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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帮客户审了份合同模板,法院说他是104亿非吸案的共犯——这事到底冤不冤?

他帮客户审了份合同模板,法院说他是104亿非吸案的共犯——这事到底冤不冤?

一个律师,审了几份合同,判了两年。

这个消息在律师圈炸了锅。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也太冤了吧?律师不就是审合同的吗?合同有问题,那是客户的事,律师能怎么办?

听起来确实很冤。一个从业25年的律师,只是帮客户看看合同,怎么就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但如果你只看到"审合同",你就被这个表面现象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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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这是个反直觉的判决

2025年10月9日,河北保定竞秀区法院作出判决: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张志晓,从业25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2012年至2022年间,他被河北秀兰集团聘任为法务顾问,服务周期长达十年(据张志晓本人陈述,十年顾问费合计约150万元)。秀兰集团是保定最大的房地产公司之一,自2013年起开展融资业务,但该集团从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或基金经营资质。据判决书认定,经张志晓审核定稿的合同模板,在秀兰集团的融资项目中被大规模使用,该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高达104亿元。

02

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

他到底做了什么?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张志晓不仅在邮件中修改审核融资合同模板,还在企业OA审批流程中出具"同意"意见,持续提供文书方面法律服务。法院还认定,他在审核合同过程中知晓该融资业务存在非法集资法律风险,曾向秀兰集团发送非法集资相关司法解释、房地产众筹法律风险材料,提示业务风险,但仍然继续对融资合同模板进行修改审核。

但辩方对此有完全不同的解读。

张志晓的辩护逻辑是:他仅通过邮件审查、修改合同,无决策权、不参与推进,不知企业是否采纳意见,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他发出了风险提示,恰恰证明他主观上没有帮助犯罪的意图——如果他想帮助犯罪,他为什么要提示风险?他甚至提出,自己认为"房子是有的,很多人最终还是冲着买房而去的",不认为是在帮助非法集资。

这个辩护逻辑,在法学界有相当多的支持者。有学者明确指出,非吸犯罪应当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不应被认定为成立非吸犯罪。律师做出了风险提示,企业最终决策要这么搞,律师能干预吗?律师提出了异议,就证明没有犯罪的共同意志。

法院的逻辑是:不管你发了什么提示,你继续盖章"同意",客观上就是在帮助非法集资"实现形式上的合法"。你看到了风险,你没有退出,你继续服务,这就是放任。

辩方的逻辑是:我提示了风险,我没有犯罪故意。我没有决策权,没有阻止能力,我只是一个提供法律意见的顾问。

这两种逻辑之间的张力,才是这个案件真正的法律重量。这不是一个"律师审合同就坐牢"的简单故事。这是一个"律师在发现客户涉嫌犯罪后,发出风险提示并继续服务,是否构成共犯"的争议案件。

03

同类案例:

不是"审合同就坐牢",而是"深度参与才被追责"

深圳周某案。据公开报道,深圳某律所合伙人周某,帮鼎某丰财富管理团队设计产品结构、起草《合伙协议》《委托理财合同》,还出过一份"合法合规"的书面意见。该团队累计吸收资金12亿元,投资人超过3000名。检方认定周某涉案金额2.3亿元。周某被判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请注意周某的角色——他不是审合同,他是设计产品结构、起草核心协议、出具合规意见。这是深度参与,不是形式审查。

山东段某某案。山东某律所主任段某某,担任山东某物流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公司涉案合同诈骗。2024年5月,一审法院认定,律师明知伪造提货单骗取酒店资产,仍草拟协议并配合实施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案件经上诉、发回重审,2026年8月3日重审一审法院宣告段某某无罪。从"8年"到"无罪"的反转,本身说明"律师服务是否构成共犯"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极不稳定。

青海林小青案。林小青律师因担任法律顾问,帮客户起诉,被检察院认为系明知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套路贷"还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2019年7月31日,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撤回起诉,8月22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林小青不明知法律服务被利用实施"套路贷",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被追责的律师,都不是单纯提供合同审查服务,而是深度参与了犯罪的核心环节。周某设计了产品结构,段某某一审被认定草拟了诈骗协议。但段某某案后续反转可能、林小青案最终撤诉,说明法院对"深度参与"的认定标准本身就在摇摆。

04

两个电影,一个道理:

当律师成为非诉业务的"结构性帮凶"

电影《糖衣陷阱》里有一个设定:年轻律师米奇以优异成绩从哈佛法学院毕业,被孟菲斯一家律所的高薪吸引。但他很快发现,这家律所的核心业务,是替芝加哥黑帮洗钱。律所派律师频繁飞往开曼群岛,表面上是处理海外法律事务,实际上是在搭建复杂的离岸架构,把黑钱洗白。

这个设定和传统的"律师帮杀人犯辩护"完全不同。律师不是在法庭上替罪犯说话,而是在黑帮的生意开始之前,就已经把洗钱需要的离岸公司、银行账户、法律文件全部设计好了。律师的参与,让黑钱变成了"合法投资",让犯罪所得进入了正常的经济循环。没有律师的专业架构,黑帮的脏钱根本走不出美国。

电影《迈克尔·克莱顿》则把这种"非诉帮凶"的角色推向了更深的层次。克莱顿在纽约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但他的职位不是出庭律师,而是"清道夫"——专门处理客户和律所最肮脏的麻烦。他的工作不是辩护,是在诉讼进入法庭之前,把对方律师可能拿到的所有不利证据提前清除掉。他的存在,让律所代理的大客户在法庭上永远"战无不胜"——因为所有对他们不利的东西,在开庭之前就已经被清理干净了。

这两个电影揭示的是同一个道理:当律师不是在诉讼中替客户辩护,而是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帮客户设计好规避法律的结构、清除掉所有法律痕迹,律师的专业身份就从"法律服务提供者"变成了"违法活动的结构性组成部分"。这种参与,比诉讼阶段的辩护对犯罪活动的帮助更大,因为它在犯罪链条的上游就把风险拆解了、把痕迹掩盖了、把法律外衣缝好了。

需要强调一句:以上电影情节只是帮助理解"专业身份如何加持违法活动"的比喻,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帮助犯认定。电影是艺术作品,法律判断要看具体案件中的主观明知、客观行为和因果关系。

05

回到张志晓案:

他做的是"审合同",还是"搭架构"?

张志晓在秀兰集团服务了十年。他做的不是一次性审查,而是持续审核融资合同模板,在企业OA审批流程中反复出具"同意"意见。秀兰集团用这些经他定稿的合同模板,吸收了104亿元公众存款。判决书认定,他在审核过程中已经知晓融资业务存在非法集资风险,曾向集团发送相关司法解释和风险材料。

他有没有设计产品结构?判决书没有这样认定。他有没有起草核心协议?从公开信息看,他审核的是合同模板。但这里有一个关键区别:合同模板的反复审核定稿,和一次性审查,在帮助效果上有本质差异。一次性审查,律师可能只是"提了个意见"。但持续十年、在OA流程中反复盖章"同意"的合同模板,已经成为秀兰集团融资业务的"标准配置"。每一个用这套模板签下的合同,都在向投资人传递一个信号:这份合同是经过律师审核的,是有法律保障的。

律师的持续参与,客观上增强了投资人的信赖,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意识。这在刑法理论上,可能构成对犯罪活动的"心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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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的规制逻辑:

区分角色,划清边界

欧美的规制逻辑,可以概括为两个关键词:区分角色,划清边界。

欧盟反洗钱指令将律师列为"指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当律师从事特定高风险活动——如买卖房地产、管理客户资金、设立法律实体——时,必须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但欧盟法律同时规定了一项关键豁免:如果信息受到法律职业特权保护——例如在提供法律咨询或进行诉讼时获得的信息——律师没有报告义务。

换言之,欧盟的规制逻辑是:律师的"辩护人"角色受特权保护,"交易执行者"角色受反洗钱义务约束。

美国的情况更复杂。美国证券法体系下,律师如果起草了客户随后提交给SEC的文件,即使该文件没有律师的签名,律师也可能承担主要责任。但美国法律同时划了一条清晰的边界:律师仅仅"为客户提供服务"本身不足以构成责任。关键是律师是否"做出了可以直接归因于他的陈述"。

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Beckner 案中撤销了一名辩护律师的定罪。判决强调,要认定律师协助客户欺诈,必须证明其对该欺诈行为具有实际知道(actual knowledge)——仅提供常规法律服务、履行辩护职责,不能反推其有犯罪故意。但需要说明的是,欧美同样存在大量争议判例,不同法院、不同法域对"律师服务是否构成共犯"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所谓"边界"远没有看上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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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和豁免:

法律画出的那条线

回到张志晓案。真正的争议不在于"律师能不能审合同",而在于:按照本案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一旦发现客户业务涉嫌犯罪,提示风险后仍持续提供涉罪业务的文书包装服务,则不再属于中性的法律咨询,而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参与者。

但是,如果你是对涉嫌犯罪的客户进行刑事辩护呢?

那就不一样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条也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换言之,法律在"交易执行"和"法律咨询/辩护"之间画了一条线。你为客户设计产品、搭建架构、审核合同、出具合规意见——这是"交易执行",你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你为客户进行刑事辩护、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这是"法律咨询/辩护",你受执业豁免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交易执行/法律咨询"的二分是借鉴域外理论的表述,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这个法定划分。国内裁判的核心判断标准,仍然是刑法共犯的核心要件: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实质帮助行为。

这里还需要补充一句学术界的提示:关于"律师中性业务行为"的可罚性边界,学界存在巨大分歧,并非通说。罗翔、许华萍在《律师中性业务行为可罚性与否之界分》(《湖湘法学评论》2022年第4期)中主张用"折中说"判断:既要看客观是否超出职业相当性,也要看主观是否有确定故意。张志晓案的一审判决,只是这场学术争论在个案中的一次具体投射,不代表一条已经被普遍接受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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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实务难题:

律师怎么知道客户是在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但问题在于,这条线在法律条文上画得清楚,在实务中却很难判断。

律师怎么判断客户的业务已经达到涉嫌刑事犯罪的程度,而不是仅仅民事违规或行政违法?

这个判断标准本身非常模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实务中并不是非黑即白的。一个企业向员工借款,是内部融资还是非法集资?一个项目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私募还是非吸?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很难在第一时间做出确定的判断。

这意味着,"发现风险就必须退出"这个结论,在实务中并没有那么简单。什么时候触发必须终止委托的义务?是律师"怀疑"客户可能犯罪的时候,还是律师"确定"客户正在犯罪的时候?如果是前者,标准太模糊,律师可能因为过度谨慎而拒绝所有正常业务。如果是后者,律师往往没有能力做出确定性判断。

这个实务困境,恰恰是张志晓案的核心争议所在。他发了风险提示,说明他"怀疑"了。但他没有"确定",所以他继续服务。这个"怀疑但不确定"的状态,对应刑法上间接故意与中性帮助行为的边界争议——法律上到底意味着什么,目前没有标准答案。

09

结语:

红线已经画出来,但知道线在哪的人太少

张志晓案的核心警示,不是"律师不能审合同"。而是:按照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当你发现客户的业务涉嫌违法,当你已经发出了风险提示,而你仍然选择留下来继续提供涉罪业务的文书包装服务——你就不再是"卖刀的",你是参与者。

律师这个职业,从来不只是生意。

你办的每一个案子,签的每一份合同,出的每一份意见,背后都可能站着一个相信法律的人。他可能不懂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懂什么是"合同诈骗"。他只知道,有律师看过的东西,应该没问题。

这份信任,比那150万顾问费贵得多。

别让它被辜负。

🔗 评论区聊聊:如果你是律师,发现客户的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但客户说"你只管审合同,出了事我负责"——你会留下来继续服务,还是果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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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后续程序状态

据公开梳理,张志晓已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二审结果尚未公布。本文基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公开报道,不代表对二审结果的预判。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规定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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