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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李某入职某商贸公司。
2024年9月11日,公司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电子版劳动合同,李某不回应。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25年5月27日,李某向公司递交离职报告,载明因个人职业规划调整提出辞职申请。
2025年5月28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1,962.06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微信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给员工,员工未回复,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单方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未经同意不能认定为签订,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最迟应于2024年5月22日起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虽然向李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电子版,但是双方并未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沟通。
公司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向李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予以拒绝,应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962.06元。



提起上诉:已通过微信发送完整劳动合同,未签合同系员工恶意拒签及“劳动碰瓷”,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上诉认为,其已通过电子送达和当面催告等方式积极履行义务,未签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李某恶意拒签。李某认可已查看微信发送的完整劳动合同,却既不签署也不提出异议。
李某用工满一年当日主动离职并立即启动仲裁,属利用法律漏洞的“劳动碰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用人单位及时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判决:公司未尽到合理催告义务,未能证明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提供方,负有主动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责任。
公司虽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电子版劳动合同,但在李某未回复的情况下,其应当通过微信提醒、电话沟通等方式积极跟进。
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后其进一步催告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意图促成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向李某告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李某在劳动关系满一年当日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且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司虽提供了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的证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催告义务,亦未能证明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5月11日
案号:(2026)新01民终949号
1. 发送不等于签订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提供方,负有主动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定义务。仅通过微信单方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在员工未回复、未确认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直接免除二倍工资责任。
2. 必须履行合理催告义务
若员工对电子版劳动合同“已读不回”或拖延签署,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微信明确提醒、电话沟通录音、发送书面催告函等方式积极跟进,并妥善保留已尽到合理催告义务的证据链。
—凝万众之力 解众企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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