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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中转站业务的法律定性

AI中转站业务的法律定性

中转站作为一个技术中间件,只做请求转发、不生成内容,要不要为流经它的数据负责?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悬了很久。9月15日,国家网信办那份执法典型案例名单给出了一个方向明确、但尚不完整的答案。

名单第10起说的是一家科技公司,运营的2个网站以API中转站方式调用多个大模型产品接口,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属地网信办责令改正、从严处理责任人,予以警告处罚。没有点名是什么大模型,大概率是火爆的国外模型,因为利润太高了。

处罚很轻。但把它放回今年上半年的监管时间轴,位置就不一样了。4月,中央网信办部署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把未按规定履行大模型备案登记义务列进重点;同月,国家安全部发文提示词元爆火背后的信息安全隐患;6月8日,国家安全部直接点名AI中转站,把风险摊开列出;到9月15日,执法案例落地。

从风险提示到专项行动,再到执法案例,是三个台阶。如果算上 5 月上海那位站长被刑事拘留,还有第四个。四级各不相同,力度是递进的。

更值得琢磨的是,这次执法挑的切入点是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而不是数据出境,也不是经营资质。

备案与否是形式判断,看网站走完流程没有就行,不需要证明数据实际流向了哪里、流了多少。数据出境要证明传输事实和规模,无证经营要证明经营行为和金额,两者都得做取证。

行政执法挑的是举证成本最低的那个违法构成。这不是执法松懈,恰恰是治理节奏的常规做法,先用形式要件把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再逐步向实质要件推进。理解这一点,才能判断后续会往哪个方向加压。

定性转折:从内容责任到数据处理者义务

技术中立为什么在这个案子里失效?因为评价对象换了。

内容责任追问的是,这个平台生成或传播了什么。中转站不生成内容,这条线上确实抓不到它。但数据处理者义务追问的是另一件事。你处理了谁的数据,用什么方式处理,有没有履行告知、评估、留存的义务。这跟内容是不是你写的无关。

一旦被认定为数据处理者,义务就跟着来了。

这里要区分一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凯提示过,中转这个业态本身是中性的,合不合规不取决于做不做中转,而取决于上游模型来源是否合法、手段是否正当、资质是否齐备、数据怎么处理。

法律否定的不是中转这个形态,而是中转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这一点对治理一方同样重要。如果打击对象被误设为业态本身,就会误伤合规的模型网关;真正的靶子是货源与手段。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邵诗巍从技术侧给过一个判断。境外平台的鉴权机制,包括Token验证、设备指纹、IP限制,属于平台设定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逆向工程绕过这些措施,在刑法框架下可能被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提供用于侵入的工具。

违法构成的两个层次

把这次执法关注的四个维度放在一起看,它们不在同一个层面上。

资质和备案属于状态违法。判断的是有没有,不是做了什么。个人办不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境外主流模型没有取得境内备案资质,这些都是既成事实,不需要另行证明实际危害。

信道和数据出境属于行为违法。判断的是做了什么,需要证明跨境传输实际发生、公共出入口被实际绕过。

这个区分能解释一个现象。同一类行为主体,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启动难度差得很远。网信办那起案子的处理结果是警告,而上海那位站长面对的是刑事拘留。不是行为性质有本质差别,是证明负担决定了用哪把工具

状态违法好用行政手段快速铺开覆盖面,行为违法才需要刑事手段深挖。治理资源因此呈现出先行政、后刑事的投放顺序,这也是「防范为先、源头治理」这套表述在执法层面的实际含义。

罪名选择跟着证据走

行为越过行政边界进入刑事领域之后,摆在侦查面前的是一个罪名选择问题。公开讨论中至少涉及四条路径。

非法经营罪是实践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方向。经营额超过 5 万元、违法所得超过 1 万元即达立案标准,这个门槛对暴利的中转站生意来说太低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针对技术手段。逆向、爬虫绕过平台鉴权批量获取调用额度,满足该罪构成要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针对数据去向。私自缓存、留存、倒卖用户对话中的隐私与商业资料,达到数量标准即可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下游利用。站点不审资质、不做内容风控、面向全网开放接口,一旦下游用它生成诈骗话术或虚假信息,站长可能被认定为提供技术支持。

四条路径的分工其实是清楚的。罪名选择跟着证据链条覆盖的长度走。证据只能覆盖下游利用,落在帮信;能覆盖数据去向,落在侵公;能还原技术手段,落在计算机数据类罪名;能算出经营规模,落在非法经营。

这对侦查工作的直接含义是,罪名不是先定后证,而是随证据补强逐级上探。反过来说,前期按哪个方向立案,会反过来决定取证资源的投向,这里存在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路径依赖风险。

取证结构与打击断点

从侦查角度看,这类案子有三个证据群,难度差别很大。

中间层证据在境外服务器上。计费系统、用户充值记录、请求日志,是最有价值的直接证据,也是固定难度最高的部分。

资金证据相对好取。第三方支付渠道会留下流水,充值记录能把用户规模和经营金额研判出来。

上游证据最难。账号从哪来、Key是不是盗刷所得,指向的是另一条黑产链,链条长、跨域广。

一个值得继续验证的判断是:这类案子的打击效率,可能不取决于中间层取证,而取决于资金链与上游货源能不能被同步固定。中间层是境内可触及的节点,真正的成本压在两端。

业态分层与治理工具的匹配

中转站市场上的业态划成三层,这个划分对如何治理有直接价值。

最上层是官方授权聚合,也叫模型网关。通常已办增值电信资质,与境内模型厂商签了官方代理协议,只接获得授权的模型。这一层目前能覆盖的范围大体限于境内大模型。

中间层是API额度转售。以低于官方的倍率转卖额度赚差价。如果额度来源正规,属于正常渠道经销;但长期能以官方一折甚至更低供货,上游来源就要打问号。

最底层是号池模式,也就是黑灰产。批量注册或购买境外账号,用自动化脚本维持活跃度,借境外服务器做反向代理。

三层对应的治理工具不一样。最上层靠资质与备案准入,中间层靠数据出境与安全评估约束,底层才是刑事打击的对象。

需分门别类地治理

拿刑事手段处理合规层的资质瑕疵,会压缩正常的技术服务空间;拿行政处罚对付号池黑灰产,又打不到链条关键处。

即便采购渠道正规,平台照样绕不开有没有接入未备案的境外模型、数据有没有合规出境、手里有没有相应资质这三件事。

待研究问题

有三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清晰答案,值得持续跟踪。

第一是罪名竞合的裁判标准。非法经营罪在AI中转业务上的适用,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解释边界,实务中对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界定尚未统一。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依据的是公开媒体中的辩护观点整理,未见有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确认。

第二是跨境取证困难重重。中间层证据大多在境外服务器上,现有司法协助渠道能否支撑这类案件的证据要求,目前缺乏公开案例支撑。基本不可能实现,国外大模型公司对中国大多抱有敌意。

第三是法律界限。是否入罪最大的标准应确立为API中转站销售的词元的货源,但这个标准在个案中如何量化,目前只有原则,没有执法确认细则。

前两个是操作层面的问题,第三个是定性层面的。定性不清,操作就没有稳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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