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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狂背+答题模板

《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狂背+答题模板

考前狂背篇:4 个高频考点

公司法· 物权法 · 合同法 · 票据法 | 每个考点 = 对比表格 + 大白话 + 记忆口诀

背骨架,不背原文。这张纸上的内容,考到就能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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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内容

什么时候用

▶ 第 1 篇 狂背篇

4 个高频考点

负责「背」——考前 1 小时过一遍

 第 2 篇 模板篇

通用技巧 + 5 个核心模板

负责「写」——主观题按模板套

 第 3 篇 速查篇

数字清单 + 24 小时执行表

负责「看」——进考场前 5 分钟扫一眼

第一部分 考前狂背知识点(4 个高频考点)

每个知识点 = 对比表格 +【大白话】+【记忆】口诀。背骨架,不背原文。

 知识点① 公司法律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决议效力(新公司法核心)

核心问题:给你一段「某股东没缴钱 / 把股权卖了 / 董事会没催」的案情,问「谁该对谁承担什么责任」;或者给你一段「股东会开得很潦草」,问「这个决议效力如何」。这是新公司法改版后最稳定的两大命题点,简答题和综合题都爱出。

(一)基础先记两个数

● 认缴期限: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权、债权出资是新增的)。

(二)出资责任——对照案情找号码

#

触发情形

谁担责

担什么责

关键数字

①

股东未按��足额缴纳出资

该股东

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②

设立时未按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

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③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未核查催缴

公司发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催缴义务 + 董事赔偿责任

—

④

股东失权

未缴纳出资的股东

催缴书可载明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不履行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宽限期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 60 日;异议股东应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起诉;6 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⑤

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

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权人: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⑥

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

—

⑦

转让未按期缴纳出资或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股权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

(三)决议效力三分法

效力状态

适用情形

法律后果

关键时限

不成立

未召开会议、未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未达法定或章程标准、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

决议自始不成立

无时间限制

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自始无效

无时间限制

可撤销

①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②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例外: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

(四)股权转让(顺手记三句)

●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限制;

●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

● 新公司法已取消「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环节。

(五)国家出资公司(2026 新大纲独立成节,务必看一眼)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 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 党组织按党章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六)顺手记:法人人格否认(三句话)

● 纵向: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横向(新公司法新增):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大白话

把公司想成几个人合伙开一家火锅店。认缴 5 年,就是"钱可以慢慢给,但最晚 5 年给清"。甲答应出 100 万,到期只给了 30 万——

第一层:甲得补齐 70 万,还得赔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公司因为缺钱错过一笔好买卖)。

第二层:当初一起签章程的其他股东也脱不了干系,要在 70 万范围内跟他一起担责,因为你们是"一起开的店"。

第三层:董事会是"催账的人",发现没缴必须发书面催缴书;该催不催把公司坑了,负有责任的董事自己赔。

第四层:催了还不给,宽限期至少给 60 天;期满仍不缴,董事会一决议,发个书面失权通知——通知发出那一刻,他那份没缴钱的股权就没了。不服?30 天内去法院起诉。他那 70 万的坑,6 个月内要么转让掉,要么减资注销掉,否则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摊。

第五层:如果公司自己都还不上债了,那不管你认缴期限到没到,公司或债主都能让你提前把钱掏出来(加速到期)。你要是这时候把股权"甩"给别人,受让人接着缴;受让人也不缴的,你兜底(补充责任)。但如果你本来就该缴没缴、或者拿不值钱的东西凑数,还把股权转了,那你们俩连带,除非受让人确实不知情。

再看决议效力,就记三句话:没开会 = 不成立;内容违法 = 无效;程序违章或内容违章 = 可撤销。就像班级聚会:根本没聚,那就"不成立";聚会上决定去做违法的事,那决议"无效";聚会通知漏发了一个人,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了班规,那叫"可撤销"——但漏发通知这种"小瑕疵"如果没影响结果,法院不给你撤。

记忆

💡 出资四字诀:5 年缴、60 日催、30 日诉、6 个月转。

💡 决议三分:不成立 = 没开会|无效 = 内容违法|可撤销 = 程序违章(60 日内,最长 1 年)。

💡 股权转让:对内随便转,对外先书面通知,同等条件下 30 日不答 = 放弃。

 知识点② 物权法律制度——担保物权三兄弟(抵押 / 质押 / 留置)

核心问题:给你一堆「甲向乙借钱,用房子 / 设备 / 存单 / 汽车担保,车送去修还没付修理费」的案情,问「谁的担保设立了?拍卖后谁先拿钱?」——设立时点 + 清偿顺序,是必考的两个采分点。

项目

抵押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性质

约定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不用约,法律直接给)

标的物

不动产(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

动产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是否转移占有

不转移(东西还在抵押人手里)

转移(交到质权人手上)

交付权利凭证;无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

已合法占有

设立 / 生效时点

不动产:登记时设立;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有权利凭证的,自凭证交付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定条件成就:合法占有 + 债权已届清偿期 + 动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可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优先受偿

✅

✅

✅

✅,且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清偿顺序四句话(背下来就能排雷)

1. 留置权永远站 C 位: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 抵押 vs 质押,比「公示先后」: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1. 多个抵押之间:抵押权已��记的,按登记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 价款优先权(加分点):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且在标的物交付后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补充小点: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不受影响,但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大白话

抵押就是"东西还在你手里,但房本押在我这"——房子、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类不动产,登记才设立;机器设备、车这类动产,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了,但不去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你悄悄设了,别人不知道,那对别人就不算数")。

质押是"东西要交到我手上"——动产质权交付时设立;存单、汇票、仓单这类权利凭证也是交付设立;没凭证的(比如股权、应收账款)登记时设立。

留置是唯一不用约定的,法律直接给的:修车师傅修完你不付钱,他就能把车扣下——而且留置权比抵押、质押都优先,因为是他保住了这个物的价值。

拍卖后的钱怎么分?就记一句话:"留置先拿,剩下的按公示时间排队,没公示的按比例分。"

记忆

💡 设立时点三句话: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设立、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质权「交付设立」。

💡 清偿顺序:留置第一,抵押质押比先后(登记 / 交付时间),未登记按比例。

 知识点③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效力四态 + 保证与定金

核心问题:给你一段「某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被欺诈 / 被胁迫 / 找了个无权代理人」的签约过程,问「合同效力如何」;再叠加一个「保证人要不要还钱、定金要不要双倍返」——这是简答题的高频组合。

(一)合同效力四态

效力状态

构成要件 / 典型情形

法律后果

关键期限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需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其规定)

—

无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④违背公序良俗的;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返还财产 / 折价补偿 / 按过错赔偿损失;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无时间限制

可撤销

①重大误解;②欺诈(含第三人欺诈,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③胁迫;④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

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不撤销则一直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重大误解90 日;欺诈、显失公平1 年;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②无权代理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 / 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

相对人可催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特别提醒:无权处分不再导致合同效力待定,买卖合同本身有效。这是民法典改掉的老规则,题目里常在这里挖坑。

(二)保证:先判断是「一般」还是「连带」

项目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推定规则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必须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先诉抗辩权

✅ 有: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例外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

—

保证期间

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同左

(三)定金五句话

1.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践合同——说好了没给钱,不算)。

1. 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1.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大白话

合同效力就四个抽屉:有效 / 无效 / 可撤销 / 效力待定。

有效:人有行为能力、说的是真心话、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没行为能力的人签的、双方演戏(虚假意思表示)、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坑第三人——自始无效,从来没生效过。

可撤销:被误导、被骗、被吓、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必须吃亏的那一方主动去撤销,不撤就一直有效。期限要记牢:重大误解 90 日,欺诈和显失公平 1 年,胁迫从"不再被吓着那天"起 1 年,最长 5 年作废。

效力待定:未成年人签了超出能力范围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代签的合同——等家长 / 被代理人追认,催告后30 日不表态就是拒绝。

保证这块有个大坑:民法典改了推定规则——没写清楚是哪种保证,一律按一般保证处理(老教材是"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千万别再按老规则答)。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你得先去告债务人、强制执行完了还不够,才能来找我要钱"。

定金就是三句话:20% 封顶、违约双倍或没收、和违约金二选一。

记忆

💡 效力四态:有效看三要件(人 / 真 / 法);无效自始没生效;可撤销不撤就有效;效力待定等追认(30 日不答 = 拒绝)。

💡 撤销期限:误解 90 日,欺诈 / 显失公平 1 年,胁迫终止起 1 年,最长 5 年。

💡 保证:没约定 =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 6 个月。定金:20% 封顶,双倍或没收,与违约金二选一。

 知识点④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权利时效与追索权

核心问题:给你一条「汇票开票→ 背书 → 承兑 → 提示付款 → 被拒付」的时间线,问「持票人还能找谁要钱?要多少钱?」——时效和追索对象是固定采分点,几乎年年考。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 17 条)

权利类型

期间

起算点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2 年

自票据到期日起(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6 个月

自出票日起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6 个月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3 个月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二)追索权怎么行使

1)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索

● 到期追索: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 期前追索(还没到期就能追):①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找谁追(这是最容易满分的一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其中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追索的形式要件(最容易被扣分的地方)

● 必须按期提示(提示承兑 / 提示付款);

● 必须取得拒绝证明(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等);

● 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 📌 提示付款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 日;本票自出票日起2 个月。

4)能要多少钱

● 首次追索: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 该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再追索: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 该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 +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大白话

把汇票想成一张"欠条接力":甲开票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到期丁去要钱被拒——丁不用按"离我最近的先找"排队,他可以挑着找:找开票的甲、找任何一个背过书的乙丙、找承兑人、找保证人,单挑一个、挑几个、或者一起告,都行。这就是选择权。

但有个硬门槛:你必须先把"被拒"这件事坐实(按期提示 + 拿到拒绝证明)。没拿到拒绝证明,你对前手的追索权就没了,只有承兑人或付款人还得认账。

钱的算法是"本金 + 利息 + 跑腿费":第一次追,是票面金额加从到期日到还清日的利息,加上取得拒付证明、发通知的费用;被追的人垫了钱之后再去追他的前手,就是"我垫了多少 + 从垫钱那天到追回那天的利息 + 通知费"。

时效四个数:2 年、6 个月、6 个月、3 个月。记法:"远的管 2 年(出票人、承兑人),近的管半年(前手追索、支票出票人),垫了钱再追只给 3 个月。"

记忆

💡 时效四数:2 年(出票人 / 承兑人,自到期日或出票日)|6 个月(支票出票人,自出票日)|6 个月(对前手追索,自被拒之日)|3 个月(再追索,自清偿日或被诉之日)。

💡 追索三要点:不按顺序、任选一人 / 数人 / 全体、必须持有拒绝证明。

💡 钱 = 本金 + 利息 + 费用。

愿你稳稳过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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