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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95 个源代码文件躺在离职员工的硬盘里:交不出"独立研发"的证据,他和公司一起连带赔 400 万|黄继保律师团队
最高法这份判决,把"法定代表人是获取技术秘密的渠道"直接写成了共同侵权的认定规则
本文解读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 2024-13-2-487-001),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9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2023年12月13日)
结果:一审认定两公司与江某化、程某侵权,未判个人连带;二审改判郭某强、钟某强与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 300 万元及合理费用 100 万元。
技术团队集体离职后的标准剧本
新公司成立,新产品上线,界面换了,名字换了,销售话术也换了。被老东家起诉,第一句话永远是:"我们是基于开源软件二次开发的,跟他没关系。"这个案子的结局是:公司赔,离职的部门负责人也赔,而且是连带。
一、案情并不复杂,教训却很重
某科技股份公司对 A、R、W* 三款软件享有著作权,源程序代码和设计文档作为核心商业秘密管理,并发布了《商业秘密管理办法》。郭某强曾任"网站产品部"部门负责人,负责包括 R* 在内的软件开发;江某化、程某、钟某强分别参与 A、W、R* 的研发。郭某强离职后成立深圳某科技,并设全资子公司厦门某科技;程某等人自 2017 年 7 月起相继离职加入厦门某科技。
两公司随后推出"*递"等三款软件并对外销售。
福州中院依申请,在厦门某科技经营场所现场提取、复制了程某、江某化等人的电脑及云主机数据,并向第三方调取了"*递"的安装包。法院责令两公司提交对应的源程序代码及编译说明,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鉴定显示:江某化硬盘中 1 个源代码文件与 R* 同一性,95 个源代码文件、39 个关键文档与 A* 同一性;程某硬盘中 21 个源代码文件、4 个关键文档与 W* 同一性。
二、三个数字,撑起了这份判决
111 个。 R* 软件传输协议的源代码文件数,与 111 个函数一起,被认定在 2020 年 4 月 13 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它们是"秘密"的边界。95 个。 江某化硬盘里与 A* 具有同一性的源代码文件数量。硬盘,成了最直接的证据。0 份。 两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源代码数量。这个"零",直接导致了侵权认定,也把"独立研发"的抗辩彻底堵死。
三、裁判要旨:法代是"渠道",
就是共同侵权
这个案子的裁判要旨只有一句,但改写了很多企业的被告策略: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拆开是三层:
第一层:前提是"企业直接实施"。 企业确实在用这套技术秘密生产、销售——这是基础事实。
第二层:核心是"渠道"身份。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掌控研发的负责人)是把技术秘密从原单位输送到新企业的通道。他的职业背景、职务层级、工作属性,都指向这个通道地位。
第三层:后果是举证责任转移。 一旦通道成立,他必须证明新软件是独立研发的;证不出来,推定其参与开发并披露了商业秘密,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
二审据此改判:两公司、郭某强、钟某强停止侵害并删除相关软件及源程序代码,连带赔偿 300 万元及合理费用 100 万元。
四、这个案子把"谁该当被告"改了
过去的常规打法:
告公司 → 公司赔 → 公司账上没钱 → 执行不能
本案之后的打法:
告公司 + 告法定代表人 + 告离职的核心开发 → 连带责任 → 个人财产也在执行范围内
对原告,这是回款率的差别;对被告,这是"我只是个挂名股东"这类抗辩失效的开始。
同时它也说明一件事:在软件案件里,拒不提交源代码是最昂贵的沉默。 不提交,法院可以直接采信相似性结论并作出不利推定,等于把"独立研发"的举证机会主动放弃。
五、给企业的三个动作
动作一:把"离职核心开发"列为固定被告。 起诉时一并列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原产品研发且已入职新公司的技术人员。这是本案最直接的可复制经验。
动作二:证据保全要抢在代码被重构之前。 现场提取开发机、云主机、代码仓库,比事后鉴定有效得多。发现团队集体离职并上线同类产品的第一个月,就是黄金窗口。
动作三:把自己的代码资产"证据化"。 代码仓库日志、权限变更记录、保密制度签收、《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发布与培训记录——本案原告能赢,制度证据是基础。
知寰观察
1、开源抗辩的门槛被抬高了。 主张"基于开源二次开发",必须能指出开源部分与自研部分的边界。拿不出源代码,这个抗辩就只是说法。
2、个人责任正在成为软件案件的常规选项。 从"职务行为"到"共同侵权",司法态度已经清晰:掌握核心技术的人,不能躲在一层公司面纱后面。
3、举证妨碍的代价,比想象中大。 一份该交而未交的源代码,抵得上对方十份鉴定报告。诉讼中的"沉默",会被直接翻译成"承认"。
行动清单
给软件企业(维权侧)
发现团队集体离职+同类产品上线,立即评估证据保全
起诉时把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心开发一并列为被告
用代码仓库日志、权限记录固定"秘密范围"
申请责令提交源代码,并对拒不提交主张举证妨碍
保留《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发布、培训、签收记录
给技术负责人与离职员工
新产品的独立研发过程要留痕(设计文档、提交记录、时间戳)
个人设备与云盘中的原公司代码,离职前清理并书面确认
"我只是执行公司安排"不等于免责,渠道身份同样构成共同侵权

黄继保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商标代理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业务专长: 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擅长AI算法、软件、数据合规、医疗器械等硬科技领域知产保护与争议解决;在京执业逾十八年,办案逾千件。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吉林大学 理学学士 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历任公司法、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员 |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专注AI时代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让每一份创新都有法律护航。当事人名称已作脱敏处理。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