条扩展为10章104条,新增“政府采购前期准备”和“政府采购数字化”两个专章,主要变化包括:
一是调整适用范围。 资金来源由“财政性资金”改为“预算资金”,并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本法适用,按简易采购制度执行。
二是确立公开竞争原则。 不再将公开招标列为法定优先采购方式,而是统一以“公开竞争”为首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框架协议等根据项目需求匹配适用。
三是强化全过程管理。 从预算、需求、采购、履约到验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新增履约验收制度。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采购人应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四是新增数字化专章。 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并规定不得利用数据资源、算法技术、平台规则谋取不正当利益。
修法带来的三类合规新成本
修法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不再是"谁受影响",而是"谁必须多做什么"。三类主体面临各自新增的合规成本:
采购人:从"合规免责"到"绩效负责"
需求编制、履约验收、绩效评价三项成为新增责任。过去采购是"程序走完就行",现在必须"结果可追溯、绩效可评价",信息公开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履约验收结果需向社会公告。主体责任被压实,专业判断要求明显提高。
代理机构:从"程序代理"到"合规审查主体"
招标文件合规审查从人工抽检走向全量检测。排斥限制竞争条款、差别歧视条款、异常低价等必须被识别和预警,代理机构不再是"代为跑程序",而是实质性的合规审查责任方。
供应商:从"低价中标"到"响应性合规"
异常低价审查机制让"最低价"不再是安全策略。投标文件与招标要求的匹配度、成本合理性说明、信用记录直接影响中标资格,响应性比对和合规自查成为投标前的必备环节。
修法落地的三类AI工具链
中科易搭EDAI平台和招投标数字员工,按"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覆盖修法落地的三类场景:
事前:招标文件合规体检
AI解析招标文件,自动识别排斥限制竞争、错敏词、资格条件矛盾等问题,对应修法确立的公开竞争原则和全过程管理要求。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前,先体检、再发布。
事中:投标响应性生成与审查
基于招标文件自动拆解响应条款、生成投标目录、辅助撰写正文,并输出合规风险清单。异常低价自动提示,对应修法的异常低价审查机制和评标方法改进要求。
事后:履约验收与绩效档案
合同履约、验收资料、绩效评价结果智能归档与检索,支撑采购人信息公开保存和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的制度要求。
修法带来的不仅是程序变化,更是数据合规边界。数字化专章明确"不得利用数据资源、算法技术、平台规则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科易搭支持私有化部署,确保采购数据不出域、算法可审计。
公共采购制度正在从"程序合规"向"全过程绩效合规"转型。修法留出的数字化、智能化接口,将推动AI工具从"可选项"变成"刚需项"。征求意见截止7月25日,落地准备期有限,对采购主体而言,AI合规工具已是近期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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