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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目标控制》精讲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理工作
知识体系
第一节 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
本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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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9 1法》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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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系境保护法》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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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题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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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每年6月准5日为环境日。
精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
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
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8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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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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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
微
系
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联
一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唯,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
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
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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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
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 未采
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 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 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8的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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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使用。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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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信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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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
联
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题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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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准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精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 、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
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 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
本节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水土保持
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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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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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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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和建设
系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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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 价、唯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回顾性评价、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环
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监理是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延续。
2.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分析。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分类:
(1)公路建设项目。
①新建30km 以上的三级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0m以上的独立隧道、新建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000m 以上的独立桥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以下等级公路(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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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表。
③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交通环境保护机构
审核,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要
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批。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 动
或者超过5年后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水土保持
2.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护方案报告表。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23年第53号)的规定,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000m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m³以上、不足50000m³的生产建
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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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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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归口管理。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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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微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系
(2)分级审批制度。 联
题
国家审批立项的项目押,其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含报部委的项目);
准
地方审批立项的项精目,其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项目的方案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方案由上 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修改申报制度。
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方案,并报原审批单
位审批。
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水土流失防治一般以扰动土地整治率、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
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作为指标要求,并作为水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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