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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民事综合大案例二答案_ZH_11.民事综合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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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民事综合大案例二
【第1题】民综二:杨某诉A公司、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查明:2024
年3 月2 0 日,A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英国进口一辆宾利
慕尚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
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出具了货物进口证明
书。2024年6月24日,杨某与B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签订销售合同,约定:(1)B公司向杨某销售尊贵版宾利慕尚汽车1台,单价为550
万元。(2)B公司保证所售车辆具有合法手续,符合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标准,车辆
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期限按厂家规定,如发生质量问题,B公司协助解决。(3)预计
交车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以杨某全部车款到达B 公司账户为前提,最终交车
日期以B 公司的通知为准。(4)杨某在交车地点现场验收车辆,B公司将车辆交由
杨某实际支配并向杨某交付车辆的海关及商检单证、维修保养手册、交车清单等文
件。车辆交接书的签订视为车辆的正式交付,其后一切风险责任由杨某承担。销售
合同对所售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未作约定。B公司随后从A公司购入前述
进口宾利慕尚汽车。2024年7月30日,该车辆运抵B公司,B 公司拟将该车辆交
付杨某。同日,B 公司进行车辆移交检查时发现车辆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便通过
抛光打蜡清除了漆面损伤,这一处理操作记载于该车辆的维修记录中。2024年10
月8日,因汽车右后窗帘存在异响,B公司更换了窗帘总成,该维修操作亦记载于
车辆的维修记录中。2024年9月26日,B公司向杨某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24年10月14日,杨某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机动
车辆检验检疫证明。2024年10月30日,杨某为所购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
续。2025年5月31日,杨某通过车鉴定网查询所购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时,查
询到涉案车辆的前述处理、维修记录,遂以B公司和A公司在车辆交付之时未向其
告知前述情形构成欺诈,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杨某与
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工作人员要求杨某必须先下载一个B公司的App 才能进入
订约流程,该App仅提供人脸识别的注册方式。杨某按照要求下载App,并通过人
脸识别进行了注册。杨某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B公司与杨某签订的销售合同;
(2)B公司退还杨某购车款550万元、车辆购置税47万元,共计597万元;(3)B 公
司向杨某支付车辆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50万元;(4)A公司对第2项和第3
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涉诉费用由B公司和A公司承担。审理过程中,一
审法院要求B 公司提供车辆交接书,或者能证明车辆交付时间的其他证据,B 公司
均无法提供。经一审法院释明,杨某不同意对涉案车辆现有价值进行评估。一审
法院认为:(1)B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告知过杨某相关情况,可认定B 公司在车辆交
付前故意隐瞒了车辆的前述问题,剥夺了杨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B公司的行为构
(1)【2.0分】1.在一审中,杨某以B公司和A 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这两个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为什么
成欺诈,销售合同应予撤销;(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
定,B公司应承担购车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3)因A公司并非销售合同的销
售方,未直接对杨某进行销售及服务,对杨某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杨某与B 公司2024年6月24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汽车退还给B 公司;
(3)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杨某购车款550万元,车辆购置税47
万元;(4)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某车辆赔偿金1650万元;(5)
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150.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B 
公司负担。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要求
杨某提供涉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根据机动车行驶证的记载,涉案车辆使用性质
为“非营运”。杨某当庭承认其以经商为业,涉案车辆主要用于商务接待等活动。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另查明:(1)涉案窗
帘配件市场价为38,341.80元,工时为0.6小时,工时费为561.60元。(2)截至
2018年1月23日,涉案车辆使用已超过3年,行驶里程超过29,000公里。(3)杨
某在庭审中称其以经商为业,B 公司和A公司对此未予以反驳。
?
【参考答案】答:适格(1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
款的规定,法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1分)。B 公司与A公司
属于法人,能够作为诉讼主体。
(2)【3.0分】2.在庭审中,杨某称其以经商为业,涉案车辆主要用于商务
接待等活动,但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B 公司和A公司对此也未予以反驳。
法院能否认定该事实?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能认定该事实(1分)。因为对于一方当事人主张
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
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
的承认(1分)。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承
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法院可以直接认定(1分)。
(3)【2.0分】3.一审法院就涉案车辆估价的证据意义向杨某作出释明,是
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符合(1分)。因为法院有权对当事人举证的事项
进行释明(1分),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促使当事人提出证
据。
(4)【3.0分】4.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正确(1分)。因为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A公司
并非合同的当事人(1分),不受B 公司与杨某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
的约束,杨某无权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具有法定性,A 公
司向B 公司销售涉案车辆后,B公司与杨某签订的销售合同未约定A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存在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1
分),故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5)【4.0分】5.依据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能否认定B 公司对
杨某违反了告知义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B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漆面瑕疵问题及其处理未违反
告知义务(1分),但对窗帘总成问题及其处理违反了告知义务(1
分)。原因为以下两点:(1)漆面瑕疵问题及其处理行为显著轻微,
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及安全,亦几乎不涉及消费者实质性财产利
益,经营者未告知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1
分)。(2)窗帘总成问题处理行为属于对新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措
施而非简单的新车瑕疵整理行为,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及财产利益会
产生一定的影响,经营者有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1分)。
(6)【3.0分】6.依据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能否认定B 公司对
杨某实施了欺诈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能(1分)。原因为以下两点:(1)B 公司的行
为尽管违反了一定的告知义务,但该行为并未影响杨某缔约的根本目
的(1分),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对类似问题未进行约定,存在的
问题亦未影响涉案车辆的主要性能及基本用途,更未对杨某的人身及
财产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2)B公司未告知的行为不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1分)。
一
是B公司在与杨某签订销售合同时并不知晓问题已存在;二是在涉案
车辆交付杨某之前,B 公司已经将相关记录上传至网络,消费者可以
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经营者并无隐瞒的意图。
(7)【2.0分】7.一审法院判决B 公司对杨某予以3倍赔偿,是否正确?为
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正确(1分)。因为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欺诈行为(1分),不得适用
其3倍惩罚性赔偿规定。
(8)【2.0分】8.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能
否发回重审?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能(1分)。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
法定的发回重审的情形,而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1分)。
(9)【3.0分】9.如果杨某主张B公司App仅提供人脸识别注册方式侵害其
人格权,B公司以App 注册流程中均已设置“同意”和“不同意”选项为由
抗辩,该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能成立(1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
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
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
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
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
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三)强迫或者变相强
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1分)本案中,App
注册流程中虽设置了“同意”和“不同意”选项,但该App 仅提供人
脸识别的注册方式,且工作人员要求杨某必须先下载该App才能进入
订约流程,属于“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
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形(1分),故B 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