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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将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金额等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的合规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说明将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金额等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的合规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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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各类业务业绩波动合理性及业绩可持续性

(3)净利润增幅高于收入增幅合理性及税收优惠可持续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①2025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97%,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20.15%。②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其他收益中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金额分别为0.00万元、574.66万元、1,486.73万元,2025年加计抵减金额增长占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长的比例超过50%。③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中待抵扣增值税金额分别为2,431.33万元、712.76万元、3,438.02万元。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将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的合规性,是否与行业惯例及可比公众公司会计处理一致。

回复:

昌德科技、岳阳新材料和杭州昌德,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三、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1)昌德科技、岳阳新材料和杭州昌德的增值税进项税主要来源于原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投入,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2)昌德科技、岳阳新材料和杭州昌德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按照确定的标准享受;(3)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因此将昌德科技、岳阳新材料和杭州昌德在报告期内按政策规定享受的进项税加计抵减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符合规定。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将进项税加计抵减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情况如下:

是否将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计入经常性损益

年度隆华新材海科新源阿科力元利科技凯美特气发行人

隆华新材

2025年度是

2024年度是

2023年度是

海科新源

2025年度是

2024年度是

2023年度是

阿科力

2025年度是

2024年度未享受加计抵减

2023年度未享受加计抵减

元利科技

2025年度未披露加计抵减金额

2024年度未披露加计抵减金额

2023年度未披露加计抵减金额

凯美特气

2025年度根据年报信息无法判断

2024年度根据年报信息无法判断

2023年度根据年报信息无法判断

发行人

2025年度是

2024年度是

2023年度未享受加计抵减

通过上表可知,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隆华新材、海科新源和阿科力的会计处理一致,均将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金额计入经常性损益。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进项税加计抵减占利润总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占利润总额情况

年度项目隆华新材海科新源阿科力元利科技凯美特气同行业平均值发行人

隆华新材

2025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3,457.36

利润总额15,983.10

占比情况21.63%

2024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5,339.41

利润总额19,297.64

占比情况27.67%

2023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85.36

利润总额29,001.14

占比情况0.29%

海科新源

2025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1,498.47

利润总额-21,994.37

占比情况-6.81%

2024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2,032.02

利润总额-31,595.15

占比情况-6.43%

2023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70.45

利润总额1,905.15

占比情况3.70%

阿科力

2025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15.25

利润总额-4,307.77

占比情况-0.35%

2024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利润总额-2,473.83

占比情况0.00%

2023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利润总额2,548.65

占比情况0.00%

元利科技

未披露进项税加计抵减金额

凯美特气

2025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150.28

利润总额6,836.05

占比情况2.20%

2024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285.67

利润总额-6,166.79

占比情况-4.63%

2023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利润总额-2,751.46

占比情况0.00%

同行业平均值

2025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利润总额/

占比情况11.91%(注1)

2024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利润总额/

占比情况27.67%(注2)

2023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利润总额/

占比情况1.33%(注3)

发行人

2025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1,486.73

利润总额10,052.24

占比情况14.79%

2024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574.66

利润总额8,286.67

占比情况6.93%

2023年度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利润总额9,483.10

占比情况0.00%

注1:2025年度海科新源和阿科力利润总额为负数,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占利润总额为负数,不具有可比性,计算2025年同行业平均值时不考虑海科新源和阿科力的数据。

注2:2024年度海科新源、阿科力和凯美特气利润总额为负数,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占利润总额为负数,不具有可比性,计算2024年同行业平均值时不考虑海科新源、阿科力和凯美特气的数据。

注3:2023年度凯美特气利润总额为负数,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占利润总额为负数,不具有可比性,计算2023年同行业平均值时不考虑凯美特气的数据。

通过上表可知,2023年和2024年发行人进项税加计抵减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和6.93%,低于同行业平均值;发行人2025年度进项税加计抵减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4.79%,略高于同行业平均值,低于隆华新材占比。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加计抵减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方面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主要系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原材料采购整体呈增长趋势,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投入也较高,导致报告期内进项税加计抵减金额整体呈增长趋势。

其他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情况如下:

是否将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计入经常性损益

年度华菱钢铁中微半导恒星科技久立特材中航光电发行人

华菱钢铁

2025年度是

2024年度是

2023年度是

中微半导

2025年度是

2024年度是

2023年度是

恒星科技

2025年度是

2024年度是

2023年度是

久立特材

2025年度是

2024年度是

2023年度是

中航光电

2025年度是

2024年度是

2023年度是

发行人

2025年度是

2024年度是

2023年度未享受加计抵减

通过上表可知,发行人与其他先进制造业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致,均将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金额计入经常性损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七、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不正确。在计算增值税费用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进项税予以加计抵减,并将上述费用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通常情况下,若上述税收减免事项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上市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的税费已完整反映了企业的纳税义务,实际并未得到其他额外收益,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不应单独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昌德科技、岳阳新材料和杭州昌德在报告期内按政策规定享受的进项税加计抵减优惠,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故将进项税加计抵减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与前述会计监管报告的认定一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3期总第27期)“二、典型案例研究问题5【税收优惠相关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案例:根据行业相关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A公司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A公司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分析:本案例中,A公司依据已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基于各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产生各项收益,不属于“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同时,通常情况下缴纳增值税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应的,A公司依据国家税收政策,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也应认为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此外,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为行业内长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具有特殊性及偶发性。因此,A公司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而确认的各项收益,能够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公司应将上述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1)昌德科技、岳阳新材料和杭州昌德在报告期内按政策规定享受的进项税加计抵减优惠与各年度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不属于“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2)昌德科技、岳阳新材料和杭州昌德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3)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系行业内长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具有特殊性及偶发性。因此将昌德科技、岳阳新材料和杭州昌德在报告期内按政策规定享受的进项税加计抵减优惠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与前述案例认定一致。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金额计入经常性损益符合规定,符合行业惯例,与可比公众公司会计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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