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福利保障制度,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福利保障制度,现就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低保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残疾人。
2、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指按照《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办法》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以及三级、四级残疾人。
3、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入户调查认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领条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材料;
5、经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认定为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或《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同时电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须同时填写两个审批表。
四、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一)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有固定收入,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二)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须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五、政策依据
1、《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22〕92号)
2、《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25〕19号)
六、注意事项
1、青民发〔2022〕92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请需要申请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补贴时带齐所需资料。
后续政策如有变化,我乡将通过本公众号及时更新。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