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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01讲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知识点九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考题类型:
1.挑错题
(1)程序挑错,
(2)做法挑错,
(3)时间挑错;
2.时间记忆类的题目;
一、知识点解析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名称 内容 使用
封面格式和四卷八章。第一卷包括第一章至第五章,涉及招
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
《标准 一定规模以上,且
及格式、工程量清单等内容;第二卷由第六章图纸组成;第
施工招 设计和施工不是由
三卷由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组成;第四卷由第八章投标文
标文 同一承包商承担的
件格式组成。标准招标文件相同序号标示的节、条、款、
件》 工程施工招标
项、目,由招标人依据需要选择其一形成一份完整的招标文
件。
工期 不超过 1 2 个
《简明 月、技术相对简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
标准施 单、且设计和施工
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
工招标 不是由同一承包人
件格式八章
文件》 承担的小型项目施
工招标。
(二)施工招标程序
(1)招标准备
(2)组织资格审查
(3)发售招标文件
(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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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预备会
(6)投标文件的接收
(7)组建评标委员会
(8)开标
(9)评标
(10)合同签订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
1.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共包含封面格式和五章内容,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由
招标人依据需要选择其一,形成一份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文件各章规定的内容:
(1)资格预审公告;
(2)申请人须知;
(3)资格审查方法;
(4)资格审查办法;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四)施工评标办法
常用的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最低评标价法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初步评审标准: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四个方
面。
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单价遗漏、付款条件等。
评标程序: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评标结果。
2.综合评估法
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专门要求的招标项目。
初步评审标准:综合评估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初步评审标准的参考因素与评审标准等方面基本相同,
只是综合评估法初步评审标准包含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和响应性评审标准三部分。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分值构成
将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及其他评分因素分配一定的权重或分值及区间。
(2)评标基准价计算
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行业管理规定给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4)评分标准
招标人应当明确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和其他因素的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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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分因素的权重。
招标人还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及行业、地方管理规定,增加一些标准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施工组织
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及投标报价外的其他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作为补充内容。
第02讲 招标、投标
二、补充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摘选)》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 招标范围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
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
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
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 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
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
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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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
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或者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 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3 日或者 1 5 日 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 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 投标截止时间 1 0 日前 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
算价的 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
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
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
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
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
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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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
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
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
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 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
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
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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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
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03讲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摘选)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
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
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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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
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
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
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
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
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
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并标明排序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
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
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 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 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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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1 3 修改后)》(摘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
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
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
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
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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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
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
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
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
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
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
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
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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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
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
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
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
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
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
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
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
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
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
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
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
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
第10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
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
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
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
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
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
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
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
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
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
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11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
外。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判。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
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
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
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0 日之内签订合同 。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
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
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 签订合同后 5 日内 ,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04讲 典型案例
三、核心案例解析
案例一(教材案例四十七)
背景: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决定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资格预审,A、B、C、D、E五家施工单位通
过了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了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的投标采用工程量
清单的方式报价。
在招标文件中,只提供了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数量,而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清单仅仅
列出了项目,没有具体工程量。
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B在对报价部分计算时,工程量直接套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清单数量,
价格采用当地造价管理处的信息价格与估算价。及至投标截止时间前5分钟,C公司又递交了一
份补充材料,表示愿意降低报价25万元,再让利1.5个百分点。
在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之时,经由他人提醒,E投标人意识到自己的报价存在重大问题,于
是立刻撤回了自己的投标文件。
第12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问题:
1.投标人B的工程量计算与报价是否妥当?为什么?
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应当怎样计算措施费?
3.投标人C的做法属于什么投标报价技巧、手段?
4.投标人E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招标人应当如何应对?
『正确答案』
1.投标人B的工程量计算与报价不妥当。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含有预估成分,所以为了准确地确定综合单价,应
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说明和施工图,重新校核工程量,并根据核对的工程量确定报价。
由于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工程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实际工程量,因此只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清
单工程量是无法准确组价的,合理的组价必须计算工程数量,并以此计算综合单价,必要时还
应和招标单位进行沟通。
造价管理处的信息价格是一种综合价,不能准确地反映个别工程的实际使用价格,因此必
须按实际情况询价。根据当前当地的市场状况、材料供求情况和材料价格情况,来确定报价中
使用的价格数据,才能使报价具有竞争力。目前市场竞争较强,能不能中标,确定价格是至关
重要的一个环节。另外,当地的造价计价标准、相关费用标准、相关政策和规定等,都是不可
缺少的参考资料。
2.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组成要求,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
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等。对于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单位通常只列出措施项目清单或
不列,但是投标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措施项目并计算措施费,否则视为在其他项目
中已考虑了措施费。
3.投标人C的做法属于突然降价法和许诺优惠法。
4.投标人E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不正确,因为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允许撤标。对此,招标人可
以没收投标人E的投标保证金。
案例二(教材案例四十八)
背景: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决定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资格预审,A、B、C、D四家施工单位通过
了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了招标文件。投标人A在取得了招标文件后,认真核对了工程量,
根据当前当地市场状况、材料供求情况和材料价格情况,基于询价,并对措施项目作出处理后
确定报价。在报价全部完成后,投标人A按照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了招标单位。
投标人D在赶往指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时候,由于交通拥堵,投标人D察觉可能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不能赶到,因此给招标人打电话,说明理由和自己的报价,要求参加竞标,投标文件
将随后补上。招标人同意了该要求。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最终选定投标人D为中标单位。对此结果,其他投标
人均表示异议。
第13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问题:
1.什么是措施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时对措施项目应当如何处理?
2.招标人选定投标人D中标正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
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措施项目清单可作调整。措施项目清单
为可调整清单。
招标方的“措施项目一览表”内容只列项目,由投标方根据实际施工方案自主计算措施项
目的量及费用并报价;而不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可根据
企业自身特点作适当的变更和增减。投标人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措施费用作通
盘考虑,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
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认为其已经分摊在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报价中,将来措施项目发生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索赔与调整。
2.招标人选定投标人D中标的做法不正确。
投标人D不能及时上交投标文件,应当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作废处理,不能将失
去资格的投标人D确定为中标人。
案例三
已知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某分包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万元,具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工
程特点,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招标。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鉴于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该分包专业工程评标工作,总
承包单位便直接确定了评标专家。
事件2: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合同
复印件作为施工业绩认定的证明材料,不足以反映工程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还应提供工程竣
工验收单。所以对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施工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和工程竣工验收单的投标人通过
资格审查,对施工业绩仅提供了合同复印件的投标人做出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处理决定。
事件3:评标结束后,总承包单位征得业主同意,拟向排第一序位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前,了解到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状况恶化,且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
问题:
1.事件1总承包单位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事件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施工业绩认定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针对分包专业工程招标过程中的事件3,总承包单位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问题1:
总承包商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做法正确。
理由: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
第14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问题2:
评标委员会对施工业绩认定的做法错误。
理由: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
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问题3:
总承包人可以重新招标或选择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
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案例四(教材案例四十九改编)
背景:
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
标文件规定:2021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
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21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
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
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没有投标单位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
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
家1人,由于该项目为一般项目,因此招标人也要求直接确定。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第15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问题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程实际的处理能力。
『正确答案』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
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 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
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投标书没有单位公章、未
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
投标文件。
案例五(案例五十四)
背景:
某医院决定投资1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
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
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
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
投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
第16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会。其中,E单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
D单位在2000年11月13日提交书面撤销投标文件的通知。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某所
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其中的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
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
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
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
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
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
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问题久拖不决后,该医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标?为什么?
5.如果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该医院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在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如下:
(1)在公开招标中,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为公开招标应
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
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不应由该省建委主持。开标会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
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
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
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
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应当视为违约行为。因此,招标单位可以没收D单位的投标保
证金。
4.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招标,理由如下: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如果在开标后(即标底公开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
第17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体的评标条件发生变化,实际上属于招标单位的评标准备工作不够充分。
(2)问题久拖不决,使得各方面的条件发生变化,再按照最初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条件订立
合同是不公平的。
5.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该医院赔偿。虽然重新招标是由于招
标人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导致的,但并非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而招标在合同订立
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投标
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第05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知识点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考题类型:
1.挑错题;
2.分析处理索赔问题。
一、知识点解析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
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规定,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口诀——鞋中投砖,通标纸弹】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现含义或内容的矛盾时,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另行的约定,以上合同文件序号
为优先解释的顺序。
标准施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由谁来解释文件之间的歧义,但可以结合监理工程师职责中的规定,总
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
后审慎确定。
【例 1 】 某工程,现摘录了部分合同的组成文件:通用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
款、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问题】请将以上合同的组成文件按优先解释次序排列,并补充其他合同的组成文件。
第18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正确答案』以上合同的组成文件按优先解释次序: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其他合同文件。
(三)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针对具体施工项目或标段的合同需要明确约定的内容较多,有些招标时已在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
做出了规定,另有一些还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具体细化相应内容。
(1)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标准施工合同适用于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建设项目。由于初步设计完成后即可
进行招标。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
的风险。
(5)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通用条款规定的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 8 天 的日期。
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长期合同(简明施工合同不考虑)中调价公式中的
可调因素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
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四)明确保险责任
1.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承包人办理保险
(2)发包人办理保险
(3)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4)未按约定投保的补偿
2.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履行合同的本方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分别为自己现场项
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其他保险
(1)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保险,作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保险,因为此项保险内容发包人
没有投保。
(2)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由当事人双方具体约定,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
理相应的保险。
(五)发包人的义务
第19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提供施工场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2)组织设计交底
(3)约定开工时间
(六)承包人的义务
(1)现场查勘:在全部合同施工过程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得再
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推脱合同责任。
(2)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3)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4)施工控制网
(5)提出开工申请
(七)监理人的职责
(1)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2)开工通知
如果约定的开工已届至但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配合义务尚未完成(如现场移交延误),由于监理人
不能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则要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
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 7 天 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例 2 】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建设单位与中
标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洽谈时,双方对下列工作的责任
归属产生分歧,包括:①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②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使用前的
检验;③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④组织无负荷联动试车;⑤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主体结构工程
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保修。
【问题】逐项指出各项工作的责任归属。
『正确答案』事件2中各项工作的责任归属如下:
(1)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2)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使用前的检验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3)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4)组织无负荷联动试车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5)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保修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知识点十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考题类型:
1.分析挑错;
2.处理索赔问题。
第20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知识点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进度管理
(1)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
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包括实际
进度超前或滞后于计划进度,均应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以使进度计划具有实际的管理和控制作用。
承包人可以主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报
监理人审批。
(2)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
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不可抗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等);提供图纸
延误;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3)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4)暂停施工
(5)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二)施工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质量不合格的承担。
(2)承包人的管理:当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
和其他人员时,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隐蔽工程
(4)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
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
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
(5)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三)工程款支付管理
(1)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施工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
价格变化的风险。
(2)工程量计量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第21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四)施工安全管理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3)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五)变更管理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2)监理人指示变更
(3)承包人申请变更
(4)变更估价
(5)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
(2)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七)索赔管理
(1)承包人的索赔
(2)发包人的索赔
(八)违约责任
(1)承包人的违约
(2)发包人的违约
(九)竣工验收管理
(1)单位工程验收
(2)施工期运行
(3)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4)竣工结算
(5)竣工清场
(十)缺陷责任期管理
(1)缺陷责任
(2)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最终结清
二、补充知识
1.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
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
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
第22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例 1 】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管道工程隐蔽后,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提出质疑,要
求进行剥离复验。施工单位以该隐蔽工程已通过项目监理机构检验为由拒绝复验。项目监理机
构坚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剥离复验,经复验该隐蔽工程质量合格。
【问题】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该隐蔽工程剥离所发生的费
用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1)施工单位拒绝复验不妥当,监理机构做法妥当。
理由: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部位进行钻
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2)该隐蔽工程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因此,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06讲 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
知识点十二 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
考题类型:
分析处理索赔问题。
一、知识点解析
(一)工程变更管理
1.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监理人指示变更
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或发包人要求实施的变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指示的变更和通
过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两种情况。
(1)直接指示的变更
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
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此时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
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此类情况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某项新
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
3.承包人申请变更
第23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可能涉及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类。
(1)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了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
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
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指示。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如提
高了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
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
议后的 1 4 天内 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 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
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
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
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变更工作的单价。
5.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
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二)索赔管理
1.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 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 2 8 天内 ,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
事由。承包人 未在前述 2 8 天内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 8 天内 ,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
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
第24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
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
索赔的期限至发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止,即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就失去索赔的权利。
2.发包人的索赔
(1)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
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
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对承包人的要求相同,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不能再对施工期间的事件索赔;最
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任期内的事件索赔,因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提出。
(2)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也应首先通过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分歧较大时在协商基础上确定索赔的金额和
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时间。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赔偿款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或质量保证金内扣
除,也可以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第二部分 补充知识
1.施工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监理人不应受理分包人直接提交的索赔报告,分包人只能向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分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应通过承包人的索赔来完成。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
包工程索赔报告时,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区分合同责任,以便确定工期顺延的天数和补偿金额。
2.工期索赔的计算
一般通过网络分析法计算,即通过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出
工期索赔值,适合于各种干扰事件的索赔。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
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应批准工
期索赔的要求。
3.费用索赔的计算
索赔费用的组成: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
润等)、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与税金及其他应包含的内容。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人工费,区分增加用工和窝工。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
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
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具使用费,区分增加用工和窝工,窝工不考虑运转费。
(4)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第25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5)利润,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6)规费:按照省级以上政府文件执行。
(7)税金:按照增值税规定执行。对于一般纳税企业,前6项费用如果含有可抵扣进项税的,需要
扣除可抵扣进项税,然后计算税金。
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
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例 1 】
某工程,在施工中突遇合同中约定属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见表2-1)和工地
全面停工15d。由于合同双方均未投保,建安工程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向项目监理
机构提出了费用补偿和工程延期申请。
经济损失表表2-1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采购的已运至现场待安装的设备修理费 5.0
2 现场施工人员受伤医疗补偿费 2.0
3 已通过工程验收的供水管爆裂修复费 0.5
4 建设单位采购的已运至现场的水泥损失费 3.5
5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配备的停电时间用于应急的发电机修复费 0.2
6 停工期间施工作业人员窝工费 8.0
7 停工期间必要的留守管理人员工资 1.5
8 现场清理费 0.3
合计 21.0
【问题】发生的经济损失分别由谁承担?建安工程施工单位总共可获得费用补偿为多少?工
程延期要求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建设单位承担的是: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采购的已运至现场待安装的设备修理费
5.0万元;已通过工程验收的供水管爆裂修复费0.5万元;建设单位采购的已运至现场的水泥损
失费3.5万元;停工期间必要的留守管理人员工资1.5万元;现场清理费0.3万元。
第26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单位承担的是:现场施人员受伤医疗补偿费2.0万元;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配备的停电时
间用于应急的发电机修复费0.2万元;停工期间施工作业人员窝工费8.0万元。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总共可获得费用补偿为5.0+0.5+1.5+0.3=7.3万元。
工程延期要求成立。
三、核心案例解析
案例一(教材案例五十)
背景: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
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之
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
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
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
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
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
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
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
0201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h内,G施工单位向
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
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
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因其
他原因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工程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
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正确答案』
第27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
订合同。
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
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
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
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
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
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
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
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
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案例二 ( 201 2 年真题第四题)
背景: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甲施工单位将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考虑到工程的复杂性,
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核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
过专业监理工程师转交给甲施工单位。
事件2:甲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将深基坑开挖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乙施工单位将其编
制的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接收并审核批准了该方案。
事件3: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甲施工单位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
索赔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补偿的经济损失如下:
(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
(2)施工单位受伤人员医药费、补偿金4.5万元;
(3)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2万元;
(4)施工机械闲置、施工人员窝工损失5.6万元;
(5)工程清理、修复费用3.5万元。
事件4:甲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竣工报验单。项目
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问题:
第28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指出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3.逐项分析事件3中的经济损失是否应补偿给甲施工单位,分别说明理由。项目监理机构应
批准的补偿金额为多少万元?
4.指出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正确答案』
1.主要考核考生对施工组织设计编审程序的掌握程度。《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工程
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事件1中:
(1)甲施工单位将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建设单位不妥。甲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
计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妥。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审核签字。
2.主要考核考生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程序的掌握程度。
事件2中:
(1)专业监理工程师接收乙施工单位提交的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不妥。乙施工单位作
为分包单位,其编制的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应经甲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项目
监理机构。因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接收甲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不妥。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
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准。
3.主要考核考生对工程费用索赔处理原则的掌握程度。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后,项目监理
机构处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
事件3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补偿给甲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如下:
(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因该部分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工程清理、修复费用3.5万元,因该部分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此,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为29.5万元。
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是:①施工单位受伤人员医药费、补偿金4.5万元;②施工机具损坏损
失12万元;③施工机械闲置、施工人员窝工损失5.6万元。
4.主要考核考生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掌握程度。《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
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
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
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
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事件4中:
(1)甲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不妥。工程竣工预验收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妥。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验收委员会)
组织。
第29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3)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妥。项目监理机
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07讲 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知识点十三 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考题类型:挑错题目
一、知识点解析
(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
卖方的合理利润。
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1)预付款
(2)交货款
(3)验收款
(4)结清款
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
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二)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在合同设
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
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
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
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
任何义务或责任。
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
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
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30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二、补充知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 F — 201 7 — 020 1 )规定: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
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
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
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
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例 1 】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一批工程材料提前运抵现场后,临时放置在现场备用仓库。该
批材料使用前,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清点和检验,发现部分材料质量不合格。为此,施工单位向
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购置损毁的工程材料,并支付该批工程材料检验费。
【问题】逐项回答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购置损毁的工程材料合理。理由:代为保管期
间,不是因保管不善而使部分材料损毁,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该批工程材料检验费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重新采购的工程材料,材料检验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8.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并
明确岗位职责。
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
第31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造方案。
8.2.1 釆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询价。
8.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并应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8.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
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8.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并应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
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三、核心案例解析
案例一(教材案例四十四)
背景:
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与甲安装单位签订了安装分包合同。基础工
程完成后,由于项目用途发生变化,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授权项目监
理机构就设计变更引起的有关问题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经相关部门重
新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后,经研究对其今后工作安排如下:
(1)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质量、费用和工期等问题的协商工作;
(2)要求总承包单位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3)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修订监理规划;
(4)由负责合同管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全权处理合同争议;
(5)安排一名监理员主持整理工程监理资料。
在协商变更单价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未能与总承包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决
定以双方提出的变更单价的均值作为最终的结算单价。
项目监理机构认为甲安装分包单位不能胜任变更后的安装工程,要求更换安装分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认为项目监理机构无权提出该要求,但仍表示愿意接受,随即提出由乙安装单位分
包。
甲安装单位依据原定的安装分包合同已采购的材料,因设计变更需要退货,向项目监理机
构提出了申请,要求补偿因材料退货造成的费用损失。
问题:
1.逐项指出项目监理机构对其今后工作的安排是否妥当,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指出在协商变更单价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做法。
3.总承包单位认为项目监理机构无权提出更换甲安装分包单位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乙安装单位分包资格的审批程序。
4.指出甲安装单位要求补偿材料退货造成费用损失申请程序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该费用损失应由谁承担?
问题解析:
本案例考核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关于工程变更费用确定的规定、对法律法规
第32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关于工程分包管理规定、对费用索赔处理规定的掌握程度。
『正确答案』
1.(1)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质量、费用和工期等问题的协商工作是妥当
的;
(2)要求总承包单位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不妥。正确做法:重新
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应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3)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修订监理规划不妥。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
编制监理规划;
(4)由负责合同管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全权处理合同争议不妥。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
程师负责处理合同争议;
(5)安排一名监理员主持整理工程监理资料不妥。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
整理工程监理资料。
2.项目监理机构决定以双方提出的变更费用价格的均值作为最终的结算价格的做法不妥。
正确做法: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变更费用
价格在工程最终结算时以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总承包单位认为项目监理机构无权提出更换甲安装分包单位的意见不正确。理由: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有工程分包单位的否决权。
程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乙安装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的
有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4.由甲安装分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不妥。
正确做法:由甲安装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再由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
由于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所以费用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案例二 ( 201 2 年真题第二题)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
合同,合同工期2年。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甲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现场条件与施工图不符,遂向项目监理机构提
出变更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后,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同意
变更,但同时表示无法及时提交变更后的施工图。总监理工程师将此事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
位随即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修改施工图并签署变更文件,交甲施工单位执行。
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后的施工方案施工,存在工程质
量、安全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向甲、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甲、乙施工单位既不
整改也未回函答复。
事件3: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施工单位将事件1中基础工程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
竣工结算申请,总监理工程师以甲施工单位未及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申请为由,拒绝变更基础
工程价款。
事件4: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第33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2001的要求整理、归档资料,其中包括:
(1)工程开工审批表;
(2)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3)分包单位资格材料;
(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5)工程费用索赔报告。
问题:
1.分别指出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该变更的正确处理程序。
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向甲、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在发出整改通知后,甲、乙施工单位既不整改也未回函答复,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什么措施?
3.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事件4中所列资料,哪些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哪些不移交?哪些由监理单位保存、哪些不
保存?
『正确答案』
1.主要考核考生是否掌握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的处理程序。
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的做法有以下两处不妥:
(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直接与设计单位联
系不妥。
(2)总监理工程师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申请工程变更事宜后,建设单位随即要求总监
理工程师修改施工图并签署变更文件不妥。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甲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正确的处理程序如下:
①总监理工程师报建设单位;
②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
③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
④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转交项目监理机构;
⑤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单。
2.主要考核考生两个方面:①施工总分包模式下的监理工作对象;②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
知后既不整改也不回函答复时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对措施。
事件2中:
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是正确的,因为甲施工单位是总包单位,建设单
位与甲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向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是不正确的,因
为乙施工单位是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
工程施工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既不整改也
未回函答复,属于施工单位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
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3.主要考核考生对变更工程价款申请时效的掌握程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31.1款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 4 天内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
第34页监理工程师《土建案例》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31.2款规定,“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 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
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本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2年,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才将事件1中基础工
程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竣工结算申请,显然,已远超出14天的时限要求,故总监理
工程师拒绝变更基础工程价款的做法是正确的。
4.主要考核考生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中有关资料移交、保存
规定的掌握程度。
事件4中:
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有:(1)工程开工审批表;(3)分包单位资格材
料;(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5)工程费用索赔报告。
不向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有:(2)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监理单位应保存的资料有:(1)工程开工审批表;(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5)工程费用索赔报告。
监理单位不保存的资料有:(2)图纸会审会议纪要;(3)分包单位资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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