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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AI证据,律师至少要完成这份12项核查清单——兼谈国际仲裁与美国民事诉讼的不同处理路径
一段视频、一段电话录音或者一组聊天记录,被对方质疑是AI生成的,律师接下来应当做什么?只是提出一句“这可能是Deepfake”,通常是不够的。
反过来,如果提交证据的一方仅仅表示“这就是我们收到的文件”,也未必能够解决真实性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改变证据争议的形态。过去,律师主要关注文件是否伪造、录音是否剪辑、签名是否真实;现在还需要进一步追问:
内容是否由AI完整生成; 是否使用AI换脸或克隆声音; 是否经过AI降噪、增强或者修复; 自动转写和翻译是否改变了原意; 处理前后的版本是否一致; 谁操作了AI工具; 是否保留了提示词、参数和操作日志。
这些问题在国际仲裁和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相同,但律师在收到争议材料后的第一轮工作,其实具有相当大的共通性。
先看一个典型场景
假设一家中国制造商与美国经销商发生合同纠纷。中国公司提交了一段视频会议录像,主张美国经销商曾在会议中承诺继续履行三年的独家采购义务。录像附有AI生成的英文转写稿和中文译文,其中一段模糊的声音还经过AI降噪处理。
美国经销商随后提出:
录像可能经过剪辑; 声音可能由AI合成; AI降噪可能改变原始音频; 自动转写遗漏了关键语句; 中国公司没有提交完整录像和原始文件; 文件元数据与会议日期不一致。
面对这样的证据,律师不宜立即陷入“这到底是不是真的”的抽象争论,而应当把问题拆成一系列可以落实的核查任务。
第一步:先确认AI究竟做了什么
“AI证据”不是一个准确的证据类别。至少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律师首先应当向客户、证人或证据保管人确认:
是否使用过AI工具; 使用了什么工具; AI参与了哪个环节; 最终提交的版本与原始材料有什么区别。
自动生成字幕与凭空生成一段录音,显然不是同一类问题。只有明确AI的具体作用,才能决定下一步需要核查什么。
第二步:立即保存未经处理的原始材料
一旦争议已经发生或者可以合理预见,首先要做的通常不是继续编辑材料,而是停止覆盖、修改和重新导出。
应当尽可能保存:
原始音视频文件; 原始照片; 原始电子邮件; 聊天软件中的原始记录; 文件所在的手机、电脑或服务器; 云端同步版本; 自动备份文件; 下载和导出的历史版本。
尤其需要避免:
只保留压缩后的微信转发版本; 将原始视频导入软件后覆盖保存; 只保存截图而删除聊天记录; 只保存AI转写稿而未保留录音; 为了“看得更清楚”反复增强原始图片; 直接在原始文件上添加标注。
在美国诉讼中,这还可能涉及Litigation Hold和Spoliation风险;在国际仲裁中,虽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证据保全制度,但删除原始材料同样可能导致不利推定、证明力下降或费用上的不利处理。
第三步:制作证据保管链记录
AI证据争议往往不是通过肉眼观察就能解决,而是要回到材料的形成和流转过程。
律师应当建立一份Chain of Custody记录,至少包括:
证据由谁制作或取得; 形成于什么时间和地点; 使用了什么设备; 最初保存在哪里; 经过哪些人员之手; 何时复制、下载或导出; 是否使用AI或者其他软件处理; 每次处理产生了什么新版本; 最终提交的版本由谁确认。
如果是一段会议录像,还需要确认:
会议使用了什么平台; 由谁发起和录制; 平台是否生成云端版本; 是否存在完整参会人员记录; 是否保存会议日志; 是否同时存在其他参会人员的本地录音或笔记。
越早建立保管链,越容易避免半年后出现“没有人记得这个文件从哪里来的”这种情况。
第四步:为原始文件计算并保存哈希值
哈希值可以理解为文件的“数字指纹”。
如果文件内容发生任何变化,其哈希值通常也会变化。因此,在取得原始文件后,可以计算并记录:
SHA-256等哈希值; 计算日期; 操作人员; 使用的工具; 文件保存位置; 后续复制件与原始文件是否一致。
哈希值不能单独证明视频内容一定真实,但可以帮助证明:
从某个时间点开始,这个文件没有再次发生变化。
对于需要交给翻译人员、专家或者境外律师的文件,建议每次传输前后均进行一致性核验。
第五步:提取并核对元数据
面对疑似AI生成或者经过修改的文件,元数据通常比文件表面更重要。
核查范围可能包括:
创建时间; 最后修改时间; 文件格式; 设备型号; 操作系统; 软件名称与版本; GPS信息; 编码参数; 音视频时间轴; 电子邮件头信息; 云端上传和同步记录; 文档作者和修改记录。
但需要注意,元数据本身也可能被修改,或者在转发、压缩和导出过程中丢失。
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元数据不完整”直接等同于“文件虚假”,而应当结合文件流转方式判断。例如,微信转发、邮件附件和网盘下载都可能改变部分时间信息。
第六步:保存AI工具的使用记录
如果当事人确实使用AI处理过材料,应尽可能保存:
工具名称; 产品版本;-账号类型; 使用日期; 输入的原始文件; 提示词; 参数设置; 操作步骤; 输出文件; 系统日志; 人工校对记录; 处理前后的对照版本。
不同AI工具的功能差异很大。
有些工具只降低背景噪声;有些会通过算法“补全”声音;有些图像增强工具则可能生成原图中并不存在的细节。
如果律师无法说明工具究竟做了什么,就很难向仲裁庭或法院解释处理后的材料为什么仍然可靠。
第七步:逐项比较处理前后的版本
不要只把原始版本和处理版本交给专家后等待结论。律师本人也应当制作一份Difference Log。
例如:
尤其需要关注:
是否增加原材料中不存在的内容; 是否删除停顿、杂音或者重叠讲话; 是否改变语气和上下文; 是否出现翻译错误; 是否把不确定内容处理成确定表达; 是否将多个版本拼接成一个文件。
AI处理并不当然导致证据失效,关键是处理是否透明、是否可重复,以及是否改变了材料所表达的事实。
第八步:判断是否需要技术专家
并不是每次出现“AI”两个字,都需要立即聘请昂贵的数字取证专家。
但在以下情况下,通常应尽早考虑专家介入:
争议材料是案件的关键证据; 对方提出了具体的Deepfake迹象; 原始文件或者原始设备无法取得; 元数据与案件时间线冲突; 需要分析声音克隆、换脸或生成图像; 双方对AI工具的作用存在重大分歧; 对方已经提交专家意见; 证据真实性可能决定案件结果。
专家接受委托时,需要明确其任务究竟是:
判断文件是否被修改; 判断是否存在AI生成痕迹; 恢复被删除的数据; 解释元数据; 核验文件哈希值; 比较多个版本; 说明AI处理工具的工作原理; 评价自动转写或翻译的准确性。
任务范围越清楚,专家报告越不容易变成一份泛泛而谈的技术说明。
第九步:提出具体异议,而不是只说“可能是AI生成的”
一句“这段视频可能是Deepfake”,通常不应当自动触发对方承担全面证明责任。
更有效的异议应当指出具体异常,例如:
人物口型与声音不同步; 光线、阴影或反射不一致; 音频波形存在不自然断点; 文件时间轴不连续; 文件编码方式与声称的设备不符; 创建时间晚于声称的事件日期; 缺少完整版本; 无法说明文件如何取得; 转写稿与录音明显不一致; 原始文件哈希值无法对应; 文件中出现AI工具特有的处理痕迹。
这也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目前研究Deepfake问题时的重要思路:不能因为技术上存在生成式AI,就允许任何一方仅凭笼统怀疑,使所有电子证据都进入成本高昂的真实性争议。
截至2026年9月,拟议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901(c)仍处于研究和讨论阶段,并非现行有效规则。
第十步:选择正确的程序工具
国际仲裁与美国民事诉讼在这一环节开始明显分化。
国际仲裁中可以考虑
向仲裁庭提出有针对性的文件披露请求; 要求提交原始文件和元数据; 申请制定专门的AI证据程序令; 要求保存提示词和操作日志; 申请双方专家举行会议; 提交联合专家报告; 安排Witness Conferencing; 要求相关证人接受交叉询问; 请求排除证据或降低证明力; 请求仲裁庭作出不利推定。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第9条赋予仲裁庭判断证据可采性、相关性、重要性和证明力的较大裁量。
因此,仲裁庭未必简单地在“接纳”和“排除”之间二选一,也可能暂时接纳材料,再结合专家意见、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决定给予多少证明力。
美国民事诉讼中可以考虑
Request for Production; Interrogatories; Rule 30(b)(6) Deposition; 第三方Subpoena; Motion to Compel; 电子取证协议; 专家报告与专家Deposition; Daubert Motion; Motion in Limine; 庭审中的Authentication、Hearsay或Best Evidence异议。
美国联邦法院通常首先依据Rule 901等规则判断材料是否完成真实性认证,再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审理程序。
第十一步:同时处理保密、特权和数据跨境问题
为证明AI证据真实,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交:
完整聊天记录; 电子邮箱; 手机镜像; 企业服务器日志; 员工个人信息; 商业秘密; 内部调查材料; 与律师的沟通记录; AI平台后台数据。
因此,真实性核查不能脱离以下问题:
是否包含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材料; 是否涉及Work Product; 是否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是否申请Protective Order; 是否需要限制专家和技术供应商的访问权限; 是否涉及个人信息出境; 是否需要进行数据脱敏; 是否可以将案件材料上传至第三方AI平台; AI供应商是否会保留或训练输入数据。
为了验证一段录音而把整个企业邮箱交给第三方工具,可能解决了一个证据问题,却制造了新的合规和保密风险。
第十二步:提前设计听证或庭审中的证明路径
律师最终需要回答的,不只是“这份证据是真是假”,而是如何让裁判者理解证据形成过程。
可以提前设计以下证明链条:
由材料形成者说明事件经过; 由证据保管人说明文件如何保存; 由技术人员说明系统如何运行; 由专家解释元数据和鉴定结论; 提交原始文件与处理版本; 展示哈希值及保管链记录; 说明AI工具的具体作用; 通过交叉询问检验证言和专家意见; 将争议材料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在美国陪审团审判中,还需要考虑技术问题是否会造成不当混淆,以及应当怎样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解释。
在国际仲裁中,则可以通过程序会议、专家联合报告和庭前安排,事先压缩真正需要仲裁庭决定的技术争点。
国际仲裁与美国诉讼,最终差别在哪里?
🔍可以直接保存的核查清单
收到AI生成、AI修改或AI辅助处理的证据后,律师至少应当检查:
AI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做了什么 是否取得未经处理的原始文件 是否保存原始设备和云端记录 是否建立证据保管链 是否计算并保存哈希值 是否提取和核对元数据 是否保存AI工具名称、版本和参数 是否保存提示词和操作日志 是否制作处理前后版本对照表 是否需要数字取证或AI专家 是否提出具体而非笼统的真实性异议 是否选择了正确的程序申请 是否处理保密、特权和数据跨境问题 是否设计了听证或庭审中的证明路径
资料索引:
UNCITRAL:AI在争议解决中的使用 Ciarb《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指引(2025)》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2020)》 美国法院:《联邦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2026年5月会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