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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告知卡、警示说明(示例)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告知卡、警示说明(示例)

一、告知书示例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告知卡示例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三、警示说明

甲醛

                分子式:HCHO    分子量 30.03
理化特性
常温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沸点:―19.5℃,能溶于水、醇、醚,水溶液称福尔马林,杀菌能力极强。15℃以下易聚合,置空气中氧化为甲酸。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低浓度甲醛蒸气对眼、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高浓度甲醛蒸气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毒性作用,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肿。

主要症状:眼痛流泪、喉痒及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口腔糜烂、上腹痛、吐血,眩晕、恐慌不安、步态不稳、甚至昏迷。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有红斑、丘疹、瘙痒、组织坏死等。

职业病危害

防护措施

1.使用甲醛设备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加强通风排毒。

2.注意个人防护,穿戴防护用品。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救治

措施

1.撤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吸氧。

2.皮肤粘膜损伤,立即用2%的碳酸氢钠(NaHCO3)溶液或大量清水冲洗。

3.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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