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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施工安全管理
10.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10.1.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的范围(略)
10.1.2从事水上水下通航安全活动的申请
(2)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
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③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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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1和7责任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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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水域涉及信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
微
系
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联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题
押
(5)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准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
精
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
10.1.3水上水下通航安全活动许可证的管理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5个工作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提交延续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
证上签注延续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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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9单1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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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微
系
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一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
唯
销手续
(1)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中止的;
(2)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
(3)提前完工的;
(4)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无法实施的。
10.1.4对从事水上水下施工生产活动主体的规定(略)
10.1.5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的监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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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对违反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略)
10.2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
10.2.1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
3.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方式
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10.2.2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申请的程序
(1)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申请的时间
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7d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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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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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书面申信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微
系
①活动起止日期和每日活动时间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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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准
精
③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 位的名称。
④活动区域。
⑤安全措施。
(3)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 、超高、笨重拖带作业活动的,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3d前向起拖地
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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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拖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名称。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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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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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起拖时间。 微
系
③起始位置、终到位置及主要转向点位置。 一
联
唯
④拖带总长度。
⑤航速。
10.2.3对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处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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