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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主观题案例带写—商法2_答案_2026法考主观_ZH_17.26ZH主观案例带写_00.随堂测试题_06.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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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主观题案例带写—商法2
1.【主观题】
徐州置业公司的股东为江苏实业集团及周星,分别持股60%和40%。公司章程第17条规定:股东会
对所议事项作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周星去世后,其所持徐州置业公司40%的股权中,20%归柏茵所有,
另外20%由柏茵、周睿(法定监护人为柏茵)、周亮、周霞、周东平分。 根据柏茵提议,徐州置业
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事宜,会议表决结果为:代表88%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将公
司章程中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修改为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江苏实业集团成立于
2024年1月,股东为振华公司、欧陆公司、胡某、裘某。持股比例分别为91%,4%,3%和2%。公司
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振华公司、胡某、裘某于公司成立时缴足出资,欧陆公司于公司
成立后1年内缴足出资。江苏实业集团不设董事会,由职业经理人贺某担任董事。 振华公司分多次
向江苏实业集团缴纳出资,但截至2024年12月,仍有2000万元未足额缴纳,江苏实业集团亦未向振华
公司催缴。2024年7月,江苏实业集团与斯曼特公司磋商,拟购买其专利权,后由于公司资金不足,双
方未达成合约,之后斯曼特公司将专利权转让给与江苏实业集团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导致江苏
实业集团丧失大量市场份额,遭受重大损失。江苏实业集团认为,这是由于董事贺某未及时履行义
务推动公司向振华公司催缴出资,导致江苏实业集团无足够资金购买专利权,故要求贺某承担连带
责任。 2024年12月,欧陆公司将其持有的江苏实业集团的4%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后又依次转让
给乙公司和丙公司。 2024年5月20日,江苏实业集团与塞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江苏实业集
团租赁塞斯公司的厂房,租赁期限至2030年7月19日,每年租金为100万元,于当年7月19日支付次年
租金。 2025年3月1日,江苏实业集团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对公司减资及减资后的出资额补充与退款
事宜进行决议,具体包括:(1)江苏实业集团拟将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减少至2000万元,按照原有股东
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2)减资完成后,振华公司仍需要补缴出资180万元;江苏实业集团对丙
公司、胡某、裘某分别退还出资额8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对于上述决议,振华公司、丙公
司、裘某表示赞同,胡某表示反对,江苏实业集团遂即宣布两项决议均通过。次日,江苏实业集团对
减资事宜进行了公告但未通知债权人,2025年3月20日,江苏实业集团完成减资的变更登记手续。
2025年7月19日,塞斯公司在要求江苏实业集团支付次年租金时,江苏实业集团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
请求延期支付。此时塞斯公司才发现,江苏实业集团已完成减资,但未将减资事宜通知塞斯公司。
徐州置业公司章程第17条的规定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答案]有效。《公司法》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只规定了表决比例的下限,章
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可以高于该下限。徐州置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评析]虽然该条款可能导致
决策机制失灵,继而使公司管理陷入僵局,但因其旨在防止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侵害少数股东
利益,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为保障公司自治权利,司法干预应保持谦抑。
徐州置业公司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答案]不成立。根据徐州置业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该股东会决议只有代表88%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表决结果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该决
议不成立。
董事贺某未及时履行义务推动江苏实业集团向振华公司催缴出资的行为,是否应当对公司损失承
担连带责任?应如何认定其责任性质与范围?
【参考答案】[答案](1)不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负有核查和催缴出资的法定义务,贺某未履行
勤勉义务,但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贺某应向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非替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应当结合贺某的过错程度、催缴可能性及公司实际损失,由贺某承担与之
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直到2025年1月,丙公司仍未及时向江苏实业集团缴纳出资款,江苏实业集团可向哪些主体主张
怎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答案]向丙公司主张出资责任,出资不足的依次逐级回溯要求乙公司、甲公司、欧陆
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欧陆公司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又依次转让给乙公司、丙公
司。2025年1月出资义务到期时,应由丙公司承担出资责任,丙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的,由乙公司承
担补充责任,并以此类推逐级回溯。
江苏实业集团的减资决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答案]有效。江苏实业集团的股东会决议涉及等比例减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此决
议按照一般的减资决议,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虽然胡某反对,但有代表97%表决权的
其他股东同意,该决议依法成立。且内容及程序方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之处,因此该决议
合法有效。
江苏实业集团的减资行为是否有效?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答案](1)减资行为无效。 江苏实业集团作出减资决议后,只于次日进行了公告,没有
依法通知债权人并保障其债权,违法进行了减资登记,该减资行为无效。 (2)丙公司、胡某、裘某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的振华公司的出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塞斯公司可采取什么救济手段?如果在江苏实业集团减资行为完成前,塞斯公司可采取什么救济手
段?
【参考答案】[答案](1)提起公司减资无效之诉。 江苏实业集团非法减资,塞斯公司有权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从而使公司资产恢复到减资之前的状态。 (2)如果在江苏
实业集团减资行为尚未完成时,塞斯公司有权要求江苏实业集团中止减资活动。如果请求未果,塞
斯公司可提起诉讼,要求江苏实业集团依法履行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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