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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很多人买车险都有个印象:保险公司把“不赔的情形”写进合同,如果没加粗、没让我签字确认、没给我解释过,那这条就不生效,出事照样得赔。 这个理解,对“一般约定免责”基本没错;但遇到“法定免责条款”,结论要反过来——有些情况,哪怕保险公司从没提示、从没说明,也可以依法拒赔。 今天用重庆这起车损理赔案把这件事讲透。 2016年5月9日,孔某为自有轿车向某财保重庆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客责任险等,保单为《机动车保险单》,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同年11月27日晚,孔某丈夫尤某军驾驶该车在贵阳绕城高速发生侧翻单方事故。问题在后面:尤某军留下车辆自行离开,称未带手机、搭别人车回住所,未当场报警报险;28日上午路政巡查发现现场后报警。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尤某军全责,但“未认定事故性质和成因”。 保险公司2017年4月19日出具拒赔通知,依据主要是两类免责: 孔某起诉要求赔车损(诉请金额约52万元维修费及相关利息)。为证明“没履行提示说明”,他申请对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的“孔某”签名做笔迹鉴定——结果两处都不是孔某本人所签。 按一般逻辑:非本人签字+没提示没说明,约定免责不生效,似乎该赔。但重庆五中院(2018)渝05民终4690号民事判决书都驳回了孔某请求。 [案例来源:保险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法院分两层审。 第一层,合同约定免责是否生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要在投保单、保单等凭证上作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内容作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生效。 重庆法院在一般免责案件中亦明确:提示要做到加粗、特殊字体、单独展示等,明确说明要对概念、内容、后果作解释,且由保险人举证。 本案投保单、声明“孔某”均非本人签,保险公司又未提供其他有效提示说明证据,因此合同里“离开现场不赔”“未及时通知不赔”等约定免责,原则上不生效。 第二层,约定免责不生效,是否影响法定免责? 法院认为不影响。 尤某军系持证驾驶人,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报险是基本常识。其侧翻后离车回家,自称无手机;但事后具备报警报险条件仍不及时处理,且未给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其构成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 这就落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免责规则,不需要保险公司单独写进合同,也不以“提示+明确说明”为生效前提。合同即使把同样内容写成约定条款、且因未提示而不生效,法定规则仍可独立适用。故一、二审依第二十一条驳回索赔。 1. 一般约定免责:要提示,也要明确说明 如合同自行约定的免赔率、特定情形免赔、比例赔付等。标准见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实践提示说明口径:加粗加黑、单独展示、签字或电子确认,并对概念和法律后果说明;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 禁止性规定型约定免责:只需要提示,无需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只需要提示。如酒驾、无证、逃逸等,本身来自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将其写入保险合同作为免责的,司法实践一般更看重是否充分提示;但电子投保仍要审查是否单独展示、加粗、加黑等,不能只发一个链接了事。 3.法定免责:依法律直接生效,通常不依赖提示说明 如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未及时通知致无法核定、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损等。效力来自法律本身,合同写不写、提示没提示,一般不影响适用。 第21条免赔不是“超过24小时/48小时就一概不赔”,而是两个要件同时成立: 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通知;客观:因不通知,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如果虽晚报,但交警认定、监控、医疗记录、定损资料已能查清事故,保险公司仅以“超48小时”拒赔,未必成立;把“及时通知”硬性缩成“48小时不报概不赔”的格式条款,还可能因加重对方责任被质疑。 本案不赔的核心不是“隔了一夜”,而是驾驶人离场、事后无合理解释,最终让性质、成因查不清。 对车主/投保人 对保险公司 对争议处理 先判断拒赔依据是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再看合同免责有无提示说明;最后看是否落入第21条等法定免责,以及是否真因延迟导致无法核定。三层分开,结论才不会混。 喜欢这篇内容,欢迎点赞、在看、转发~👇关注「青松悟法」,带您穿透保险/金融纠纷的法律迷雾!持续分享保险/金融诉讼与非诉实务、真实判例、合规风控实操方案等。声明:本文为「青松悟法」原创作品。作者樊青松律师,文中观点仅为个人实务研究心得,不代表任职机构立场。具体案件请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合规转载请注明作者与公众号来源。感谢阅读,欢迎交流探讨。

一、案情:签名不是本人,保险公司仍拒赔
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 责任免除第十条第四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允许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赔。
二、争议焦点:没提示、没说明,还能不能按免责不赔?
三、关键点:免责条款分三类,提示说明要求不同
四、车主容易踩的坑:不是“晚点报案”一律不赔
五、实务建议
出险先停车、开双闪、放警示牌,人员撤到安全处; 报警+报保险同步做,哪怕小事故也留接报记录; 因受伤、无信号、送医不能立即报,保留就医记录、求助记录、路政/交警接报时间,事后书面说明; 投保别只点“同意”,看免责是否加粗,电子投保截屏保留强制阅读页、投保人声明。
一般免责必须留提示证据:加粗、单独展示、签字或电子确认; 禁止性规定类免责至少留提示证据; 主张第21条法定免责,要举证“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哪些事实无法查明”,不能只说“没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