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三、实践中一般普遍认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现金以及三金属于彩礼,但对
于见面礼、改口费、礼金、口头礼金以及有人身性质的赠予是否属于彩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见面礼。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双方父母时,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属于一般性赠予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2.改口费。司法实践中观点不统一哈,一种认为改口费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一种认为属于附条件赠予数额又比较大,具备彩礼的习俗性、给付性和金额性等特征,属于彩礼范畴。
3.礼金、磕头礼金。礼金又称为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新人双方组成受赠人。包括磕头礼金在内的礼金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4.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例如传家手镯、传家宝、传家银元、古董、信物,在发生纠纷时无论该物品价值的大小,离婚时一般都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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