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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高管版)参考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高管版)参考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一、适用场景

本模版适用于公司制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并聘任其担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职务的情形。与普通员工不同,高管具有"劳动者+公司机关成员"双重身份:其职务由董事会决议聘任、可由董事会决议解聘(《公司法》第67条、第74条),但其劳动关系仍受《劳动合同法》全程保护——免除职务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高管受《公司法》忠实义务、自我交易报告与关联交易回避规则的约束,并因掌握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而成为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故本模版重点强化聘任与解聘双轨衔接、薪酬三段结构、利益冲突申报、离职交接强化四条主线。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需另行调整或选用专项模版:

  • 普通管理、技术岗位员工
  • 需设置试用期的初次入职(高管试用期限同受法定上限约束)
  • 仅担任董事、监事而未在公司任职领取劳动报酬的(属委任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的高级职位(不适用《公司法》高管规则)
  •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退休返聘等特殊用工

二、合同正文

劳动合同(高管版)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高管职务与聘任程序

1.1 乙方受聘担任甲方 □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 □其他 ______ 职务。

1.2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265条)。乙方职务属于"其他人员"的,以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为准。

1.3 乙方职务由甲方董事会依职权决定聘任,任期自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起至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止(《公司法》第67条)。

1.4职务任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各自独立:董事会对乙方职务的聘任、解聘,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劳动关系的存续。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 固定期限:自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起至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止;

□ 无固定期限:自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起。

1.5 甲方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

第二条 工作内容与职权

2.1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职责说明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2 担任经理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公司法》第74条);乙方超出授权范围行为的,按甲方内部问责制度处理。

2.3 甲方可依法制定、修改薪酬考核、财务审批、信息披露等与乙方岗位职责直接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向乙方公示或告知后执行。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3.1 乙方实行 □ 标准工时制 □ 不定时工作制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2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按标准工时制执行并承担相应加班工资风险。

3.3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4.1 乙方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固定月薪:税前人民币 ______ 元/月;(二)绩效奖金:按甲方绩效考核制度及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计发,考核周期 ______ ,考核指标与计发规则以书面文件为准;(三)长期激励(如有):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按双方另行签署的专项协议执行,其授予、成熟、行权与回购规则以该专项协议为准。

4.2 甲方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发薪日为每月 ______ 日,遇节假日提前至最近工作日。

4.3 绩效奖金与长期激励均不属于固定工资组成部分;但已公布的考核结果对应的应得绩效奖金,甲方不得以事后补充的条件扣减。

4.4 甲方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费;实行依法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加班费规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与福利

5.1 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5.2 任何"自愿放弃社保换取补贴"的约定均属无效;甲方未依法缴纳的,乙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第六条 保密义务

6.1 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

6.2 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及泄密赔偿,按双方另行签署的《保密协议》(另用 166—167 号模版)执行,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 竞业限制

7.1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24条)。

7.2 甲方决定对乙方实施竞业限制的,双方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另用 168—170 号模版),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3条)。

7.3 未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约定了竞业限制但甲方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则处理。

第八条 忠实义务与利益冲突

8.1 乙方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8.2 乙方直接或者间接与甲方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法》第182条)。

8.3 乙方与甲方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决议与回避表决程序(《公司法》第185条)。

8.4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确有需要的,依前款程序取得甲方书面许可。

第九条 绩效考核与职务调整

9.1 甲方按年度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计发、职务续聘、调整的依据。

9.2 乙方考核不合格或经营目标未达成的,甲方可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程序调整其职务、职权范围。

9.3调整职务或解除职务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双方未能就变更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0.1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

10.2 甲方有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

10.3 乙方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0.4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

10.5董事会决议解聘乙方高管职务的,本合同并不当然解除: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建议不超过三十日)与乙方协商变更岗位及薪酬;协商不成而解除本合同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甲方不得以董事会免职决议径行停止支付乙方工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10.6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第十一条 离职交接与结算

11.1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办理工作交接,高管交接至少包括:公司印章及证照、财务账册与银行U盾、合同与客户资料、系统账号与密钥、对外授权文件、未了事项清单;交接以双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清单为准。

11.2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50条);终止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

11.3 甲方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乙方违法解除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90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第50条)。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13.2 双方就培训服务期、保密、竞业限制、股权激励等事项另有约定的,相关专项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除依法可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服务期、竞业限制)外,本合同不得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

13.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使用说明

  1. 高管身份
    :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法》第265条定义为限(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总监""事业部负责人"等头衔不在章程规定之列的,不自动具有公司法上的高管身份——是否属于高管影响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的适用,签约前先核对公司章程。
  2. 聘任程序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公司法》第67条);聘任决议、任期起止日期务必书面化,与本合同分轨保管。
  3. 双轨衔接
    :本模版第1.4条、第10.5条是全篇枢纽——职务任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各自独立,董事会免职后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协商变更或依法解除,径行停薪停保是最常见的违法解除形态。
  4. 薪酬三段结构
    :固定月薪保底、绩效奖金挂钩书面考核、长期激励走专项协议;绩效指标、考核结果、奖金计发依据均应书面留存,口头承诺的"年终奖"在诉讼中几乎无法支持。
  5. 工时制度
    :高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同样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高管天然没有加班费"是误区——未经审批的,加班工资按标准工时规则计算。
  6. 竞业限制
    :高管是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但限制期限不超两年、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具体条款另用 168—170 号专项模版,勿在劳动合同中笼统写"离职后不得从事同行业"。
  7. 经济补偿封顶
    :高管月工资超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按三倍计算、年限最高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47条)——高管薪酬越高,越要意识到封顶线的存在。
  8. 离职交接
    :本模版第11.1条的高管交接六项(印章证照、账册U盾、合同资料、账号密钥、授权文件、未了事项)逐项打钩签署,既是甲方义务履行的凭证,也是乙方完成交接、主张经济补偿的前提。
  9. 社保不可协商
    :高管"以薪换股""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未依法缴纳的,高管同样可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四、风险提示

⚠️ 风险一|董事会免职≠解除劳动关系
董事会决议只能解聘高管职务,不能直接消灭劳动关系。免职后不安排岗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的,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正确路径是:免职决议后与高管协商变更岗位薪酬,或依法解除并支付补偿。
⚠️ 风险二|高管身份名实不符的认定风险
头衔"总监""负责人"而章程未列明的,可能不被认定为公司法上的高管;反之,未挂"经理"名但实际行使经理职权的,司法实践也可能按实质认定。身份认定直接影响忠实义务、竞业限制与董事会对职务的处理权限,签约时以章程规定为锚。
⚠️ 风险三|未签书面合同的高管也要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法释〔2025〕12号)。"高管先到岗、合同后补"的做法风险极高。
⚠️ 风险四|绩效与年终奖口头化,举证吃亏的是双方
绩效奖金属劳动报酬争议,但无书面考核制度、无考核结果记录的,员工主张难以支持、企业抗辩同样苍白。考核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目标责任书年度签署、考核结果书面确认——三步留痕缺一不可。
⚠️ 风险五|股权激励争议的双重路径
股权、期权纠纷可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也可能作为商事合同纠纷处理,路径不同、时效与举证规则均不同;激励协议务必与劳动合同分立签署,明确授予条件、成熟安排、离职回购与争议解决条款。
⚠️ 风险六|竞业限制"只限制、不补偿"会被反噬
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则主张权利乃至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限制落空后已付保密换来的竞争优势同步归零。要么按月付补偿,要么书面放弃限制。
⚠️ 风险七|违约金条款仅限两类
除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竞业限制(第23条)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5条)。"高管中途离职赔偿猎头费""项目未完成扣发全年奖金"等约定无效;劳动者违法解除造成直接损失的,可依法主张赔偿(第90条),但举证责任在企业。
⚠️ 风险八|自我交易未经法定程序的赔偿风险
高管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依章程经决议通过的(《公司法》第182条),或关联交易未履行回避程序的(第185条),公司可主张赔偿、追缴所得,交易效力亦存争议。关联亲属代持、体外公司接单,均在此列。
⚠️ 风险九|高管经济补偿的"双封顶"
月工资超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年限最高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对高薪高管,三倍封顶线意味着离职补偿的天花板远低于其名义月薪——双方在谈判解除方案时均应以此为基准校准预期。
⚠️ 风险十|"包干制"薪酬条款藏雷
"年薪包干、含全部加班费"的约定,不能对抗经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之外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请求;社保缴费基数按包干工资总额"打折"申报的,还面临补缴与滞纳金风险。薪酬结构化(固定+绩效+激励)远优于一笔包干。

五、免责声明

本模版为通用参考文本,不针对具体个案出具法律意见。如遇高管职务解聘与劳动关系解除交叉、股权激励与劳动报酬混同、关联交易追责、竞业限制高额违约金争议等复杂情形,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模版依据发布日期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制,后续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出台可能影响部分条款效力,请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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