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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社交软件中的聊天表情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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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软件中的聊天表情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青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 键 词:民事·知识产权·著作权·美术作品·独创性·聊天表情
裁判要旨:社交软件中的聊天表情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造型,如果能够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基本案情:2011年1月10日,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科技公司)授权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计算机公司)运营“微信”软件及其各升级版本,并授权其专有使用相应美术作品。2016年8月29日,腾某科技公司创作完成“微信表情系列1.0”,其中包括涉案6个微信表情,即“奸笑”表情、“嘿哈”表情、“机智”表情、“捂脸”表情、“耶”表情、“皱眉”表情(简称涉案微信表情),并于2018年7月20日进行作品登记。腾某科技公司与腾某计算机公司发现,北京青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某公司)开发运营了“吹牛”应用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及多家手机软件下载平台提供下载、安装服务。“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的聊天表情(以下简称被控侵权表情)与原告在先的涉案微信表情相同。为此,腾某科技公司与腾某计算机公司将青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在其运营的软件中提供的被控侵权表情与原告涉案微信表情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币种下同)。被告青某公司辩称:涉案微信表情中有的与其他在先聊天表情构成实质性相似,有的来自其他表情包,不能确认原告系著作权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涉案微信表情和被控侵权表情均为免费提供,原告未因被控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亦未因此而获利,且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争议焦点:案涉微信表情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裁判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京0491民初16794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10544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四)美术、建筑作品……”(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予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据此可知,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因素。而构成美术作品,除了要求具有独创性外,还应当具有审美意义。聊天表情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造型,如果能够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则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❷本案中,案涉微信表情均为采用“黄脸表情”设计理念的卡通形象,即用圆形黄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像、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案涉微信表情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案涉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被告的行为使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对该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一条;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详见附件。
案例索引:❶案号:(2019)京0491民初16794号;❷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❸裁判日期:2019年7月19日;❹来源:见《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青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具有独创性的聊天表情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该表情系免费提供不代表相应权利被侵害时没有损失》,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9-2-528-002。
附件:相关法条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节录)
第三条第四项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四)美术、建筑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节录)
第四条第八项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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