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GF-2025-2601 电 子 监 管 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制 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产业和供地政策为别墅类房地产开发(包括私家庄园)等禁止类项目签订出让合同。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上不得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已设立的各类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以宗地图为基础制作,也可直接附宗地图;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应当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下界限,高差为 70 米。
五、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用途土地的出让期限及其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七条中,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为必填项。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等另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从其规定。
七、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照出让文件、公告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分期付款约定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缴款时限次日起算,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实际付款当日止。
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九、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十、本合同第十五条中,受让宗地约定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一、本合同第十七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另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从其规定。
十二、本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项。出让文件、公告有其他转让条件的,可在第三条补充填写。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按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四、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坐落、界址、界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期限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不得空项。
十五、本合同中的“某日之内”、“某日之前”等非具体日期的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中的“某日”包含当日。
十六、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十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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