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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源环境委员会设置构想

国家资源环境委员会设置构想

一、机构设置基本原则。
整合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改变生态资源与生态环境管理分割分治的局面,组建“资源环境委员会”。
撤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建“资源环境委员会”,统筹管理以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的资源环境事务。
撤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其生态资源培育和保护管理职能有机融入“资源环境委员会”内设机构,将其林草产业管理职能移交“农林产业事务部”。
撤销“水利部”,将其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管理职能,以及江河湖泊管理职能,划入“资源环境委员会”;将其农田水利灌溉工程事务划入“农林产业事务部”,内设“农田水利局”;将其水电工程管理事务划入“能源部”;将其城乡饮水工程事务划入“公用事业部”;将其抗洪抢险事务划入“防灾应急部”。
精简剥离直属机构。推进直属事业机构及其职能配置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与社会服务、行政与教育科研、行政与技术服务(包括技术研究与推广、规划设计、咨询评审等)等分道运行。
推进直属社团改革,推进行政与社团协会分开,彻底剥离依附属于行政职能的各类直属社团机构。统筹融合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
科学配置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统筹整合原“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交叉或职能相近的内设机构,统筹融合林草资源管理及其生态保护、淡水湿地资源管理及其生态保护、海洋资源管理及其生态保护、自然物种资源管理及其生存环境保护等职责,比如:将生态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整合为“自然生态标准体系”;将“自然资源监测调查”与“生态环境监测”职能,整合为“资源环境监测调查”职能;将“生态环境督察办公室”与“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整合为“资源环境督察办公室”。
科学合理规划布局,精简整合驻地派出机构。

二、机构内部设置。
1、办公厅。制定并实施机关管理制度。管理公文收发传达和公文档案,管理文秘、会务、差务、内勤服务等事务。
2、政策法规和宣传司。提拟制定资源环境行政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并统筹内部各司局制发的操作性文件。组织资源环境政策汇总编印和公共宣传。
3、资源环境督察办公室。制定并实施资源环境督察政策,组织资源环境督察事务。提拟对被督察地方和单位的整改处置意见,监督整改结果。制定资源环境监测调查技术政策和技术规程。组织管理、指导监督资源环境监测调查事务。组织管理资源环境数据报送和信息发布。
4、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司。提拟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政策。组织提拟制定并监督管理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动态管理国土空间主体功能详规。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受理土地资源功能用途变更申请,组织审查勘测,核发土地用途变更许可证。审核省级政府和跨省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审核跨省区域性国家公园建设。指导并监督省级政府编制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资源分类管理规划。
5、国土测绘和地理信息司。组织、管理国土测绘和地理信息事务。承担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调整具体事务,组织划定土地资源分类红线,指导监督地方政府绘制“生态用地、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分类管控红线图表,以及“三规合一”规划图表。建立地理资源信息档案。协助管理国家主权边界事务。
6、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司。统筹管理各类自然资源权属及其变更事务,组织、管理各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登记事务,保障自然资源业主权益。建立各类自然资源权属信息档案。受理土地资源权属变更申请并组织查证核定,颁发土地权属变更许可证。制定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政策,受理并组织调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7、自然生态和环境标准司。制定自然生态和环境标准体系,制定各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标准体系。协助资源环境影响评价事务。协助处置资源环境违法违规案件。
8、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各类生态用地和基本农地的征收,对各类特定范围的建筑设施建设,组织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出具评价意见,承担评价责任。

9、大气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统筹管理各类气体达标排放事务。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事务,统筹管理碳达峰、碳中和事务。协助提拟气体达标排放标准。协助处置气体违法违规排放事务。
10、生态用地和生态保护司。管理生态用地权属。提拟制定生态用地管理政策,组织实施生态用地管制,分级管理生态用地。协助划定生态用地管控红线。受理生态用地用途变更申请并组织前期审查勘测。统筹制定各类生态资源保护管理政策。提拟制定生态补偿政策并组织实施。提拟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林草资源划建政策,组织划建生态林草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提拟制定国土空间自然物种保护名录和保护等级。提拟制定漠地沙地治理和修复政策。

11、农业用地和土壤保护司。管理农业用地权属。提拟制定农业用地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农业用地管制,分级管理农业用地。协助划定基本农地管控红线。受理农地牧场用途变更申请并组织前期审查勘测。组织管理农业用地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受理农地牧场资源使用权、经营权变更及其许可事务。提拟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政策,组织防治农地牧场土壤污染。建立完善农地牧场资源数据库。协助处置违法违规侵占、损坏农地牧场案件。
12、建设用地管理司。管理建设用地权属。提拟建设用地管理和利用政策。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资源分类管理规划,组织编制并管理“建设用地和建筑设施规划”。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并组织审查勘测,依据土地来源许可或土地用途变更许可、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变更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管理建设用地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事务。建立建设用地资源数据库。管理自然村社优化整合规划及其土地整理修复事务。
13、淡水湿地和江河湖泊司。组织实施淡水资源、淡水生态、淡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政策,协助提拟淡水生态标准,防治监督陆地水域和水体污染。统筹管理和保护大中型河流、湖泊、水库和规模以上水域湿地资源,防治江河湖泊源头污染,防治侵占破坏河流、湖泊、水库岸线,监督并指导流域、湖泊治理和开发利用,规范河湖开发利用(养殖和采砂等)秩序。统筹管理淡水和湿地资源使用行为,严格用途管制。建立并实施陆域规模以上取水管制和用水许可制度。建立完善陆地水域湿地资源数据库。协助处置陆地水域水体污染违法违规案件。协助大中型河流、湖泊、水库防洪事务。协助划建以淡水湿地资源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
14、海洋资源与环境司。管理并维护国土空间海域海岛使用权。组织管理海洋海岛规划建设事务。组织海洋资源与环境专项调查,管理海洋资源与环境监测事务。协助提拟海洋环境标准。协助处置海洋资源与环境违法违规事务。
15、林草资源司。建立并实施林草资源分类管理制度。管理各类林草资源权属。统筹划建生态林草资源,调整优化生态林草资源布局。建立生态公益和景观公益林草资源信息档案。组织提拟公益林草保护管理政策,防治盗窃损害公益林草资源、破坏公益林草资源生长环境,管控公益林草抚育性采伐。组织管理公益林草资源封禁培育工程,指导建立公益林草管理机构、管护制度和管护队伍。管理商品林草采伐利用秩序,管控商品林一次性采伐面积及其迹地更新。防治各类林地草地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协助提拟森林草原生态标准。协助划建以林草资源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协助处理公益林草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16、公益绿化司。组织编制国土公益绿化规划、公益林草生态修复规划、漠地沙地修复治理规划。组织实施国土公益绿化工程,组织推进生态公益林草提质扩量工程、景观公益林草提质美化工程。组织实施防沙治沙、防漠治漠生态修复工程。组织造林绿化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组织漠地沙地修复治理技术研究和实验。承担同级政府绿化委员会日常事务。
17、物种资源司。统筹管理各类自然物种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生物安全,保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保护与管理事务。组织野生动植物疫情疫病监测防治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事务。建立自然物种资源信息库。组织建设和管理自然物种博物馆。管理国家种质资源中心。组织有应用价值或保存价值的动植物种苗技术研究,管理野生动物模拟养殖和经营许可事务。协助划建以物种资源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协助处理保护类自然物种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18、特种污染物防治司。组织制定化学品、核辐射、废旧塑料、废旧电池等特种污染物防治政策。组织管理特种污染物防治事务。提拟制定核辐射源安全和核设施安全技术政策与标准,监督管理核辐射源安全和核设施安全。
19、环境污染治理司。提拟制定各类重大污染治理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家重大污染治理修复工程。
20、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提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协调政策。统筹提拟并管理自然资源市场规则和秩序,保障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协调保护资源和利用资源关系,协调涉及自然资源利用之产业发展事务。管理土地资源征收权益保障和社会风险评价事务。21、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与相关司局协作,组织资源环境重大科技研究与应用。组织开展资源环境领域国际合作。

22、财务和生态基金司。提拟制定生态基金征收和管理政策,管理生态基金财务,提拟年度安排使用意见。
23、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司。

三、直属办事机构。
1、国土测绘和空间规划局。具体承担国土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事务。以国土测绘、资源调查为基础,划定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资源分类管控规划红线。建立土地资源分类管控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库。设立若干区域性“测绘和地理信息站”。

2、资源环境监测调查总局。整合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事务,监测调查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存在状态。具体承担陆海空各类自然资源监测调查、陆海空各类环境污染监测调查事务。统筹管理资源环境基础数据,依法报送和发布资源环境监测预警信息。西北、东北、西南、东南、华北、华中、华南等若干区域,设立“资源环境监测调查分局”。
3、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统筹管理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组织提拟并监督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政策,指导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护制度和管护队伍。具体管理同级政府直属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一定规模的城乡生态保护小区(或城乡公园)。承担同级政府所有的“生态用地”所有者职责。
4、地质勘探和矿产资源局。承担地质矿藏勘探和监测调查事务。提拟地质勘探调查管理政策和技术政策,组织管理地质勘探调查技术资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事务。组织矿产资源专项勘探调查事务,建立国土空间地质和矿产资源信息库。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秩序。监督并指导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协助处理矿产资源违法违规事件。承担同级政府矿产资源权益代理人职责。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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