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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图片侵权案,判赔500元,法定赔偿下限

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图片侵权案,判赔500元,法定赔偿下限
一、图片侵权,最坏的结果:赔偿500元!千万不要调解,不要和解,不要几千块找律师
1、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11-27一审判决。
这是,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图片侵权案!
损失、获利都拿不出证据时,《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法定赔偿兜底,最低档500元】。
法条原文: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2、原告不会来,他们是来敲诈勒索的!
图片侵权案:最坏的结果,赔偿500元,所以很多原告骗子不来!
我们收到【图片侵权】的法院传票,咨询过无数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有的给你的是正确答案,有的给你的是错误答案,有的律师事务所干成了销售公司,
利用稀缺的心理诱因,要逼单,他们不打算解决你的问题,只想着快速的骗到你的钱,话术老牛B了——
“我和领导申请,给你申请了优惠,仅限今天,3000元”,
“我们做过不少这样的案子,说不定起诉你们的原告,我和他们认识呢!由我们来调解,肯定比你这8000元的结果低”,
事实上,开庭,原告根本不会来!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开庭之前,步步都是坑!
我们收到的诉讼材料当中,原告,或者虚假诉讼的骗子,在起诉书中会写6000元、8000元,目的就是给自己降价留有余地,这是卖东西呢!
骗子,或者心术不正的律师事务所,会发起批量诉讼,目的就是,
虚张声势,骗你的和解费,利用法律来大赚特赚一笔,利用的就是你不懂法的信息差。
二、公司的清算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
1、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2、清算组成立后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为10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不应继续清算。
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专有授权,对篮球俱乐部联赛进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间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
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
1、篮球比赛不在法定作品之列,不属于作品,赛事的主办方不享有“篮球比赛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①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美术、建筑作品;
⑤摄影作品;
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⑧计算机软件;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篮球运动员不是“表演者”,故运动员不享有表演者权。
3、乙电视台,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
《著作权法》: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属于对表演者的侵权行为。
4、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
《著作权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本案例中,甲电视台在经过主办方授权后,合法拥有对篮球联赛的直播权利,
因此享有著作权邻接权中的广播组织权。
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而非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主办方无此权利)。
四、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
1、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民法典》: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例中,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行为,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2、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一种一次性权利,作品一经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
3、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以下权利还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4、我国表演权控制两种行为:
一是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
将印有该演员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行为并没有侵犯表演者的表演权。
5、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复制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演员并不享有电视剧作品的复制权。
五、甲公司在报纸上向社会征集广告用语,声明被采用的应征者将获得奖金2000元。
乙设计的独特广告语应征后被选中,获得2000元奖金。
甲公司使用该广告语3年以后,乙对广告语的著作权提出主张,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
1、乙享有广告语的著作权,但甲公司可以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广告语。
解读:
《著作权法》: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本案例中,乙设计的广告语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其是否为商业用语无关。
广告语属于委托作品,甲公司与乙并没有明确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乙享有。
甲公司与乙没有约定广告语的使用范围,委托人甲公司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即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广告语。
2、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甲公司使用该广告语3年的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并未开始计算,也就不存在超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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