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安全文档管理不到位,公司、主管个人都会被罚款,可被判定触犯重大事故隐患!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6月14日前完成整改。6月13日,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6月15日,对该公司经理张某进行询问,上述违法行为属实。6月15日复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经理)张某罚款3000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可转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厘清双方权责、防范风险的关键举措,该公司通过“以租代管”规避责任,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案双罚”,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出租方应该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
一、有关法规依据如下: 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项明确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应急管理部官方解读进一步明确:“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属于上述条款的直接判定情形,无需额外满足其他条件即可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 消防安全领域:《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消防救援局,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 第七条要求租赁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人承担共用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相关违规行为纳入重大隐患判定。 3.医疗机构领域:《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 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将“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地方规定:部分省市如河南、江苏、福建等地的安全生产条例中,也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列为重点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部分地区对危险作业场景(如爆破、吊装、动火等)委托第三方作业时未签订安全协议的,也直接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违法后果 1.行政处罚:一经发现未签订协议的,直接对单位处最高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最高1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事故追责:若因未签订协议导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事故的,出租/发包单位将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追责: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注意事项 如果发包方/出租方已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责任范围、安全检查义务、隐患整改责任、事故报告及应急责任等核心内容),可以视为已履行法定责任,无需单独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若合同中未明确相关内容,则必须补签专门协议,否则将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编辑丨:安全叨叨姐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