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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刑诉提升大案例二
(1) 【7.0分】1. 何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本案中办案机关为钱某安排值班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辩护律师张某认为办案机关侵害了其诉讼权利,应如何寻求救济
【第1题】2018年6月26 日,被害人令某向甲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称钱某盗
窃其支付宝账户400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钱某于2018年3~6月通过网络
社交平台结识多名女性。2018年6月24 日18时许,钱某在某商场附近约见被害
人令某,当日22时许将其带至钱某预定的快捷酒店房间内,随后趁令某昏睡之
际,使用其指纹解锁手机,窃取令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000元。钱某还采用同
样手段,分别于同年3月、5月在同一酒店窃取被害人于某、常某人民币500元、
1000元。7月13 日,钱某被抓获归案。
侦查阶段,钱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为其辩护
人。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告知钱某关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钱某拒绝认罪认
罚。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抢劫罪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甲县公安局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撤回案件补充侦查;公
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某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钱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检察官王某遂通知值班律师游某为钱某提供
法律帮助,钱某在值班律师游某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令某
向检察官王某表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钱某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张某认为办案机关
通知值班律师见证具结程序是违法的,侵害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前,钱某对认罪认罚从宽提出反悔。甲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 月7 日以
抢劫罪对钱某提起公诉,2019年3月20 日,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不能证实被害人系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状态下被劫取财物” ,检察机关指
控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钱某秘密窃取被害人令某4000元构成盗窃罪,判处钱某
有期徒刑1 年11 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错误,
提出抗诉,并报请上一级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支持抗诉
期间补充收集证据,发现钱某还在2016年至2018年6月,涉嫌强奸、强制猥亵犯
罪及其他抢劫犯罪。2019年5月19 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甲县人民法院由原合议庭的两名法官和一
名陪审员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经过审理,甲县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抗诉
意见和指控意见,认定被告人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20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钱
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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