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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特种设备的规定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5.3
特种设备 单选 多选 案例 单选 多选 案例 单选 多选 案例
的规定
1 1 2 5
5.3.1 特种设备的分类
5.3.2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及维修的规定
5.3.3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5.3.1 特种设备的分类
2.特种设备的种类【2025年修改】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的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安全附件共10类。
(1)锅炉
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
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3)压力管道[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
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
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
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6)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5.3.2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及维修的规定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
表5.3-7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2025年修改】
许可级别 许可范围 备注
GA1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表压,下同)的长输输油、输气管道 GA1级覆盖GA2级
GA2 GA1级以外的长输管道 ——
GB1 燃气管道 ——
GB2 热力管道 ——
许可级别 许可范围 备注[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输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急性毒性类别1介质、急性
毒性类别2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急性毒性类别2液体介质
的工艺管道;
2.输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建筑设
GC1级、GCD级
GC1 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
覆盖GC2级
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4.0MPa的工艺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
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工艺管道。
许可级别 许可范围 备注
1.GC1级以外的工艺管道;
GC2 ——
2.制冷管道
GCD 动力管道 ——
注:GA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除GA1级压力管道安装之外的压力管道设
计、安装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025年修改】
2)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
(1)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2025年新增】
①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②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实施。[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级别【2025年修改】
①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车用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艺管道(易
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③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3)锅炉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许可
锅炉安装(散装锅炉除外)许可参数级别见表5.3-8。
表5.3-8锅炉安装(散装锅炉除外)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
许可范围 备注
参数级
A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A级覆盖B级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
B ——
体锅炉
注:
3.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
可。
4.锅炉(A级,不限具体产品范围)制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
锅炉(A级,限定A级锅炉部件、热水锅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盘管锅炉、电加热锅炉等)、锅炉(B级)
制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2025年
修改】
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4)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4.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规定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规定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5.3.3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1.监督检验的要求
1)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
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4)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督检验应该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监督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
进行,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
(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
2.监督检验的实施
1)监督检验的依据
(3)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将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原则规定具体化。
2)起重机械的首检与定期检验
(1)首次检验【2025年修改】
首次检验,是指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在其投入使
用之前进行的第一次检验。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还需按规定的定检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2)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表5.3-12。【2025年修改】[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序号 类别 品种
1 桥式起重机 电动单梁起重机
2 轮胎起重机
3 履带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
4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5 铁路起重机
6 缆索起重机
7 桅杆起重机
(3)定期检验【2025年修改】
定期检验,是指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检验机构按照周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4)定期检验周期
①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②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式
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两年1次。
③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