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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直接把电子版发给你?先别打开,也先别删
当事人直接把电子版发给你?先别打开,也先别删周五晚上九点,张工在家。 手机在茶几上连着震了三回。发消息的是某住宅项目施工方的资料员小刘,一串文件排下来,末尾跟了两句话: “张工,全套签证单和变更单的扫描件都在这里,原件不好借。缺什么您说,我再补。” “别跟法院说是我发的啊。” 张工盯着那排文件名,看了两秒。 这个项目上个月刚接手。法院移交过来的材料里,签证单只到三分之二,剩下那部分,恰好压在争议金额最大的几个部位上。他上礼拜在项目组内部会上说过,这块凭现有材料算不了,报告只能留个缺口。 现在缺口有人替他补上了——补得正是时候,也正是地方。 他手指停在“接收”上。 那一停里,晃过的是审计所那三年——客户发来一摞扫描件,接了、存了、核了,没人问过一句“这东西怎么到你手上的”。 他没回话,把消息转给了项目组的李姐。 十分钟后,电话打过来了。 “下载了吗?”李姐开口就问。 “还没,这就——” “别下。也别在微信里点开。” 张工一懵:“材料差不到哪儿去。法院转来那批签证单是我核的,同一个项目,格式、签章一个路子。” “我知道材料没问题。”李姐停顿了一下,“有问题的是别的地方。” “哪儿?” “想想这东西,现在在谁手上。” 张工答得很快:“在我手机上啊。” “这就是要命的地方。”李姐说,“在审计所,材料到谁手上都一样。可这是鉴定。同一份材料,躺在当事人手里、躺在法院卷里、躺在你手机上,是三件完全不同的事。” “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是这通电话。”李姐说,“我要是不打,你今晚就把它存进项目文件夹了。” 张工没吭声。 “明天到所里,翻规范第4.3节。”李姐说,“那一节的标题叫‘当事人提交’。你先弄明白这四个字是写给谁的——是想交就能交的人,还是收东西的人。” 第二天上午,机构二楼会议室。李姐在第4章那页画了道竖线。 “整章讲的就一件事:东西从哪儿来。”她说,“第4.2节的标题只有五个字:委托人移交。” 规范4.2.1列了委托人移交的材料范围,末句是: “注意主语。”李姐用笔尖敲了敲,“移交的是委托人,接收的是机构,没有第三个人。” “换一部规范,讲的是同一件事。”她翻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当事人有意见,找法院;材料该交谁,也交法院。”她说,“机构这一头,只跟委托人打交道。” 张工指着目录里第4.3节:“这节不是写了当事人可以提交吗?” “写了,但前面有半句你划掉了。”李姐让他念完整。 “前提是‘委托人要求’。”李姐说,“是法院点头之后,让当事人把材料交到机构手上,机构代收——不是他自己觉得方便,就能往这儿送。” 释义把这条的性质说得很干脆:这实质上是受委托人委托代收当事人证据的一项具体事务。 代收也只是代收。规范4.3.2要求收材料后出具收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还是复印件、签收日期,经办人签名盖章;4.3.3给出下半句:应及时移交委托人,并提请组织质证、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收进来,再交出去。”李姐说,“机构是传送带,不是仓库。” 边界写得更明: “外地还有一条口径。”李姐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问给了两条路:告知当事人自己把资料交给法院,或者由机构替他转交法院。” “后面那半句,是给不照做的人准备的。”坐旁边的老周接了话——所里做了十五年鉴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未经质证直接据此出意见,法院应当不予采信、重新鉴定;或者资料补质证后,由鉴定人重新出具意见。” “两条路都通向法院。”李姐说。 张工翻到第八十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既然能问,为什么不能收?”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紧跟着一句:经人民法院准许。”老周说,“钥匙在法院手里。第八十条说的‘了解案件材料’,是查阅卷宗的权利,不是把当事人发来的文件收进口袋。” “还有人拿通则第二十四条顶。”老周说,“‘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看着更宽。可下一款写着——经委托人同意,机构才能派员到现场提取材料。连到现场取都要经委托人同意,从当事人手里收,凭哪一句?” “那直接依据在哪条?”张工问。 “规范4.3节、通则第十二条——正面写着‘由委托人移交’。”老周说,“民诉法第八十条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是印证的,不是靠山。” 张工把这几句抄进本子——对方律师最可能从这里问。 “材料是真材料。”张工不服,“收下来再报法院,不行吗?” “不行。”老周说,“理由有三条。” 第一,未经质证,就不是鉴定依据。法〔2020〕202号第4点: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小刘那份,还没上过法庭。 第二,材料能不能用,是法院说了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2022版)里,一家做过“一期已完工程建筑面积20余万平方米”项目的机构在心得里写得清楚:鉴定材料必须通过法院获得,不可以私自接收原告、被告报送的材料。机构替法院认了,庭上被问就答不上来。 第三,是最难受的一条:说不清。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微信上收一份文件、回一句“收到”,严格说不是“会见”,但很容易被认定成不当私下接触。 老周把缸子挪开:“对方不必证明这份材料有问题。他只要让合议庭知道,鉴定机构收过一方当事人私下送来的东西,这份意见就先掉一半分量。” “还有个方向也得堵上。”老周翻到4.2.3: “注意这个动词——‘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机构要材料,只能跟委托人说,由委托人转达,那道手不能省。” 释义说得更死:机构认为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决定,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 “反过来说也一样。”老周放下缸子,“一句‘你们那批签证单怎么没交全’,不能跟当事人讲。话一出口,在对方耳朵里就是机构在索要——你说是提醒,他听成暗示。” 张工想起上周内部会上的那句话,后背一紧。 “还有一层,”李姐把张工的手机推回去,“这是电子版。” 规范4.2.4只有一句:收取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纸质复印件能跟原件逐页对,微信发来的扫描件却隔着几百公里。 第一重,核对不了——谁核、什么时候核,全部落空。 第二重,改得动。纸质件改一处,笔迹、骑缝章都留痕;扫描件改一个数字,打印出来看不出两样。手里那份和当事人交给法院的那份是不是同一版,谁也说不清。 第三重,认不出人。“小刘”是微信昵称,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庭上追问谁发的、经谁授权,答不上来。 “还有第四重,是留给自己的。”李姐补了一句,“删掉,就没有这份东西存在过的证据;留着,东西就在你手里。怎么处理都别扭——最好的处理,是不让它落到你手上。” “万一已经收到了呢?”张工问,“快递寄来,或者对方送到前台。” “那也分两步走。”李姐说,“没到手的,一句话告知:请通过委托人提交。话要留痕——回复写明‘本机构不接受当事人直接提交的鉴定材料’,截图随情况说明报委托人。” 已经到手的,不退回发件人,转交委托人。依据还是释义那句“不能擅自接收”和重庆口径的“转交给人民法院”——4.3.3“应及时移交委托人”方向一致,只是它讲的是受托代收。 退回去看着干净,其实更危险——材料在机构过一道又原样退回,中间有没有人看过、用过,只有自己说得清。转交委托人,是把每一页连同“收过、没动”摆到明处。 “转交手上有四样不能少。”李姐说,“收件登记,写清谁送、什么时候、什么载体、几件;情况说明,写清收过没动;转交的函,委托人一份、机构留底一份;连同材料一并提请质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给了这套做法名分。”她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四个动作都有名有姓。” 散会前,张工在纸上写了两行字。 在审计所,客户把资料交过来、施工方把结算资料发过来,都正常。审计人只对数字负责,材料从哪儿来都能用。 鉴定不是。鉴定从头到尾只有一份卷——委托人移交的那份。多出来的每一页,都要先回答:怎么进来的。 “审计是接单,”老周把缸子拎起来,“鉴定是接卷。” 从收到消息那晚起,张工一直没下载、也没点开那些文件。会后,他做了五件事。 把微信消息截图,写进《材料收件登记》:只记一件事——何时收到、谁发的、什么载体、有没有下载(未下载)。内容和件数,一律不点开、不清点。 给委托人发情况说明:本机构于某日收到当事人一方直接送来的材料一批,未使用,现随函转交并提请质证。 以机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方:上述材料请通过委托人提交,机构不能直接接收——函件抄送委托人,随情况说明报送。 手机里那几条消息和文件,登记、截图固定之后再处置:不打开、不下载、不另存;原始沟通记录留存备查,免得日后被质疑“销毁痕迹”。 当天下午,机构前台换了张纸:“当事人直接送来的材料,未经委托人要求代收的,一律登记后转交,机构不留用、不复印、不扫描”。 三周后,那批签证单由法院转交到机构,卷里附了质证记录。张工核完材料,那个缺口补齐了——走的是一道门。
相关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51262-2017,现行)第4.2.1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3.1条、第4.3.2条、第4.3.3条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部门规章,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造价鉴定属“四类外”,参照适用)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2023年修正)第八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法释〔2019〕19号,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文件,法〔2020〕202号)第4点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地方司法文件,渝高法〔2016〕260号,参照)第十七问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理解与适用》(配套释义资料,非法规原文)第4.2节、第4.3节条文解读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2022版,行业案例集·非法规原文)
开栏语:周五晚上九点,张工的微信弹出一串文件——施工方的资料员把整套签证单和变更单的扫描件发了过来,末尾附了一句“别跟法院说是我发的”。这个项目正好缺这批材料,缺口一补,报告就能做全。李姐听完,只问了一句:“你下载了吗?”
材料只有一道门,容不下第二只手
鉴定机构接受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规范里那个“当事人提交”,不是给当事人开的门
4.3.1 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函件(格式参见附录G)。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委托人并未委托鉴定机构代收当事人提交送鉴证据的,如发生当事人直接将证据材料交给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将证据材料直接提交给委托人,而不能擅自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那句“鉴定人有权询问当事人”,不是这么用的
内容是真的,也照样不能收
缺什么,只能跟委托人说
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据的函件(格式参见附录F)。
电子版比纸质件,多出三重麻烦
已经收到手的,退还是转
审计是接单,鉴定是接卷
主角后来怎么做的
一句话记住
“审计看的是一摞材料,鉴定看的是这摞材料怎么进来的。”李姐说,“谁递给你的,比递了什么更要紧。”
⚖️ 免责声明: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细节已经过脱敏处理。部分情节为教学需要进行了综合或改编,不代表任何具体案件及当事人。本文仅提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鉴定操作建议。
互动:你有没有遇到过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绕过法院,直接把材料发到你手机上?当时是怎么处理的?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