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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次将合伙企业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原因及合规性

说明本次将合伙企业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原因及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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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第6项:关于货币资金与金融资产。

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2024年末货币资金余额2.45亿元,2025年三季度末余额1.41亿元,2025年末余额3.10亿元。2025年公司利息收入35.45万元,较2024年1,905.35万元大幅下降。2025年末,公司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150万调整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调整后账面金额为1,961.47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88.53万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因为非交易性、不以盈利为短期目标。

请公司:(2)补充披露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项目名称、最终底层投向等,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发生的原因;(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说明本次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形。

公司回复:

二、补充披露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项目名称、最终底层投向等,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发生的原因;

(一)补充披露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项目名称、最终底层投向等

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150万为:

1、扬州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弘创”)的投资2,000万元,其最终底层投向为溜溜梅项目、唐饼家项目、精悦蓉项目、船歌饮食项目、之乐生活项目、瑞感科技项目;

2、对上海沪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150万元,其最终底层投向为古越龙山项目。

(二)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发生的原因:

1、扬州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因本年期末对资产进行公允价值测试,经评估公司评估,发现对扬州弘创项目公允价值下降,根据评估报告,公司对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88.53万。

2、上海沪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年公司获取了底层资产浙江状元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其2025年末资产总额及负债总额较上年无明显变化,且未出现明显公允价值变动。

三、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说明本次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形。

(一)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说明本次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2025年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150万调整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主要系公司在初始投资时的列报认定存在差错。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例如属于有限寿命工具的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信托计划、合伙企业份额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上述金融工具对于发行方而言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也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方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只能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本次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同时公司参阅了2025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并逐项对比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分类和重分类不正确”的情形,发现公司以前年度针对扬州弘创及上海沪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列报存在差错。

公司在发现该差错后,对其重要性进行了判断。考虑到该列报差错对公司2024-12-31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均无影响,对计算公司各重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时也无影响,涉及金额占公司2024-12-31总资产的比例仅1.1%,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整体报表未因该列报错误显失公允,因此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在2025年度报表中进行了更正。

(二)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形

该笔投资前期各年度公允价值无显著波动,账面未形成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无浮盈浮亏可结转至当期损益;2025年度该事项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为188.53万元,该金额无论对上期或本期而言均不重大,对利润影响极小。公司系纠正对上述两家被投资企业在初始投资时的列报错误,不存在通过重分类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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