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头条号作者“天鹅湖观澜”发布,近日,芜湖镜湖区医院一起不大不小的招标项目引起了社会关注。
原来,该院于2026年5月发布医用物资智能化供应链服务招标项目,预算金额17.1万元/年,合同履行期为三年。

一些企业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经开标,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成交单位。
但有参标企业发现,经过查询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国药芜湖投标文件中的物流信息化管理软件系统并没有软件著作权。
招标文件在《采购清单说明》中明确指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资质、仓库及业绩证明等材料为投标人所有;
既然没有著作权,也就不属于芜湖国药公司所有,显然该公司的“软件系统服务技术设计”不符合要求。
后经原评标委员会复评,对芜湖国药提供的《软件自主著作权授权书》不予采信,扣除评分项的6分。
但同时,招标文件中在技术标评审内容及标准的“服务方案”一栏中明确指出,投标人的软件系统服务技术设计合理,考虑全面,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14-20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7-14分;针对招标文件要求偏差较大的,得0-7分。
既然评标委员会认定了该软件不属于芜湖国药所有,那么为什么对于服务方案的打分却迟迟不予扣除呢?
参标企业感觉到:软件系统不是你的,还谈系统的技术设计、模块设计、接口方案?还能再谈系统的服务方案?
这么浅显的道理,为什么不纠正呢?
今年以来,安徽正在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