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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款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卸载后还要做什么?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节选
近日,30款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被通报:6款未公开规则,4款强制或频繁索要非必要权限,9款未完整准确列明收集使用情况,11款未提供有效账号注销功能。相关运营者被要求在通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软件卸载了,交出去的资料也会一起删掉吗?
从法律角度看,我认为,对已不用的应用,留证后明确提出撤回同意和删除请求,比单纯卸载更值得做。后台资料的处理结果,需要单独确认。
个人信息保护,先看能否说不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因为个人拒绝或撤回同意,就拒绝提供产品、服务;处理有关信息属于提供服务所必需的除外。比如,配送订单需要收货地址,与是否必须交出整本通讯录,需要分别判断。拒绝非必要的信息处理,不应直接失去原本可以提供的服务。这也是法考民法中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考点。
同意可以撤回。第十五条第二款同时明确,撤回不影响此前基于同意已经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删掉图标后,后台还留着什么
卸载通常解决手机上的软件去留,账号是否注销、服务器上的资料是否删除,需要分别核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把撤回同意、违法或者违约处理个人信息列为应当主动删除的情形;没有主动删除,个人可以请求删除。申请可以写得更具体:撤回用于个性化推荐的同意,请求删除为此形成的个人偏好记录,并要求反馈处理结果。这样,对方需要回应哪些资料已经删除、哪些仍有依据保留,申请人也更容易核对处理是否完成。
这里需要区分:注销完成,也不意味着所有记录都要立即清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技术上难以删除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另有安排。
这一条容易看漏:在上述情形下,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暂时保留的资料,也不能照常拿去做用户画像、广告推送。如果回复是暂不能删除,可以进一步要求说明保留哪些资料、具体依据和期限,以及是否已停止其他处理。删除结果与保留范围,都应当得到回应。
仍想继续使用软件的人,同样可以针对非必要的信息处理提出请求。
把申请、证据和回执连起来
第一步,留证。保存软件名称和版本、运营主体页面、权限弹窗、隐私规则及注销失败提示;录屏时保留完整操作过程。第二步,提出具体请求。通过软件内的隐私设置或申诉入口,写明涉及的账号、数据种类和希望采取的措施,保存提交时间、工单编号及回复。注销入口无法使用的过程,也可以一并提交。
如果回复只有“注销成功”,可以继续核对:后台资料删了哪些,又保留了哪些。
| 做到哪一步 | 还需核对什么 |
|---|---|
| 卸载软件 | 账号及后台资料是否仍在 |
| 撤回同意 | 相关处理是否停止、是否应删除 |
| 注销账号 | 删除结果及依法保留范围 |
第三步,必要时投诉或起诉。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可以向网信部门等负有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运营者拒绝行权请求时,第五十条第一款要求其说明理由,第二款允许个人依法起诉。申请记录与拒绝回复,能帮助说明争议具体卡在哪里。
要求停止违规处理、依法删除资料,不以已经发生财产损失为前提。若提出赔偿请求,还需要说明损害以及它与相关处理行为的联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第二款规定,赔偿依个人损失或处理者获利确定,两者难以确定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对应法考民法的侵权归责与损害赔偿,不能据此推出“被通报就自动赔钱”。赔偿请求一般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起算点要具体核对:权利受损、义务人是谁,这两项何时已经知晓,或者按当时情况本应知晓。
手机上的图标消失后,资料的去留也应当有个交代。
事件依据: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3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的通报》(2026年9月20日)。
文/布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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