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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法理学

  • 2026-03-10 18:52:15 2026-01-26 2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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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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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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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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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21:45:50

文档内容

目 录 法理学·················································································1 III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物质制约性)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本质)的 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产生方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1)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2)制宪主体:人民; (3)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解释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法律 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 1.(单选)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 A.国务院 B.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D.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1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6.规章(行政规章) 制定主体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机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7.经济特区法规 制定主体: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仅限于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遵循的国际惯例) 三、法的效力层次 1.不同位阶的冲突原则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 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①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 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②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多选)关于法的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B.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C.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同一位阶的冲突原则 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 2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1)新的一般法律与旧的特别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新的一般行政法规与旧的特别行政法规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 务院裁决。 四、法律关系 1.构成要素 (1)主体: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内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权利义务的关系: 更多课程微信:gkxs6868 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③产生和发展上,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原始社会)到分裂对立(剥削阶级法律制度) 再到相对一致(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 ④价值上,代表不同的法律精神。两者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有主次之分。等级 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而民主法治社会则往往是权利本位,即权利是第一性的, 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⑤功能上,两者各有其独特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一方面,权利直接体现 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 给人们较大的选择余地,义务则提供确定的指引。 3.(多选)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正确的有: A.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B.公民应该先履行义务,后行使权利 C.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 D.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又相对应而存在的 (3)客体: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和行为。 3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2.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根据是否以 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1)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合同、遗嘱等。 (2)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五、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方式: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道德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产生 的。 2.表现形式:法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道德主要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 之中,或以语言形式被记载下来。 3.调整范围: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的调整范围更广。 4.内容结构:法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在规范形态 上以规则为主,可操作性较强,但较为僵硬;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对行为的 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在规范形态上以原则为主,灵活度大,但易生歧义。 5.实施方式(最主要的区别):法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主要依靠人 民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 注意: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也不一定违法。 4.(单选)无论是在法的建立,还是在法的执行上,法与道德总是存在着千丝万 缕的联系。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通常由国家制定,而道德则自然形成 B.法不具有阶级性,而道德则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C.法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有些关系只宜由道德来调整,不宜由法来调 整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则依靠人们的信念、习惯力量等来维持 4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六、依法治国的概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 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 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依法治国 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执法为民 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 地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 地位: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 地位: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5.(判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 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