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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费医疗不予支付项目的说明

关于公费医疗不予支付项目的说明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90)京卫公字第 100 号

文,我校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项目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

游(议价)价格药品。

二、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

级护理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

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

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

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

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四、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

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五、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如乙

肝抗体检测等)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

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

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

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

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

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

“ 0”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

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

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

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

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

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

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

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

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

的医药费。

十三、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

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十四、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十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十六、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十七、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校医院

202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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