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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码泄露与私服运营,新法下两罪如何认定?

源代码泄露与私服运营,新法下两罪如何认定?

——伍某、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案(2012)解析与2025年新法视角

【导语】

一起案件,六名被告人,却被法院以两个不同的罪名定罪处罚:泄露游戏源代码的前员工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利用该源代码架设、运营网络游戏“私服”的团队则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为何同一源头技术信息,会衍生出不同的刑事罪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年审结的伍某、李某等人案,清晰地阐释了此类行为中“商业秘密”与“著作权”双重法益保护的司法逻辑。本文将结合2025年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2025年4月26日施行的新刑事司法解释,重新剖析此案,为软件、游戏企业在新的法律周期下,理解内部泄密与外部盗版的法律责任边界,以及构建综合维权策略提供精准指引。

一、基本案情:源代码的“交换”与私服的“产业链”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伍某:珠海某软件有限公司前高级开发经理。

李某、孙某、宋某、袁某、熊某:私服游戏架设、运营及转让团队成员。

涉案信息:网络游戏《剑侠世界》的程序源代码。

基本事实 

1.源头泄密:2010年,伍某为换取李某手中的其他游戏引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剑侠世界》源代码通过邮件发送给李某。

2.私服编译与运营:2011年,李某将获取的源代码编译成私服游戏《情缘剑侠》服务器端程序,伙同孙某、宋某租用服务器架设私服网站运营,通过玩家充值营利,非法经营额110余万元,注册会员万余人。

3.私服转让与继续运营:2011年10月,孙某、宋某将私服游戏及网站以58万元整体转让给袁某、熊某。袁某、熊某继续运营至2012年2月,发展会员4万余人,非法经营额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伍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十万元;李某等五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李某、孙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对于伍某泄露源代码的行为,以及李某等人利用该源代码运营私服的行为,应如何准确定性?

法院生效裁判观点

法院对涉案行为进行了清晰的区分与定性,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1.伍某的行为定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认为,伍某作为权利人员工,“为获取他人手中的游戏引擎程序,违反约定及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其掌握的计算机源代码程序用于交换,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权利人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而形成的竞争优势与相关利益。

2.李某等五人的行为定性:侵犯著作权罪。法院认定,李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在私自架设的服务器上运行,获取巨额利润,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

3.“私服”运营的本质是侵犯著作权:针对袁某、熊某辩称其系“受让”私服而非“复制”源代码,法院明确指出,其继续经营、维护私服网站,向公众提供游戏服务的行为,“实质上仍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属于权利人的网络游戏服务,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

裁判要旨提炼
1.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提供作为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取的源代码编译成软件并运营,或受让并继续运营该侵权软件(私服),属于“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商业秘密侵权与著作权侵权可能发生于同一技术信息的流转与利用链条中,但行为方式、侵害法益不同,应依据刑法分别定罪。
三、律师评析:透视“一源两罪”的司法逻辑

本案是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范例,对理解软件类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具有重要价值。

1.保护客体的侧重点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是信息的“秘密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竞争优势。伍某泄露源代码,破坏的是该信息的非公知状态,损害了权利人的保密利益。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李某等人复制、运营源代码编译后的软件,侵害的是权利人对该代码作为“作品”的复制、传播等专有权利。

2.行为节点的界分是关键:本案的定罪分水岭在于行为人对源代码的“使用方式”。伍某的行为止于“泄露”(披露),其目的在于交换,尚未涉及对代码表达层面的复制发行。而从李某开始,行为进入了对源代码的“复制、编译、运营”阶段,即对软件作品的实质性利用。“获取”秘密与“使用”作品,在此案中由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完成,从而触犯不同罪名。

3.共同犯罪的认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在侵犯著作权的共同犯罪中,法院认定李某作用关键,不宜认定为从犯,因其行为是犯罪链条的“源头”。这体现了对技术源头提供者的严厉打击。同时,法院也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退赃、赔偿、立功等情节,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实现了精准量刑。

四、新旧法衔接:2025年新司法解释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规则演进

本案裁判于2012年,所依据的刑事司法解释(如法释〔2004〕19号)已被更新。2025年4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以及2025年10月15日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类案件的认定规则、追诉标准及法律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1.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与损失计算方法的明确

入罪门槛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30万元以上,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3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应予刑事追诉。这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数额标准。

损失认定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系统规定了损失认定方法。其中,第一项明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的,损失可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这为伍某这类“仅为交换而泄露,尚未造成市场份额直接流失”的行为,如何计算“重大损失”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计价路径,解决了实务难题。

2.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

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了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及“其他严重情节”(如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标准,并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倍标准。本案中李某等人非法经营额过百万,远超标准。

第十四条明确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这些规定使得类似私服运营行为的刑事规制更为严密。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化

行为界定:新法第十条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并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实施的行为视为侵权,明确将伍某这类员工的个人行为直接纳入规制范围

行政处罚: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可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为企业提供了刑事追诉之外的有力行政维权工具

民事举证:新法第三十九条创设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涉嫌侵权人,显著降低了维权难度

实务影响:在新法体系下,类似伍某的行为,其刑事可罚性的认定(损失计算)更为清晰;类似李某等人的行为,其刑事追诉标准更为明确。同时,权利人可选择民事(利用举证转移)、行政(高额罚款)、刑事(明确入罪标准)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保护力度全面升级。
五、给企业的实务建议

1.对源代码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将核心源代码认定为“核心技术秘密”,实行最高级别的保密管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六条所列的加密、分区、权限控制等措施)。与所有可能接触的员工签订权责清晰的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规泄露可能导致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建立内部代码安全审计与监控机制:对代码仓库的访问、下载、外发等操作进行全程日志记录与定期审计。对涉密岗位员工的离职进行严格的技术审计,确保源代码无遗留、无泄露。

3.维权策略的路径选择与证据固定

1发现内部泄密:若类似伍某行为,应重点固定其违反保密约定泄露证据,并依据2025年新司法解释,积极评估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考虑委托鉴定“合理许可使用费”),达到刑事标准则果断报案。

2发现私服等外部侵权:应全面取证,包括私服网站信息、充值记录、广告收入、玩家数量等,以证明其“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可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刑事报案:依据2025年新司法解释的明确标准,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事诉讼: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在证据支持下积极主张权利,并可申请行为保全(诉前禁令)快速关停私服。

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寻求高额罚款。

4.关注技术手段与法律规则的结合:对于网络私服,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定位、取证,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意见)中关于犯罪地管辖的规定(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等均可管辖),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机关报案。

六、关联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结语

伍某、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案,以清晰的司法裁判展示了法律对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从“秘密”到“作品”的双重保护维度。2025年新施行的刑事司法解释与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明确入罪标准、细化损失计算、强化行政处罚与优化举证规则,为这两重保护注入了新的强劲动力。对于软件与游戏企业而言,此案与新法共同启示:必须构建覆盖源代码全生命周期的综合保护体系,内部严防“伍某式”泄密,外部严打“李某式”私服。唯有如此,方能在技术与法律交织的战场,守护好创新的核心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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