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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律师 | 聊AI 产物的保护路径和应用界限

知产律师 | 聊AI 产物的保护路径和应用界限
今天从知产的角度聊聊AI产物的保护,首先看两个常见情形:

做AI产品的人问:"我们的模型、数据、生成内容,法律到底怎么保护?"用AI工具的人问:"用 AI 生成文案、图片、视频,对外发布有没有风险?"

这两个问题共享同一个底层认知:

法律没有明确为 AI 产物预设任何自动生效的保护,也没有为 AI 的使用预留任何当然的豁免。

至于保护多少,取决于AI产物落入哪条路径、经营者做了哪些动作;

风险多大,则取决于使用过程中越过了哪些界限。

本文按保护强度从强到弱,梳理当前实务中AI的四条保护路径,并说几点应用界限的红线问题。

一

保护路径:从强到弱的四条通道

路径一:商业秘密(保密状态下的算法)—— 保护力度最强

智能算法的技术方案可构成商业秘密。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科技创新典型案例中,某公司智能检索算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法院判决停止侵权、下架侵权 APP 产品并赔偿损失。

"停止提供产品"是不正当竞争法救济中强度最高的禁令之一。这一路径的前提同样最严格,因此,科技公司与员工或合作方之间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分级权限是缺一不可法人。若算法已公开披露的,此路不通。

📌保护要点:保密协议 + 分级权限,且须在算法公开前完成。

路径二:数据集合(分层保护)—— 判赔高,强度随措施浮动

数据是AI时代非常核心的要素,一旦构成侵权涉及的赔偿数额会巨大。

这类案件的判赔普遍在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区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2民初562号判决(判赔 500 万元)确立三分法:

· 非公开数据(已脱敏、模糊化处理):保护最强,绕开措施获取原则上构成侵权;· 附条件公开数据(需登录查看):禁止破坏性获取;· 公开数据:容忍正当获取,但构成实质性替代的仍构成侵权。

判决同时确立"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原则——数据利用导致平台数据过度透明化、助长"内卷式竞争"的,即使另行投入加工成本,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 保护要点:授权台账、脱敏处理、Robots 协议、访问控制。措施的多寡直接决定保护强度。

路径三:模型结构与参数(竞争利益)—— 类作品保护

模型参数是一种方案,不是作品,所以走反不正当竞争路径。此路径无登记制度,立足全靠证据。

典型的"变身漫画特效"案,确立这样的裁判要旨:模型经数据训练和调校形成的参数与结构构成受保护的竞争利益。法院从接触可能性、参数相似度、自主研发证据三方面比对,而被告提不出自主研发证据的,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 保护要点:研发留痕——训练日志、调校记录、算力凭证、上线时间线。

路径四:AI 生成内容(著作权个案认定)—— 定性模糊

AIGC(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人工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司法实践至今个案认定,无一般性结论。

在奥特曼 AI 平台案〔(2024)浙01民终10332号民事判决〕中,原告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结果著作权成立、不正当竞争被驳回。法院明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是补充性保护。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

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二)项同时确认:依法规制涉人工智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

从最高院的文件可以看出,AIGC的侵权责任最终还是要落到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身上。

📌 保护要点:AIGC 构成作品的走著作权路径即可;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需要同步布局。

二

应用界限与红线

AI侵权的风险集中在生成物产生的各个阶段:

【输入端】素材须有合法来源

通过提示词、上传素材诱导 AI 生成侵权内容并造成损害的,使用者要依法担责。法律明确了,他人肖像、声音属人格权益,未经许可不得作为生成素材。

比如,在推广视频中使用高度仿真的 AI 合成名人声音、肖像的,构成侵权,未尽审核义务的委托品牌方连带担责。


【生成端】AI 输出的责任归于经营者

AI 客服话术、AI 营销物料与人工内容适用同等审核义务。

比如,机器人客服自动回复"咱们这边就是某某的加盟总部",法院认定自动回复内容由经营者自行设定,经营者构成虚假宣传。


【标识端】对外发布须显著标识

AI 生成内容对外发布的,必须在正文显著位置、以公众可见的方式标识;"后台标注、前台不可见"不满足要求。未核核实即发布本身即构成过错。标识须在正文显著位置、以公众可见方式作出,因此。现在有很多AI生成物,发布时都会强制性添加AI提示。


【使用端】禁止虚假体验与定向截流

利用 AI 批量生成介绍竞品的文章、优化搜索排名引流,也构成"以中立评价为表象,行流量劫持之实"的不正当竞争

比如,"一键生成某平台种草笔记"因特定场景、明确诱导、营利性等要素齐备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主要参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802、3803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2025)浙01民终3998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2民初562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4民初9489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8民初10311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民终1272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AI 合成声音带货案(2025 年 7 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 年 9 月 7 日施行)第(七)(十二)(十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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