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您解税 | 个税APP提示“住房贷款可能已清或为非首套”,如何处理?


个税APP提示
“住房贷款可能已清或为非首套”
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办理申报业务时,个人所得税APP系统弹出“住房贷款可能已结清或为非首套住房贷款”提示,为什么会出现这项提示,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这里应注意: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贷款提前结清的,应按实际贷款期限调整信息,不得继续享受扣除。
目前,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机制,对您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核验,并做出提示。


二、分情形处理

情形1:贷款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不得享受扣除。需作废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办理综合所得汇算。
具体步骤: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
2.在【选择查询年度】选择对应年度。
3.在对应填报记录中点击【作废】,作废完成后继续办理年度汇算。

情形2:符合首套房贷利率但贷款已结清
可以享受到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需修改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再办理综合所得汇算。
操作步骤: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
2.在【选择查询年度】选择贷款合同终止年度。
3.在对应填报记录中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修改】-【修改贷款信息】。已结清贷款的,【贷款期限(月份)】需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进行修改(可使用右侧蓝字的【快捷计算】功能辅助计算),贷款期限填写正确后点击【证明材料】,在【上传材料】上传证明材料后点【返回】,核对贷款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修改】即可。修改完成后继续办理汇算。

情形3:符合首套房贷利率,贷款未结清且信息填报无误
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操作步骤:
在弹出提示时,点击【我知道了】,然后继续办理汇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编审:陶紫伟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