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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设备抵押版)参考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抵押合同(设备抵押版)参考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一、适用场景

本模版适用于以现有的、特定化的生产设备设立抵押的情形: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设备占有,将其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生产线、工程机械等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就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设备融资借款、赊购设备货款担保、融资租赁回租担保等交易。

设备抵押与房产抵押的法律骨架完全不同:设备是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登记不是设立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民法典》第403条)——签了合同抵押权就存在,但不办登记就挡不住善意第三人。登记机关也不是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生产设备抵押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与本系列兄弟版本的区别:房产抵押版(556)走不动产登记设立主义;车辆(559)、船舶(560)、航空器(561)抵押虽有专门登记规则,但同为动产抵押对抗主义框架;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集合担保的,属浮动抵押(《民法典》第396条),与本版特定化固定抵押结构不同,另行制作。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需另行处理:

  • 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整体集合抵押(浮动抵押,《民法典》第396条、第411条,财产在确定事由发生时特定化)
  • 车辆、船舶、航空器抵押(有专门登记机关与规则)
  • 以应收账款、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担保(权利质押,登记或交付生效)
  • 设备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出租人自物担保,结构不同)
  • 民间借贷中仅以设备"押给"债权人占有(转移占有的是质押,不转移占有才是抵押,《民法典》第394条)

二、合同正文

设备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债务人本人 □第三人,第三人担保的请在主合同中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设备抵押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设备

1.1 乙方以其有权处分的下列生产设备抵押给甲方(《民法典》第395条第一款第四项),设备的具体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数量、存放地点、购置价及评估值,以本合同附件一《抵押设备清单》为准(《民法典》第400条第二款第三项)。

1.2 本合同项下抵押设备为特定化的现有设备,不包括乙方将来添置的设备(《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须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设备集合设立并以专门协议约定,本合同不构成浮动抵押)。

1.3 抵押设备的从物(附属配件、专用工具、随机备件等)随主设备一并抵押;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20条)。

1.4 乙方保证对抵押设备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设备之上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抵押、质押、租赁、所有权保留、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

第二条 被担保债权与担保范围

2.1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债务人与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货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2.2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民法典》第389条);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3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法律规定的债权加速到期情形的,以加速到期日为准。

第三条 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

3.1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即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民法典》第403条)。

3.2登记的对抗效力: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03条)。双方确认按下列第____项办理登记(勾选一项,建议选第一项):

□ 甲方(或其委托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登记期限自登记之日起____年(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一条);乙方应予配合提供设备信息、主合同等登记所需材料

□ 双方约定的其他登记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登记由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办理方负责,双方应如实填报。

3.4 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利实现、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权利等情形发生的,甲方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3.5 乙方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甲方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条 抵押设备的占有、保管与使用

4.1 抵押设备由乙方继续占有、使用、收益,不转移占有(《民法典》第394条第一款);乙方应妥善维护保养,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使用,保持设备处于良好运转状态。

4.2 抵押设备的存放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迁移设备存放地点的,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更新登记信息;设备处于异地施工、巡回作业等移动状态的,双方应在附件一中如实载明作业范围。

4.3 乙方应为抵押设备投保下列保险(勾选并填写):□财产一切险 □机器损坏险 □其他:____________,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保险期间不短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担保期间设备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民法典》第390条)。

4.4 乙方应在抵押设备上粘贴或喷涂抵押标识(□是 □否);粘贴标识的,乙方不得遮盖、涂销、拆除。

第五条 抵押设备的转让与出租限制

5.1 抵押期间,乙方可以转让抵押设备,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乙方转让抵押设备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抵押权不受影响。甲方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乙方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第406条)。

5.2 双方约定:抵押期间乙方转让抵押设备,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同意转让的,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该内部约定不限制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5.3正常经营买受人的特别提示:乙方为设备经销商等经营者的,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404条)——已售出并交付的设备,甲方不能向买受人追回,只能追究乙方责任。

5.4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设备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后乙方出租设备的,不得损害甲方抵押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____年。

第六条 抵押权的保全

6.1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设备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设备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设备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设备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民法典》第408条)。

6.2 因设备折旧、技术更新、损耗等原因导致抵押设备评估值低于担保债权余额的____%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____日内追加担保或补充抵押设备;乙方未按约追加的,按第九条处理。

6.3 甲方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甲方与乙方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债权数额等内容,但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民法典》第409条第一款)。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7.1 乙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设备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民法典》第410条第一款)。

7.2 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设备(《民法典》第410条第二款)。

7.3 抵押设备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民法典》第410条第三款)。

7.4 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设备仍在异地存放或作业的,甲方有权进入存放地/作业地清点、接管设备,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 清偿顺序的特别确认

8.1 同一设备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设备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414条第一款)。

8.2 同一设备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设备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民法典》第415条)。

8.3 乙方以赊购方式取得设备且出卖人依《民法典》第416条就未付价款在设备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出卖人的抵押权优先于甲方在内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乙方以赊购设备抵押的,甲方应先行查询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确认在先权利负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违反第一条第1.4款陈述保证,或擅自转让、出租、出借、隐匿、迁移、拆解抵押设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追加担保;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实现抵押权。

9.2 乙方未按约维护保养致设备价值明显减损、或未按约投保续保的,按第六条第6.1款处理;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9.3 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9.4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项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____________仲裁机构,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民法典》第403条)。

11.3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抵押设备清单》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


附件一:抵押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出厂编号
数量
存放地点
购置价(元)
评估值(元)
1
2
3

(设备数量多的可加页;每页由双方签字确认。异地作业设备请在"存放地点"栏注明作业范围。)


三、使用说明

  1. 先想清楚"登记对抗"四个字
    :设备抵押签了合同抵押权就设立,不登记也有效——但只在你们两方之间有效;一旦设备被转让、再抵押给不知情的人,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排在后面甚至按债权比例受偿(《民法典》第403条、第414条第三项)。要担保效力就务必登记,没有折中方案。
  2. 登记去哪里办
    :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去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局)——生产设备抵押统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办理,全国统一、网上自助、即时生效(《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老经验、老模版里写"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设备抵押登记"的,全部过时。
  3. 登记期限要盖住债务期限
    :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一条);主债务展期的,记得同步办理变更登记,别让登记先"过期"。
  4. 设备清单就是抵押权的边界
    :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数量一项都不能含糊——"某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一批"式的描述在固定抵押下可能因无法特定化而影响抵押权范围。出厂编号是设备的"身份证",务必逐台填写;从物(专用工具、随机备件)随主设备一并抵押,最好也列入清单。
  5. 抵押人是设备经销商的要格外当心
    :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设备的买受人,抵押权不得对抗(《民法典》第404条)——设备一卖出、买受人一付款,担保就落空。对经销商库存设备抵押,建议提高担保系数、缩短核查周期,或改用浮动抵押结构。
  6. 签合同前先查一遍中登网
    :统一登记系统支持按抵押人名称查询其名下全部动产担保登记——赊购来的设备可能带着出卖人的价款抵押权(设备交付后十日内登记的,优先于你的抵押权,《民法典》第416条)。查无登记再签,是成本最低的风控动作。
  7. 贬值是设备抵押的常态
    :设备折旧快、技术迭代快,评估值撑不了整个债务期间。第六条的"低于债权余额____%追加担保"触发线要填实数(通常60%-70%),并约定清楚追加担保的形式与时限。
  8. 保险第一受益人写甲方
    :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覆盖火灾、事故等毁损风险;毁损、灭失后保险金可以优先受偿或提存(《民法典》第390条),别让担保物"裸奔"。
  9. 主合同与抵押合同要联动
    :担保范围、履行期限、加速到期条款要与主合同一致;第三人提供设备抵押的,主合同中注明"由____________提供设备抵押担保,另见设备抵押合同"。
  10. 注销登记也是义务
    :债务还清后凭结清证明要求抵押权人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六条);抵押权人不配合的,抵押人可向其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依第十八条要求变更或注销。

四、风险提示

⚠️ 风险一|"签了合同不登记"是设备抵押最大的坑
设备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03条):设备被卖掉,买受人不知情且已付款交货,你追不回设备;被再抵押给他人且对方登记了,登记在先的先受偿;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414条)——合同在手≠万无一失,登记才是对抗世界的钥匙。
⚠️ 风险二|正常经营买受人一击即穿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404条)。抵押人是设备销售商、工程机械出租方等经营者的,设备在门市卖出、买方付款提货的瞬间,你的抵押权对这些设备即告落空,只能转向抵押人追责。对经营性抵押人务必评估其销售行为风险。
⚠️ 风险三|老登记机关认知害人
民法典施行前设备抵押登记在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办理;2021年1月1日起统一改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国发〔2020〕18号)。拿着老模版去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会跑空,未办成登记的设备抵押不具对抗力。签约前认准"中登网"。
⚠️ 风险四|设备无法特定化,抵押权成空文
固定抵押要求抵押财产特定(《民法典》第400条第一款第三项):型号、出厂编号、数量缺一项,实现抵押权时就可能就"哪些设备在抵押范围内"扯皮。批量设备务必逐台列明,双方在清单上逐页签字确认;从物、配件同步入单(《民法典》第320条)。
⚠️ 风险五|贬值快、追保难
设备天然折旧,两年残值腰斩的行业比比皆是;抵押设备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可请求停止行为、恢复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恢复也不提供的可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民法典》第408条),但司法实践对"减损"举证与估值争议多。事前约定追加担保触发线与时限(本合同第六条),好过事后诉讼。
⚠️ 风险六|在先担保与超级优先权埋伏
签约前未查统一登记系统的,可能撞上:在先登记的其他抵押权(按登记时间排你前面,《民法典》第414条第一项)、在先设立的质权(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民法典》第415条)、出卖人价款抵押权(设备交付后十日内登记的,优先于你的抵押权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民法典》第416条)。查一次中登网,几分钟避开全部埋伏。
⚠️ 风险七|流押约定无效力
不得约定"到期不还设备归甲方"——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01条)。想处分设备,走折价、拍卖、变卖程序(《民法典》第410条)。
⚠️ 风险八|设备"跑"了比设备贬值更麻烦
设备可移动是天性:施工机械随项目走、生产线可能被整体拆迁。存放地变更不通知、异地作业不披露,实现抵押权时设备可能下落不明。第四条的存放地条款+迁移通知义务+保险条款三件套,是把"看得见的担保"留在视线内的工具;发现抵押人隐匿、转移设备的,立即依第九条主张加速到期。

五、免责声明

本模版为通用参考文本,不针对具体个案出具法律意见。如遇复杂情形,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模版依据发布日期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制,后续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出台可能影响部分条款效力,请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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