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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脸”成为数据:AI时代人像权益保护的规则演进

前言
过去一年,关于“脸”的纠纷明显多了起来。一位演员发现自己的面孔出现在从未参演的短剧中,一位汉服博主的写真成了AI短剧里的反派角色,一位模特的形象被用于“虐待动物”的剧情……这些曾经难以想象的事情,正在成为现实。
当AI技术让“复制”变得几乎零成本,一张具有辨识度的面孔——无论是明星、网红还是普通人——都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移植”、被商用、被丑化。与此同时,另一个方向上的探索也在悄然进行:有人开始尝试为“脸”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让这张脸从一种生理特征,变成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数据资产”。
一边是侵权纠纷频发,一边是确权探索起步。这背后折射出的,是法律规则正在经历一次新的演进。本文将从司法实践、制度探索和合规建议三个层面,梳理这一演进脉络,并尝试回答一个核心问题:在AI时代,人像权益该如何被保护?
01
AI换脸侵权:司法实践的新挑战

一、知名演员“被参演”AI短剧
2026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备受关注的AI换脸侵权案。某知名演员发现,自己从未参演的一部44集短剧中,女主角的面孔与自己高度相似。该短剧由A公司制作,B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中播出。网络上很快出现了“#短剧疑似AI换脸演员某某#”等话题,大量网络用户讨论并质疑该剧使用了原告的肖像。
A公司辩称,涉案形象是通过AI创作生成的,他们从未输入与原告相关的指令,只是原告外貌具有“大众认可的美女面部特征”,AI生成的形象恰好相似,属于“技术偶然”。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短剧共44集、时长共90分钟,其中两个片段使用了AI换脸技术,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原告肖像具有一定相似度。法庭要求A公司再次演示换脸过程时,A公司却以“账号、技术等原因”无法完成。而原告使用A公司提供的图片和短剧片段用同一软件进行换脸操作后,形成了与短剧中完全不同的形象。
二、法院如何认定AI换脸是否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换句话说,肖像的核心不在于“像不像”,而在于“能不能被认出来”。法院明确指出,使用AI技术换脸合成的肖像,即使与肖像权人肖像存在一定差异,但如果能够被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识别,就应当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
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权的故意并实施了侵权行为,B公司作为播出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构成侵权。两被告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本案的司法意义
这个案子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赔偿金额,而是法院对AI生成内容提出的一项重要判断:在AI生成内容场景下,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关键不在于创作者是否主动输入了某位公众人物的名字,而在于最终生成的内容是否足以使一般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
这意味着,即使你没有直接使用某人的照片,只要AI生成的形象能让公众认出是谁,就可能构成侵权。“技术偶然”不是挡箭牌,“AI算法出错”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影响的是赔偿责任的大小,而非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
202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则。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02
普通人也会“丢脸”:被忽视的侵权风险

一、汉服博主的照片成了短剧反派
2026年4月,一位汉服博主发帖称,AI短剧《桃花簪》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照片中的形象制作为AI人物,并用于剧中饰演反派角色。另一位商业模特也在社交平台维权,称自己的形象被该剧擅自使用。
在这部短剧中,普通人的汉服写真被用来生成“贪财好色的猥琐形象”,个人面部形象则被盗用为“面容受损、虐待动物的角色”。制作方给出的解释是“AI算法出错”。
这个理由听起来很“技术流”,却难以让人信服——剧中形象与当事人照片高度相似,如此精准的“撞脸”,岂能是一句“算法出错”就轻描淡写带过?最终,播出平台认定出品方违规违约,全面下架该短剧,并暂停其上传剧集15天。
二、普通人维权的三重困境
这个案例揭示了普通人面对AI侵权时的困境:发现难、取证难、维权难。
明星被侵权,有团队监测、有粉丝举报、有媒体关注。但普通人呢?你的照片可能被AI抓取、拼接、商用,而你根本不知道。即使发现了,要证明“这张AI生成的脸就是我的脸”,也需要专业的技术鉴定和法律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为普通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如何证明“这张AI生成的脸就是我的脸”,仍是维权的难点。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无论是否主动使用博主照片,在侵权定性上差异不大,核心都在于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形象。只要AI生成的角色,能让公众联想到特定的真实人物,就可能构成侵权。
03
从“防盗”到“确权”:人像数据的制度探索

一、传统维权路径的局限
在传统法律框架下,“脸”主要受《民法典》肖像权保护,解决的是“未经同意不能用”的问题。这是一种“消极防御”——只有当侵权发生后,权利人才能够主张权利。
但问题是:事后救济成本高、举证困难。AI换脸侵权往往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侵权主体难以追溯等特点。当一张面孔被AI抓取、拼接、商用,权利人往往面临“发现难、取证难、维权难”的三重困境。
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在AI时代,仅仅“禁止使用”已经不够——权利人还需要回答“谁有权用、怎么用、能不能商业化”等一系列积极确权的问题。
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探索
近年来,多地开始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为人像数据的确权提供了新的路径。
在国家层面,2026年7月,国家数据局正式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首次在全国层面系统建立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框架。该指引明确,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
在地方层面,各地试点工作也在积极推进:
北京:2026年6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发布通知,将《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延期施行三年,继续探索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上海:2024年11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印发《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明确经登记的数据产品可通过许可、交易、服务等方式实现经济价值。
浙江:浙江省已发布《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登记服务。
江苏:2026年3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省高院、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登记服务。
深圳:2026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数据集合将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市主管部门将建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
成都:2026年5月,国内头部MCN机构OST传媒(成都潮我看文化娱乐经纪有限公司)通过映界智能技术平台,成功取得“靖雅欧巴形象数据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该公司陆续完成旗下一百余名网红艺人的多模态人像数据集知识产权登记,成为全国MCN行业首单人像数据确权登记。
三、确权的法律价值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确权证书具有初步证据效力。 202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涉及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认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具备个案初步证据效力。这意味着,当侵权发生时,权利人无需再从零开始举证权利归属,登记证书本身就是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其二,确权为数据资产的商业化利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经登记的数据产品可通过许可、交易、服务等方式实现经济价值。据报道,上海已登记的数据产品累计实现经济价值约203亿元,24家企业依托数据知识产权实现质押融资5.47亿元。
04
法律规则的演进方向与合规建议

一、从“事后救济”到“事前治理”
过去,更多是在侵权发生后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未来,如何提前明确权利边界、规范使用规则、降低经营风险,将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
202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该意见还规定,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释放出明确信号:法律保护正在从“事后救济”向“事前治理”延伸。对于企业而言,提前建立合规机制,比事后应对诉讼更为重要。
二、从“人格权保护”到“数据资产保护”
随着数字人、AI内容创作等应用不断发展,人像已经不仅承担识别身份的功能,也逐渐成为商业运营的重要载体。《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提供了法律空间。
未来,人像如何使用、如何授权、如何管理,将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对于内容创作者、MCN机构、影视制作方而言,这意味着需要重新审视“脸”的价值——它不仅是人格权意义上的肖像,更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资产。
三、合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第一,建立人像数据的合规采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基础,取得个人同意是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该条还规定了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等其他六种情形。对于人像数据的采集,应当明确告知采集目的、使用范围、存储期限等信息,并取得当事人的明示同意。
第二,及时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人像数据,建议及时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明确权利归属和使用规则。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在侵权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建立AI内容创作的合规审查机制。 对于使用AI技术生成的内容,应当建立合规审查机制,确保生成内容不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涉及公众人物的内容,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第四,完善侵权应对机制。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发出侵权通知、追究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建议通过时间戳、区块链等方式保全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持。
结语
AI复制一张脸,可能只需要几秒钟。但围绕这张脸形成一套清晰、稳定、可持续运行的权利规则,却需要法律、产业和技术共同探索。
从AI换脸侵权,到人像数据确权,我们看到的并不仅仅是几个案例,而是人像权益保护规则正在经历一次新的演进。在这个过程中,真正值得关注的,或许已经不是“这张脸值多少钱”,而是如何让一张具有商业价值的数字形象,在创新与保护之间找到更加清晰的边界。
对于文娱产业而言,AI带来的不仅是效率提升,更是一次关于权利、规则与商业模式的重新定义。而法律,也将不仅仅是风险发生后的救济工具,更会逐渐成为产业创新的重要基础设施。
特别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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