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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律随笔1.1 事先说明的补充
诗律随笔1.1 事先说明的补充
1-3补充1
我试图列出诗律方面各种可能的、可实行的规则。但是实践中并不需要遵循所有被探讨的规则。
音律上的绝对完美,并不是好诗的充分条件,语义层面的标准始终是决定性的;相反,一种音律上的喧宾夺主甚至会破坏诗的效果。
关于诗律的各规定性必须处于一个有机的搭配中,而不是不抉择地复合在一起。这些彼此孤立的规定,有时是互相矛盾的,比如在声母和韵母上的求同规则和求异规则。(头韵、行中韵、双声、叠韵求同;正纽、旁纽、大韵、小韵求异。二者都有声律上的合理性,前者的道理是加固节奏和制造回响,后者的道理是避免拗口。)
1-3补充2
这个诗律连载的目的是探讨现代汉语诗律的各种普遍原则,而非要确立现代汉语诗的某种特定诗体。(所谓特定诗体,像近体律诗那样。)
我把诗律分成调节性的和构成性的。(虽然此处使用了康德的术语,但并不意味着“调节性的”和“构成性的”之意义同康德处完全一致。)
调节性诗律,指的是适宜怎样,不适宜怎样。每个禁止都对应着一个应当。调节性的诗律可分为两类:一是普遍原则;二是各种诗病。
构成性诗律,指的是特定诗体或诗格的具体规定。往往涉及具体的量化要求。
我将讨论的诗律,主要是调节性的,而非构成性的。
1-5
在理解诗律这件事上,耳朵远比脑子重要。大诗人往往有创体和独体,因为他能感觉声音,而不是只知道规则。
1-6
合律是好诗的非充分要求。写诗仅合乎声律,毫无意义。
合律也是好诗的非必要要求。原则上,某些规定应遵守,但在一定境界上,则无可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