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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客观题考前密押(八科全)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最后冲刺几页纸_⚠️912考点汇总+913考点预测_得恩客观题复盘回忆及八科密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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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 民法.........................................................................7
›› 刑法.........................................................................10
›› 行政.........................................................................20
›› 民诉.........................................................................28
›› 刑诉.........................................................................34
›› 商经.........................................................................41
›› 理论.........................................................................48
›› 三国.........................................................................53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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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考点1 自然人
☞预测角度
重点围绕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胎儿利益保护、监护制度以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效力
与撤销后果设置案例,注意年龄、精神状态、意外事故等事实对法律效果的影响。
☞必考内容
1.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胎儿权利保护: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遭受人身损害等涉及其利益保护时视为具有权利能力,
娩出时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3.行为能力:不满8 周岁、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
认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行为能
力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 周岁or 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订
立的合同一律无效(包括纯获利益的合同)。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or16-18 周岁但不
能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效力待定,需经法定代理人追
认,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相对人可催告30 日内追认,沉默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
有撤销权。
6.监护:指定监护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意定监护须成年人在有完全行为能力时书面确定。父母通过遗
嘱指定监护人的前提是其死亡后不存在有监护能力的当然监护人。
7.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符合条
件的应当宣告死亡;死亡时间为判决作出之日/意外发生之日;(2)宣告死亡撤销后果:①继承取得财产要返
还/适当补偿;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没有返还义务,由继承人补偿;②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除非配偶再婚或书
面不愿意恢复)。
考点2 民事法律行为
☞预测角度
重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中重大误解和欺诈、胁迫的行为识别与区分,以及批准生效合同的
适用规则。
☞必考内容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知道或应知之日起90 日;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原则上1 年;
胁迫自胁迫终止起1 年。自行为发生起5 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撤销后行为自始无效。
2.经批准生效的合同:批准前报批义务的条款独立生效,其他部分成立但未生效;报批义务不履行的救
济: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损害赔偿二选一。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其具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如持有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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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空白合同书),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合同直接生效,而非效力待定。
(注意:虚假的权利外观不构成表见代理)
4.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善意相对人可向行为人请求履行或赔偿,但赔偿不得超过
有效代理的可得利益。
5.代理权滥用与恶意串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或伪造授权,若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利
益为目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恶意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3 法人
☞预测角度
重点考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职务代理和相对人善意审查义务;注意代表权限制与表见代表的区分。
1.代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1)越权代表:①相对人善意的,按有权代表处理;②相对
人恶意的,效力待定。法人拒绝追认的,对法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法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外订立合同:职务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都能约束法人,只看其是否有权限,仅有公章
或仅有签字都不是机械决定合同效力的唯一标准。
考点4
物权变动
☞预测角度
重点考查不动产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动产交付方式、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及善意取得、
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制度在同一案例中的衔接。
☞必考内容
1. 区分原则:不动产物权依登记,动产物权依交付;未登记或未交付通常只影响物权变动,不当然影
响买卖、赠与等债权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2.非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继承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合法建造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之后处分不动产,仍须登记。
3.动产交付:现实交付最常见;简易交付是受让人已占有;指示交付是让与返还请求权;占有改定是出
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占有改定不能发生质权设立效果。
4.登记效力:普通动产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居住权以登记设立,原则上无偿且不得转让、继承。
考点5 所有权
☞预测角度
重点关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必考内容
1.善意取得: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不动产已登记或动产已交付,可取得所有权;遗失物等不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2 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原权利人有权追回。
2.动产所有权保留与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保留的成立无需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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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 共有
☞预测角度
重点考查按份共有的责任承担。
☞必考内容
1.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1)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其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协议有
效,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按份共有人若转让共有物的,需要经过占据份额2/3 的
按份共有人同意。
考点7 用益物权
☞预测角度
重点考查居住权和地役权的设立、登记效力及流转限制,结合房地一体规则判断权利范围和对抗效力。
☞必考内容
1.“房地一体”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虽然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实现抵
押权时应一并处分;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2.居住权与地役权:(1)居住权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不设立;(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
仅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转包是债权性流转,转让是物权性流转;(3)债权性流转的转包协议无法对抗物权性流转的转让。
考点8 担保物权
☞预测角度
重点考查抵押权的设立及竞存顺位,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价款优先权、正常经营买受人和共
同担保规则,并注意流押条款的法律后果。
☞必考内容
1.担保从属性:(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对主合同无
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2)担保责任不得超过主债务,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无效。实际承
担责任超过主债务的,就超过的部分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只能找债权人返还;(3)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放弃,担保人也可以主张;担保人担责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债务人未放
弃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借新还
旧的,旧债消灭,新债担保人知情才需要担责;(4)债权人告债务人+担保人: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
权人单独告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
纷无管辖权。
2.抵押权:(1)不动产抵押:①登记设立;②房地一体:未抵押视为一并抵押。不及于新增建筑,虽一
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2)动产抵押:①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4 类人:
已占有动产的善意买受人/承租人;抵押人的保全、执行债权人;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3)动产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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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浮动期内购
入,自动成为抵押财产;(4)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同意可以纳入担保;约定最高额和登
记最高额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不随之转让;(5)流押条款:到
期不履行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抵押合同有效,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
抵押物的所有权。
3.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属于有权处分,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通知即可;(2)转
让合同有效,即使受让人知道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3)只要已登记或交付,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除
非受让人知道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
4.正常经营买受人:以合理价款取得、属于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且已取得动产的买受人。
5.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例外:买得过多;买生产设备;为担保而买;有控制关系。
6.价款优先权:为购置动产提供价款融资,或出卖人保留该动产担保价款,在交付后10 日内办理登记,
可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不能优先于留置权人。
7.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优先顺位:(1)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权);(2)同一动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3)设立在先
的不动产抵押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租赁权(“先押后租”,抵押权优先)。
8.共同担保: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保证并存时,债权人需就债务人的物保优先清偿;但第三人
提供物保与保证并存时,若担保人之间互不知对方担保存在,则无内部追偿权,担责后均只能向债务人追
偿。
考点9 合同编通则
☞预测角度
重点考查情势变更、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清偿抵充,以及违约责任。
☞必考内容
1.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
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
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委托合同与违约金调整:(1)网红推广协议等通常认定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但应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损失;(2)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酌情减少;(3)合同解除
不影响已履行部分的报酬请求权。
3.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1)金钱债权的禁止转让约定不得对抗任意第三人,转让协议本身有效;债务
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前已经到期的,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免责的债务承
担需经债权人的明示同意,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保证人未书面同意债务转让的,
对转让部分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代位权: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的相对人,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做无独三。
5.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撤销。撤销后,转让行为
自始无效,受益人应将财产/债权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以物抵债协议:(1)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可以区分为债务更新(协议约定“生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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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时,原债消灭”)和新债清偿(协议未约定“生效时,原债消灭”);(2)新债清偿说中,即新旧两债并存,
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选择履行新债或旧债,协议履行完毕(如替代清偿物已完成交付或过户)则原债务
消灭。债务人无权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履行。
7.附随义务与根本违约:附随义务违反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8.清偿抵充: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项同种债务,给付不足清偿全部时的清偿顺序→(1)有
约从约;(2)无约定时,债务人可制定;(3)债务人未指定的,依次抵充→①已到期债务;②均到期的,
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③担保相同的,优先抵充负担较重的债务;④负担相同的,
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
9.违约责任:(1)前提:合同成立生效+违约。合同没成立、无效、被撤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相
对性);(2)继续履行: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除非履行不能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3)违反预约,只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强制订立本约;(4)违约金:少于实际损
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超过损失的30%),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4)赔偿损失:实际损失+可得利益(赔偿利润:应扣除守约方支出的合理成本;替代交易价格-合同价格:
市场价格-合同价格);(5)定金:实践合同,交付才成立: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
金效力:给定金的违约无权请求返还,收定金的违约双倍返还;仅一方根本违约才可以使用定金罚则。
(6)并用关系: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就超过部分可以请求赔偿。
10.无因管理VS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无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管理人有权请
求偿付必要费用;不当得利是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受益人应返还利益或折价补偿。
考点10 典型合同
☞预测角度
重点考查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付款,租赁与买卖不破租赁,融资租赁、保理、保证、
借贷等合同的特别规则。
☞必考内容
1.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不看所有看占有。例外: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除非成立时出卖人已经知道标的物毁损灭失。
(2)所有权保留买卖:只适用于动产。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人不
给钱,催告后还不给/出卖、出质标的物,出卖人可以取回,但买受人已付款75%以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
外。
(3)分期付款买卖:至少分三次付款。未支付到期价款占全部价款的1/5 以上,经催告还不给,卖方可
以选择解除合同+支付使用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2.租赁合同:(1)转租:①合法转租(出租人同意/知道后6 个月未提出异议):出租人无权找次承租人要
租金、承担违约责任:次承租人可以帮承租人交租金,出租人不得拒绝。②非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
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一旦被解除,出租人可以向次承租人主
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次承租人可以解除转租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2)一房数租:合同均有效,
履行顺序:占有>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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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4)执行程序中请求带租拍卖的条件=查封前已签订书
面租赁合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融资租赁合同:(1)出租人原则上不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
或者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出卖人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合同未明
确约定解除条件时,通常重点关注欠租达到2 期以上或者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的情形。
4.保证合同: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减轻债务的,保证
人仍对变更后债务负责。债权转让时保证通常随同转让;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转移部
分不担责。
5.一般保证VS 连带责任保证:(1)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2)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
抗辩权;(3)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怠于行权的标准是未能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6.保理合同:书面形式;适用债权转让通知规则;应收账款是虚构的,不能对抗保理人,除非保理人明
知;区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其中有追索权保理受偿超额须返还,无追索权原
则上不返还。
7.赠与合同:(1)任意撤销权:答应给的还没给,可以任意撤销,经过公证/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除外;(2)法定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使已
经给了,也能撤;(3)穷困抗辩权: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
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主张穷困抗辩权,依法不再履行剩余捐赠义务。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返还;
(4)附条件的赠与中,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8.借贷合同与流质条款:合同虽名为投资合作,但一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回报的,应认
定为借款合同关系(通谋虚伪表示);约定“未还款,抵押物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无效。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提前收回借款。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
使期限为18 个月。
11.客运合同承运人与旅客义务:承运人有安全运输义务,旅客有安全乘车义务。旅客违反安全乘车义
务危及行车安全的,构成根本违约。因旅客故意造成的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对事故
无过错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12.技术开发合同与后续改进技术:(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属于研
发人(受托人),委托人享有免费实施权;(2)若未约定分享机制,后续改进技术归改进方单独所有,但
若研发人将包含原技术的完整方案独占许可给第三方,影响委托人对原技术的有效实施,构成违约。
13.中介合同与“跳单”: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委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跳单”,
且第三人明知中介人享有独家代理权仍配合的,构成明知他人违约而提供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应与委托
人承担连带责任;中介为独家委托投入的广告费,属于信赖利益支出,恶意串通者应连带赔偿。
14.旅游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旅游者在合理期限内可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
行社不得拒绝,未回复视为同意;旅行社擅自转团,与实际履行方应对游客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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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1 人格权
☞预测角度
重点考查生命、身体、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边界,结合网络平台、算法推荐、
AI 换脸和数据处理判断侵权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
☞必考内容
1.一般人格权:侵害具体人格利益之外的一般人格利益,比如祭奠。
2.身体权:破坏身体完整性(打断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强行剪头发)。
3.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
4.肖像权:未经同意制作、使用或公开;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不限于面部,能够
联系到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都算;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5.名誉权:侮辱、诽谤,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6.隐私权:未经同意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7.个人信息侵权:未经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的,应当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考点12 婚姻家庭与继承
☞预测角度
重点结合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考查彩礼返还、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夫妻共同债务、婚内分割共
同财产、离婚经济补偿和共同股权;并结合收养、抚养、婚姻撤销、遗嘱、代位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设置
综合题。
☞必考内容
1.同居与彩礼:同居不当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先查出资、约定和贡献。彩礼返还重点看是否登记、
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彩礼数额及使用、过错等;登记且共同生活后也并非绝对不返还,高额彩礼且
共同生活较短可酌情返还。
2.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及无特别指
定的继承赠与等原则上共同所有;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
务,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方可认定为共同债
务;(2)赌博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3)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配偶可要求返还其应
得份额。
4.可以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
务,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或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
用,另一方可在婚内请求分割。
5.直播打赏:一方擅自在网络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可以认
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婚内分割。
6.违反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确不合理的价
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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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夫妻共有股权的处分和分割:(1)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
司股权的,另一方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且对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
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夫妻财产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个人收入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
无过错方可请求多分财产(如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全职照顾家庭的配偶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9.可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或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撤销权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
10.父母出资购房: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无明确约定且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离婚时法院可判房屋归
该子女,并结合共同生活、子女、过错、家庭贡献、市场价格等决定是否及如何补偿;双方父母出资或一
方部分出资,也应综合处理。
11.抚养权纠纷: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
害禁令;若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且另一方没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
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
12.离婚后的抚养费纠纷:(1)离婚协议中约定另外一方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有效;(2)抚养费数额可
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确定。子女因患病等正当理由可要求增加抚养费,不受原协
议约定限制;(3)离婚后欠付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支付欠付的抚养
费。若子女成年且独立生活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
13.继父母子女关系:(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再
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之间的规定,但是存在收养关系或继续共同生活的除外;(2)继父母子女关
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有权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支付生活费,但
是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的除外。
14.可不受“无子女”限制;(1)收养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征得本人同意;(2)收养孤儿可不受“有
子女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收养子女需要配偶同意;(4)收养成立后,被
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5.遗嘱继承:(1)遗嘱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其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3)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利害
关系人可主张协议无效;(4)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
未在遗嘱中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16.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先死,晚辈来代位。
17.转继承:被继承人先死,继承人后死,遗产再转手。
18.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1)即使信息真实,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私密信息仍构成隐私权侵权;(2)配
文侮辱性语言构成名誉权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对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
任;(3)AI 换脸软件被滥用侵犯肖像权,平台未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
19.人身权益侵权与精神损害赔偿:(1)未经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肖像权侵权;(2)侵害
自然人人身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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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3
侵权责任类型的识别与承担
☞预测角度
重点考查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形态,结合产品、自动驾驶、监护、用工、教育机构、
机动车、动物、网络平台和安全保障义务判断责任主体、减免责事由及责任分担。
☞必考内容
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损害、因果关系、违法行为。
2.多因一果与责任分担: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发生(多因一果),且不存在意思
联络的,按各自过错程度或原因力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的,承担连带责任。
3.产品责任与自动驾驶:产品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4.监护人责任:(1)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可以从本人
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2)监护人承担的是全部责任,非补充责任:被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应作为共同被告。
5.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安保义务人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经营场所、活动组织者对已知安全隐患未及
时整改,或未履行报备及安保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物业未采取合理措施违反安保义务的,应在过
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原则:驾驶人责任原则,也即谁用车,谁担责(盗抢、挂靠、拼装报废);
无偿搭乘: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减责,故意、重大过失不减轻;(2)赔偿: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保
车上人员:驾驶人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受到本车碾压,保险不赔:乘客开门杀,保险依旧要赔偿;(3)未
投交强险且事故责任人和投保义务人非同一人: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
内共同承担责任。
7.用人单位责任:(1)员工执行工作任务侵权,由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员
工追偿【是否执行工作任务,看行为在外观上和职务是否存在客观联系,从宽认定】;(2)劳务派遣用工单
位对被派遣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被派遣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由用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原则上不直
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3)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
相应的责任(也即过错责任)。
8.教育机构责任:(1)员工侵权:教育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2)其他同学侵权:无民受
害,过错推定:限民受害,过错责任。同时适用监护人责任;(3)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担责,教育机
构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只告教育机构的,法院释明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不能确定第三人的,
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9.饲养动物致害责任:(1)个人饲养动物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2)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采过错推定
责任原则,动物园的免责事由-尽到管理职责,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非动物园的减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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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考点1 刑法解释方法与行政法概念界定
☞预测角度
刑法解释是理解法律概念的基础,解释之间的区分是每年选择题常考的知识点。
☞必考内容
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扩大解释是在刑法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进行解释,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类推解释是超出刑法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处罚,违反
罪刑法定原则。扩大解释允许,类推解释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2.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刑法概念来源于行政法时,应遵循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原则,既要参考行政
法规,又要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立法目的。例如危险驾驶罪中“额定乘员”应以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为基础,
但基于保护所有乘客人身安全的目的,计算超员率时应将免票儿童计入实际载客人数。
3.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
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即“举轻以明重”(入罪)和“举重以明轻”(出罪)。
考点2 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要素辨析
☞预测角度
刑法总论的基石,每年必考,尤其侧重对各种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和区分,这是所有刑法分析的前提。
☞必考内容
1.构成要件要素分类:深入理解主观/客观、规范/记述、成文/不成文这三对基本分类的含义及识别方法。
(1)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指那些需要通过法律、道德、社会观念进行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要素,如
“国家工作人员”“淫秽物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其认定往往涉及价值判断和解释。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和判断的客观事实要素,如“人”“财物”“收
受财物”等,其特征是描述性、直观性。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4)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未明确规定,但通过司法解释或刑法理论确立的构成要件要
素,例如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它虽未写入法条原文,却是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关键。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性质认定:这一要素是职务犯罪的标志性客观要件,描述的是行为人实施犯
罪所借助的客观条件和手段,不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目的)。
考点3 复杂因果关系判断
☞预测角度
因果关系是刑法总论的难点和高频考点,特别是介入因素的判断、无法查明案件的因果归属,是区分
考生刑法思维深度的关键,每年必考。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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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内容
1.关于行为、结果的要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危害行为要求:必须是刑法所禁止的、对法益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没有制
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如日常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则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危害结果要求:必须是刑法规定的、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的结果。
2.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在行为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出现介入因素时,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标准。
(1)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是行为人所创设危险的正常发展或合理现实化,
则不异常,不中断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是独立的、异常的,则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2)第二步:判断介入因素对结果的贡献大小。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则中断因
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仍有重要贡献,则不中断。
(3)如果介入因素是行为人作为义务所针对的危险本身,也不中断因果关系。
3.无法查明的案件:在无法查明具体结果由哪个行为直接导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1)累积的因果关系:多个行为独立作用,每个行为单独可能都不足以造成结果,但共同作用导致结
果发生的,所有对结果发生有贡献的行为均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使无法查明具体致命伤由谁造成,所有共犯
人均对结果负责。
(3)在非共同犯罪的竞合情形中,如果无法查明结果由谁造成,则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各行为人均不对结果负责。
考点4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与因果关系
☞预测角度
不作为犯是刑法总论的常考点,其作为义务的来源和不作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是核心。今年的命题会
继续深化对危险源监管义务和先行行为义务的考查。
☞必考内容
1.作为义务的来源:不作为犯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其来源主要包括:
(1)法定义务:由法律明文规定,如夫妻间的相互救助义务。
(2)职务/业务义务:基于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义务,如物业经理对公共区域的安全
管理义务。
(3)先行行为义务: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无论合法或非法)制造了一个危险,导致其负有防止该危险
进一步损害法益的义务。
(4)危险源监管义务:行为人对特定危险源(如易燃物、危险动物、精神病患者等)负有监管义务,
以防止其造成危害。
2.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履
行了作为义务,结果就不会发生。
3.不作为放火罪的构成:行为人负有法律、职务或危险源监管义务,明知存在紧迫火灾风险,有能力采
取措施却不采取,主观上对火灾发生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结果发生,构成
不作为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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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 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对故意的影响
☞预测角度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是每年必考的基础知识点,事前故意/概括故意是因果关系与主观故意的结合点,
难度更高,每年也极易出现。
☞必考内容
1.对象错误(客体错误):指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行为人意图攻击的目标与实际攻击的目标不一致,
是由于行为人对该目标的身份或属性产生了认识错误。根据我国刑法通说(法定符合说),这种错误不影
响故意犯罪的成立,行为人对实际受害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指行为人意图攻击的目标与实际攻击的目标不一致,是由于行为本身的差错
(如射偏、失手)导致侵害了意图之外的对象。具体符合说认为,对预定目标成立犯罪未遂,对实际受害人
根据行为人主观过错(过失或间接故意)成立相应罪名。
3.事前故意:指行为人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第一行为,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为掩盖罪行又实施第二行为,
结果第二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通说认为,前后行为均受同一概括故意支配,作为一个整体的实行行为,
整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这种情况下,投毒等前行为虽然可能不足以致死,但其与后续行为共同作用
导致了死亡,不应割裂评价。
4.共同犯罪中的对象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发生对象错误,对于其他共犯人而言,只要该错
误没有超出共犯人共同的犯罪故意范围(如共同杀“人”的故意),其他共犯人就应当对实行犯的行为及
其结果负责。
考点6 犯罪形态的精确识别
☞预测角度
犯罪着手、未遂、既遂、中止的区分是刑法总则的经典考点,每年必考。特别是在复杂情节下,对这
些概念的理解是解题的关键。
☞必考内容
1.犯罪着手的认定: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判断是否着手,关键
在于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例如,撬坏窗锁并伸手推窗,已破坏住宅安宁,对财
产权造成危险,构成盗窃罪的着手。
2.犯罪既遂标准:不同罪名有不同的既遂标准。
(1)盗窃罪:一般认为以行为人建立对财物的稳定占有为准,通常表现为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
(2)拐卖儿童罪:根据“控制说”,行为人将儿童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到自己的实
际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即可,不以是否卖出为标准。
(3)虚假诉讼罪: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即为既遂。
(5)信用卡诈骗罪(骗领型):只要实施了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套现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1)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关键在于“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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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出于自己意志而非外力)和“有效性”(彻底阻止结果发生)。如果仅仅是暂时中断犯罪,伺机
再犯,则不构成中止。
(2)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4.共犯的脱离与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如果自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消除了自
己的犯罪贡献,则可认定为中止。如果未能得逞是由于其他共犯的阻止或外部原因,则为未遂。
考点7 共同犯罪理论
☞预测角度
共同犯罪是刑法总则最复杂、最常考的考点,每年必考,且考查角度多样,区分度极高。今年的考查
会更加精细,尤其要关注实行过限、中止与脱离,以及特殊主体和罪数理论的交叉。
☞必考内容
1.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共同故意:各行为人之间须有犯意联络,对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至少是概括性地认
识并希望或放任)有共同的认识和追求。缺乏共同故意,则不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行为: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是分工合作,也可以是共同实行,但都指向同
一个犯罪目标。
2.共犯的责任范围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正犯人的行为被视为一个整体,每个人都对
共同造成的全部结果负责,无需区分具体由谁的行为导致。这是通说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
(2)实行过限: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犯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对于实行过限的部分,
其他共犯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共同盗窃中,一人临时起意实施强奸,其他共犯不对强奸行为负责。
(3)转化型抢劫中的实行过限:在共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部分共犯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毁灭罪证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导致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此时,如果其他共犯人对此
暴力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无论是事前通谋还是事中认识并放任),则不对转化后的抢劫罪负责,仅对共同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负责。
(4)片面共犯:指只有一方有共同犯罪故意,另一方没有。通常不成立共同犯罪,或仅对有故意的行
为人按其行为性质定罪。
3.共犯的脱离与中止
(1)共犯脱离:在共同犯罪实行终了前,共犯人自动放弃继续参与犯罪,并积极采取措施,以阻止犯
罪结果的发生或消除自己的犯罪贡献。有效的脱离可以使其免除对后续结果的责任。
(2)中止的自动性与有效性:共同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犯罪,且其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
即彻底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绑架罪中,如果共犯出于怜悯主动放弃并积极将被害人解救,即
使过程中伤害了其他共犯,也可能构成中止。
(3)对已发生结果的责任:共犯中止只能免除对尚未发生或可以避免结果的责任,对已发生的结果仍
需承担责任。
4.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共同犯罪
(1)特殊身份犯的共犯认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人共同贪污、受贿时,普通人明知是公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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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进行犯罪,则构成相应职务犯罪的共犯。
(2)与无责任能力人共同犯罪: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行为人成立间接正犯。
5.共同犯罪中因果关系不明的责任分配
在多人共同实施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无法区分具体致命伤由谁造成时,主流观点(行为共
同说)认为所有参与伤害的共犯人均应对死亡结果负责,而不能简单地因存疑而全部排除责任。
考点8 罪数理论的适用
☞预测角度
罪数理论是刑法总则的难点,也是高频考点。各类罪数形态的区分、处断原则,特别是法律对特定罪
名竞合的特殊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限缩适用,是每年必考。
☞必考内容
1.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只能择一重罪处断。例如,共享单车二维码调包诈
骗同时侵害扫码者财产权(诈骗)和共享单车公司财产权(盗窃),构成想象竞合犯。
2.牵连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手段或为实现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实施了另一犯罪。二者之间具
有类型化的内在关联性。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限缩适用牵连犯,采取从一重罪处断。例如,虚拟货币非法
经营是集资诈骗的手段,两者构成牵连犯。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与诈骗罪”通常不再认定为牵连犯,
而倾向于数罪并罚。
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这些法条之间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基
本犯与加重犯、轻法与重法等关系。应择一重罪或适用特别法。例如,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条,
应优先适用。
4.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被另一个危害性更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按重罪论处。例如,犯
罪预备被既遂犯吸收。
5.数罪并罚:当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数个独立的罪名,且各罪名之间不存在
上述特殊竞合关系时,应当对各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6.绑架罪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特别处理:根据刑法特殊规定,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属
于非典型的结合犯,不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只构成绑架罪一罪,适用绑架罪的升格法定刑。
7.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特殊竞合处理: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
的,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特别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或牵连犯择
一重罪的一般原则。
8.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与诈骗罪的罪数处理:根据当前司法解释,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独立侵犯了
国家机关信誉和管理活动,与诈骗罪侵犯的财产法益不同,伪造公文并非诈骗罪的类型化手段。此类行为
一般应数罪并罚,而非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考点9 刑罚与量刑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预测角度
累犯、自首、缓刑、假释、违法所得追缴和未成年人犯罪是刑法分则中量刑情节的常考点,特别要注
意其中的特殊规定和司法解释。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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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内容
1.累犯
(1)一般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
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2)特殊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这三类罪之一的。
2.自首
(1)“如实供述”的范围:仅指所投案的罪行。行为人如实供述所投案罪行的全部事实,即使隐瞒了
其他独立的、不同种的犯罪行为,不影响所投案罪名自首的成立。
(2)脱逃罪的主体要件: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立案调查
但尚未被羁押的人员潜逃,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要件。
3.立功与重大立功
(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重大立功是指有重大贡献。例如,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
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缓刑
(1)适用条件与撤销规则: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
该漏罪作出判决,并对前后两罪实行并罚。一旦撤销缓刑,必须执行实刑,不能再次宣告缓刑。
(2)特殊犯罪的适用限制:根据《刑法》规定,对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司法实践
中,对恐怖活动犯罪等性质严重的犯罪也严格限制适用缓刑。
5.假释的实质条件与职务犯罪限制:假释不仅有刑期条件(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
际执行13年以上),还需满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实质条件。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得认定其“确有悔
改表现”,即使狱中表现良好,也不得假释。
6.违法所得的追缴:对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财产的强制性剥夺。追缴违法所得应以“净
收益”为原则,即需要扣除直接用于犯罪的本金,以及本金在投入期间所产生的合理孳息(例如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对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一并计算和追缴。
考点10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点辨析
☞预测角度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众多,区分故意与过失、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核心罪名与兜底罪名是高频考点。
特别关注新型危险方法的认定和传统罪名的竞合。
☞必考内容
1.故意毁坏尸体罪与侮辱尸体罪、放火罪的区分
(1)故意毁坏尸体罪保护的是尸体的完整性,行为核心在于使尸体物理形态灭失。
(2)侮辱尸体罪侧重保护社会风俗和公共情感,通常要求行为具有公然性、猥亵性或侮辱性。
(3)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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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在空旷处焚烧尸体,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放火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与兜底适用限制
(1)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工业酒精中
的甲醇属毒害性物质,即使未造成死亡重伤实害,但造成具体危险,即构成犯罪。
(2)当行为能被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体罪名评价时,应优先适用具体罪名,不适用
兜底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适用于虽未被刑法明确列举,但其危险性与
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性质相当的方法。例如,早高峰地铁车厢内释放刺激性气体,引发大规模恐慌和
踩踏,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威胁程度与放火、爆炸等相当,构成此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功能性破坏”:该罪不仅包括对交通设施的物理性毁坏,也包括使其丧失或部分
丧失应有功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功能性破坏”,例如干扰ETC系统。
考点1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疑难点
☞预测角度
涉及人格权、性权利、人身自由权的犯罪,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特殊被害人以及竞合关系的辨析,是
法考的重点。
☞必考内容
1.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构成要点
(1)强制猥亵罪要求行为具有性的色彩和淫秽意图。
(2)非法拘禁罪要求持续性地剥夺人身自由。短暂的拦截、纠缠、滋扰行为,未达到完全、持续剥夺
自由的程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2.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与特殊情形
(1)“幼女”的界定:我国《刑法》所称的“幼女”是指未满14周岁的女性。15周岁女性不属于幼女,
但仍可构成普通强奸罪。
(2)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与依法不能表达意志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使用暴力或对方
是否反抗,均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对被害人精神状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强奸罪故意的成立。
3.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包含因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在无法忍受
或逃跑过程中伤亡的情形。被害人自救逃跑属于通常、合理反应,不中断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行为人对因其先前行为导致陷入生命危险的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其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4.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分
(1)侮辱罪:指以暴力或使用“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网络发帖具有公然性,大
量转发点击,致被害人严重精神刺激甚至自杀未遂,均属“情节严重”。
(2)诽谤罪:要求“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如果行为核心为展示真实私密照片以羞辱,而非以虚
假事实误导公众,应认定为侮辱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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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2 侵犯财产犯罪
☞预测角度
盗窃与诈骗、转化型抢劫、是每年必考的内容。
☞必考内容
1.“盗转骗”的认定:行为人着手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发现,随即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
“自愿处分”财物,最终占有财物。此为诈骗罪既遂,原盗窃行为(未遂)被诈骗罪吸收,以诈骗罪一罪论
处。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法律拟制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甲盗窃信用卡后通过POS机套现和欺骗银行解冻后再次套现,均属
于“使用”行为,应统一按盗窃罪评价,犯罪数额累计计算。
3.信用卡诈骗罪的类型与区分
(1)“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型:甲使用伪造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完全符合该
罪构成要件。此类型为行为犯,实施了使用骗领信用卡的消费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2)“恶意透支”型:该罪的主体是“合法持卡人”。通过虚假身份信息非法骗领信用卡的,不属于
合法持卡人,不构成恶意透支型。
(3)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关系: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手段
行为)。后续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目的行为)。两罪牵连,择一重罪(信用卡诈骗罪)
处罚。
4.转化型抢劫罪与共同犯罪的结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
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1)转化型抢劫的成立条件:前提是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
灭罪证;手段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2)与共同犯罪的结合:在共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部分共犯人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的,
如果其他共犯人对此暴力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事前通谋或事中认识并放任),则不对转化后的抢劫罪负责,
仅对原行为负责。
(3)事后转化型抢劫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如果离开现场一段时间后返回现场,被财物主人发现时
使用暴力的,因不具有“当场”性,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5.技术手段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利用技术手段在他人不知情情况下截取信息并盗划账户资金,被害人无
“自愿处分”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
考点1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预测角度
经济犯罪是每年法考的重头戏,特别是金融、食品药品、税务、个人信息等领域,考查点往往涉及新
型业态和复杂竞合。
☞必考内容
1.走私罪的区分与竞合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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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当行为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为目的,实施倒卖行为
时,走私文物罪是倒卖文物罪的特别法条,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2)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逃税罪的数罪并罚:走私行为(偷逃关税)和后续国内销售环节的逃税行为(
偷逃增值税)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侵犯不同法益,应数罪并罚,不构成牵连犯。
2.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
处方药成分盐酸二甲双胍、回收废弃油脂),构成此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分:假药罪对象是“假药”,产品以食品
名义销售,即使含药品成分,也属于食品安全领域,不构成假药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使用废弃油脂提炼食用油,含致
癌物,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
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3.非法经营罪与集资诈骗罪
(1)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
卖的物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2)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虚构事实(如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关闭服务器逃匿、将资金
用于赌博等,均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洗钱罪与“自洗钱”
(1)“自洗钱”的独立性:行为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如
利用虚假打赏进行洗钱),构成独立的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2)简单转移赃款的界限: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所得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这种简单的转移、占有行
为,通常被主罪所吸收,评价为事后不可罚的持有、使用赃款,不宜单独评价为洗钱罪。只有采取了与上
游犯罪行为明显不同的、具有典型洗钱特征的转换、转移方式,才能独立构成洗钱罪。
考点14 职务犯罪的疑难辨析
☞预测角度
贪污贿赂和渎职罪是法考的“压轴大戏”,每年必考,且题目难度高,区分度强。重点关注主体身份、
、犯罪目的、竞合关系及特殊规定。
☞必考内容
1.贪污罪的认定
(1)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分: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伪造财务凭证掩盖挪用,不等同于
具有永久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必然转化为贪污罪。
(2)共同贪污:国家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如公司老板)共谋,通过虚假项目等方式骗取公共财物,
即使款项由外部人员占有,该国家工作人员也构成贪污罪,且犯罪数额按共同套取的公共财物总额计算。
2.受贿罪的认定
(1)主体身份:公立医院中主管药品采购的副院长,其从事的是对国有单位财产具有管理、支配权限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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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务活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干股”型受贿的数额认定:收受“干股”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受贿数额按登记时该股权的
市场价值计算。
(4)“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型受贿的构成要件之一,索贿型不以此为要件。
3.中间人受贿
(1)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要求谋取的是“不
正当利益”。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
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主体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3)与共犯的结合:如果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
行为人收受财物,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区分关键在于是否有通谋。
4.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共犯
(1)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
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并约定利息(放贷取息),或者存入银行、用于集资、
购买股票国债等,均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2)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公款而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挪用公款,构成挪
用公款罪的共犯。
5.徇私枉法罪的构成与特殊竞合处理
(1)构成要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不履行侦查职责,放任其逃跑,
导致其逃避刑事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2)与受贿罪的特殊竞合处理: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根据《刑法》
第399条第4款的特别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或牵连犯择一重罪的
一般原则。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适用范围:当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等特殊主体渎职犯罪构成要件时,
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不再评价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6.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虚假报告仍违规审批,致使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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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考点1 行政法基本原则综合运用
☞预测角度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始终的内容,经常会以案例形式考查其具体适用,尤其是交叉适用。考生需掌
握其内涵及子原则,并能在复杂案情中准确识别。
☞必考内容
1.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2.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必须全面、客观地考虑
所有相关因素,不得遗漏、不当考虑或排除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其采取的措施必须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程序参与、回避原则。强调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
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强调积极履行职责、遵守法定时限、为当事人减轻负担
和提供便利。
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信赖利益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强调行政机关应信守承诺,保护行
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
6.权责统一原则:包括行政效能、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强调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尤其在承诺制审批中,行政机关对虚假承诺未能及时发现的监管失职,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考点2 公务员制度:辞职与从业限制
☞预测角度
公务员管理与退出机制是高频考点,重点区分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精准掌握公务员
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主体、期限、禁止行为,多以客观题陷阱选项、案例辨析形式考查。
☞必考内容
1.辞去领导职务:仅辞去所担任的领导岗位,不当然丧失公务员身份,区别于辞去公职。引咎辞职的法
律后果仅为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不必然降低公务员级别。
2.离职后从业限制(适用于辞去公职、退休人员)
(1)期限与主体: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限制期限为3 年;其他普通公务员,
限制期限为2 年。
(2)禁止行为:不得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
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补充:辞职后违规从事相关营利活动,需承担相应纪律及法律责任。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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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 公务员制度:年度考核与处分的法律后果及救济
☞预测角度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政务处分与公务员处分的衔接,以及相应的救济程序,是每年必考的细
节性考点。
☞必考内容
1.不称职的后果: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职级层次任职。连续2 年不称职的,应当辞退。
2.申诉与复核: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年度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
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自接到复核决定15 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
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3.政务处分与公务员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解除效果:处分解除后,晋升职务、职级、级
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考点4 行政法规解释的规定
☞预测角度
行政法规的解释程序是立法法和行政法交叉的重点,考查细节性规定。
☞必考内容
1.行政法规解释的适用情形: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
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
2.行政法规解释的主体与程序:由国务院公布,或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解释程序相对简化。
3.行政法规解释的效力: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是其组成部分,属于对原行政法规含义的阐明,并
非新立法,不产生新法优于旧法的冲突问题。
4.提请解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解释要求。
考点5 行政许可的管理与延续
☞预测角度
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撤回、注销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区分和适用场景,尤其与欺骗、贿赂
等违法行为结合,是高频考点。默示许可规则也是易考点。
☞必考内容
1.行政许可的撤销:针对许可“取得时”存在违法情形(如欺骗、贿赂、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可依法
撤销该许可,使其自始无效。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且该许可与公共安全、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相关的,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许可。
2.行政许可的吊销:针对被许可人“取得许可后”实施依法应受吊销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
3.行政许可的撤回:针对许可“作出时合法”,但因后续客观情势变化(如法律修改、公共利益需要)
而需要终止许可的效力,一般需给予补偿。
4.行政许可的注销:许可因法定事由(有效期届满、被撤销、被吊销等)而失效后,行政机关进行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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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性的登记、公告行为。
5.默示许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决定的,法律视为准予延续。
考点6 治安管理处罚新修内容
☞预测角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年有了比较大的变动,新法修订的部分会成为今年法考中极有可能考查的内容。
☞必考内容
1.处罚金额相关
(1)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警告与1000 元以下罚款可由
公安派出所决定。
(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或500 元以下罚款的。
(3)公安机关启动法定听证的条件: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 元以上罚款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
措施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证,经行为人申请的,应及时举行听证;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
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2.处罚实施程序相关
(1)检查场所:原则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场所。
(对物品和人身检查不需要检查证);例外时,对确有必要对场所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警察证,可以当场
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此外,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2)调查人数:公安机关在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不得少于2 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1 名
警察进行。1 人进行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
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考点7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与实施程序
☞预测角度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采取限制性措施的重要方式,其设定权限、严格的程序要求以及与行政处罚的区
别,是每年必考的重点。
☞必考内容
1.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符合条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除法律、法规(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其中包括国务院所属部门的部门
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2.实施程序的重点
(1)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需签名或盖章。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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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查封、扣押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载明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
(4)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财产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不经过事先的批准,应在24 小时内向负责
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立即解除。但紧急情况实施人身类强制措施的,应
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5)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复杂情况可延长30 日,总期限最长6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6)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7)对扣押财物的处理需依法作出决定,不得擅自捐赠等。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控制、制止违法行为、保全证据,具有暂时
性、过程性;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具有惩戒性、终局性。
考点8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与实施主体权限
☞预测角度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的区分,以及行政机
关划拨存款的权限,是高频考点。
☞必考内容
1.代履行: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后费用
由义务人承担。
2.执行罚: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类义务时,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
履行义务。执行罚是通过增加新的财产给付义务从而催促其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罚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罚款、税款等本金。执行罚包括滞纳金和加处罚款两种形式。
3.直接强制执行: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直接强制执行,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
同状态。直接强制执行包括划拨、拍卖、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等。由于直接强制执行除法律明确授权的特
定机关(如税务、海关)外,其他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实施,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督促履行已生效决定的义务;行政处罚的目
的是惩戒违法行为。
考点9 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期限
☞预测角度
行政复议作为重要的行政内部监督和救济途径,其复议机关确定、复议申请期限是每年必考的基础知
识点。
☞必考内容
1.复议机关
(1)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复议被申请人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本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地方政
府及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复议被申请人为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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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议机关为国务院部门:复议被申请人为国务院部门;国务院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务院部门管理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
(4)复议机关为省级政府:复议被申请人为省级政府。
(5)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复议被申请人为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6)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垂直领导机关:复议被申请人为垂直领导机关(垂直领导机关:金融外汇海关
税务国安)。
2.复议申请期限
(1)全知道:自知道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2)知一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
请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60 日,但是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 年 。
(3)全不知:自申请人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最长客观保护
期限: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 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
出之日起不超过5 年。
考点10 行政复议中的程序处理
☞预测角度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改变、中止与终止,是程序法考查的重点。
☞必考内容
1.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改变: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
请人因此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接受改变原行政行为
的后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且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复议程序结束。
2.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有权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或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一并审查,审查结果尚未最终作出
(10)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3.复议终止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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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
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考点11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
☞预测角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和解与调解制度,区分二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是高频考点。
☞必考内容
1.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促使申请人撤回申请以终结
复议程序,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能够证明撤
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行政复议中的调解: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复议机关主持,制作调解书,经
各方签字盖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考点12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预测角度
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类型、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必考内容
1.维持: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撤销:原行政行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或被视为没有
事实根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适用撤销。
3.改变:原行政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事实不清并查清事实和证据、未正确适用依据、内容不适当),且
复议机关认为直接变更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情形。
4.确认违法:原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适宜撤销(如已执行完毕、已被自行撤销),或者原不作为违法但
是履行没有意义。
5.确认无效:原行政行为明显重大违法,申请人申请确认无效。
考点1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
☞预测角度
行政诉讼作为重要的救济途径,其受案范围(哪些行为可诉、哪些不可诉)和原告资格(谁可以起诉)
是行政诉讼法的入口,每年必考。
☞必考内容
1.受案范围: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包括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不服
的可在诉讼中请求附带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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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诉行为:过程性行为通常不具可诉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行政协议纠纷: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4.原告资格: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考点14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预测角度
“告谁”是行政诉讼的基础问题,经复议案件的被告确定规则尤为复杂,是法考的必考点。
☞必考内容
1.“谁行为,谁被告”原则:一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1)复议维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2)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
被告。
3.共同行政行为的被告: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遗漏被告的,法院应告知追加,原告不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考点15 行政诉讼的管辖
☞预测角度
管辖(级别、地域)是行政诉讼的程序性基础,每年必考。
☞必考内容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复议案件管辖:只要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
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4.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专属管辖。
5.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基于同一事实,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起诉该行政强制措施,由被
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考点16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预测角度
举证责任、证据的采纳等内容是行政诉讼有关证据的核心考点。
☞必考内容
1.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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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作为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
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3.赔偿、补偿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因被诉行政行为遭受损害的情况由
原告自己证明。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17 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
☞预测角度
法院判决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是行政诉讼法最高频的考点之一。
☞必考内容
1.撤销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且具有可撤销内容(尚有效存在)。
2.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如已执行完毕的);或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
3.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畸重或畸轻),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的。但原则上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
5.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6.驳回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合法。
 考点18 国家赔偿制度: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范围
☞预测角度
国家赔偿法是每年必考的独立模块,尤其是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后置原则)、司法赔偿程序和赔
偿范围,是重中之重。
☞必考内容
1.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上哪个机关作出的行为哪个机关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外时一般遵循“后
置原则”,由最后作出有罪决定的机关承担。
2.司法赔偿程序(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即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对决定不
服的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两步走)。
3.司法赔偿程序(法院以外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即先向赔偿义务机
关申请,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复议;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三步走)。
4.非诉讼救济:司法赔偿通过赔偿委员会决定,而非提起诉讼。
5.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赔偿的计算标准: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间接损失:律师费等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3)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条件的可以请求,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
合确定。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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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
考点1 反诉的构成要件
☞  预测角度
反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设计,其构成要件——独立性和牵连性——是每年必考的基础。而如
何将其与抗辩、反驳区分开来,在复杂案情中准确识别,是得分关键。
☞  必考内容
1.独立性:反诉请求即使没有本诉的存在,被告也可以独立提起诉讼。
2.牵连性: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或者本、反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
3.与抗辩的区分:抗辩是防御原告请求权的策略,本身不具有独立性,不追求独立的实体利益。
4.与反驳的区分:反驳是针对原告诉讼理由或证据提出的辩驳,不构成独立的诉。
考点2 管辖制度的识别与适用
☞  预测角度1
协议管辖的效力与连接点确定。
☞  必考内容
1.效力认定: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
辖规定。
2.连接点确定时点: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
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擅自改变连接点不影响管辖
法院的确定。
☞  预测角度2
特殊案件的管辖规则
☞  必考内容
1.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
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基层法院并非绝对无权管辖任何专利纠纷。
2.涉外因素案件:复杂或重大涉外专利案件可能由知识产权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考点3 回避制度与不公开审理
☞  预测角度1
回避事由与申请处理。
☞  必考内容
1.法定回避事由:审判人员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具有不正当行为、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参与过前
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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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程序等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
2.回避申请的期限与例外:原则上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
辩论终结前提出,即申请回避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审查与决定: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以“决定”形式作出,而非裁定。
4.回避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在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
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预测角度2
不公开审理的例外与审查。
☞  必考内容
1.不公开审理的适用范围
(1)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以上两类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
公开审理。
2.商业秘密案件的审查: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有审查裁量权,并非必须准许。若当事人对是否
涉及商业秘密存在争议,法院可通过听证审查后作出决定。
3.公开原则的底线:任何案件的评议过程均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宣告,不因案件不公开审理而保密。
考点4 自认制度
☞  预测角度
自认作为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同类型的区分以及自认的效力与撤回条件,是对证据制度考
查的重点。
☞  必考内容
1.限制的自认
(1)部分的自认:当事人承认某事实,同时提出一个独立的抗辩理由(如承认收货但以质量问题抗辩),
事实的承认部分是确定的,已经成立并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不因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而影响自认
的效力。
(2)附条件的自认: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附加了某个条件,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自认是否生效。是
否构成自认及自认的效力范围,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
2.自认的效力与撤回:自认一旦作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对自认事实无需再举证。撤回自认有严格条件
(如受胁迫、重大误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无正当理由的当庭否认不构成有效撤回。
考点5 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运用
☞  预测角度
“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但其在积极抗辩、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以及特殊侵权中的例外适用,
需要精准把握。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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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考内容
1.一般原则与抗辩事由:谁主张,谁举证。提出积极抗辩事由(如抗辩原告安装不当造成损失)的一方
承担证明责任,不仅需证明事实,还需证明该事实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倒置的限定:仅适用于特定侵权责任,不适用于合同违约之诉。
3.法律关系性质的证明:当事人主张特定法律关系(如投资款而非借款)时,应对该法律关系存在的基
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考点6 文书提出命令与证据认定
☞  预测角度
当事人持有关键书证却拒不提交,其法律后果是什么,这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常考考点。
☞  必考内容
1.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
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2.后果认定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
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
考点7 电子数据证据效力与最佳证据规则
☞  预测角度
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以及传统复印件证据的局限性,是重要考点。
☞  必考内容
1.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
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
综合判断其证明力。
2.书证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节录本。法院
应当结合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考点8 诉前证据保全的核心规则
☞  预测角度
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程序。诉前证据保全的各项细节是高频考点。
☞  必考内容
1.管辖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2.裁定时限:法院收到申请后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3.适用情形: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者申请仲
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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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 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考点9 一事不再理
☞  预测角度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考查中的高频考点,要注意对其内涵的把握。
☞  必考内容
1.内涵: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
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重复起诉的认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
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3.新的事实出现的处理: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考点10 简易程序
☞  预测角度
简易程序作为重要的诉讼程序,也是客观题考查中的黄金考点,要注意掌握其适用前提和不适用的情
形及程序的转换。
☞  必考内容
1.适用前提: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对上述范围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须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且不得属于禁止适用情形)。
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3)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5)第三人撤销之诉;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简易程序转换
(1)普通转简易: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简易转普通:法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
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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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1 第三人撤销之诉
☞  预测角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更是客观题考查中的超高频考点,要注意掌握其起诉条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及救济。
☞  必考内容
1.起诉条件: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 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
裁定、调解书。
2.当事人诉讼地位
(1)起诉第三人为原告;
(2)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为被告;
(3)原审无独三分情形认定:原审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被告;原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3.救济:对撤销之诉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考点12 仲裁相关制度
☞  预测角度
仲裁法相关内容存在新法修订,因此今年在客观题考查中的概率有所提升,要注意掌握仲裁范围及仲
裁基本制度。
☞  必考内容
1.仲裁范围
(1)可以仲裁的情形: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2.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2)或裁或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
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
当继续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
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协议重点内容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一方当事
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
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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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
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作
出裁定。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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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考点1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预测角度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客观题高频考点,特别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方式与对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的区
别、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各阶段处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定标准,每年均有涉及。
☞必考内容
1.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阶段: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贯穿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但刑事案件立
案前检察院不得监督,立案后可派员监督。
2.检察院与法院独立方式的区别: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系统作为整体对外独立(检察一体化),
内部上下级不独立;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各个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独立,下级法院不得就事实和证
据问题请示上级,但可就法律适用问题请示。
3. “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的区别:前者具有违法性但不具有犯罪性,不追究刑事责任;
后者具有犯罪性,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酌定不起诉)。
4. 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阶段与案件: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适用于所有类型刑事案件。监察
委员会立案调查阶段,经监察委员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后可适用。
5. “认罪”的认定: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不承认罪名也可认罪从宽。认罪不等同于悔罪,
无悔罪表现不得从宽。共同犯罪中谁认谁适用;数罪并罚中一罪不认,全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但对认的罪
可按自首、坦白从宽处理。
6. “认罚”的认定:不仅认可刑事处罚,还包括接受退赃退赔等财产性判项。隐匿、转移财产、有赔
偿能力拒不退赔的,不认定为“认罚”。主观想赔但客观赔不起或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未能达成调解或和
解协议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但从宽时酌减。
考点2 诉讼障碍与程序的转换
☞预测角度
这是程序法的基础,也是命题人最爱设置陷阱的地方。特别是中止审理与缺席审判的区分,以及追诉
时效的计算,每年必考。
☞必考内容
1. 中止审理的性质与适用:中止审理是程序性裁定,不是对案件实体作出的裁判,因此不具有一事不
再理的既判力。其适用条件通常是被告人患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能力、被告人脱逃下落不明等。记住,中止
原因消失后,法院应当恢复审理。
2.追诉时效的计算:
(1)法定追诉期限:
不满5 年有期徒刑→5 年;
5 年以上不满10 年→10 年;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15 年;
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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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死刑→20 年(超过20 年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
3.缺席审判的限定,缺席审判仅限三类情形: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或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被告人潜逃境外,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须经最高检核准的仅限于国恐犯罪,贪贿犯罪不需核准。
(2)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的——因病并非“绝不能缺席审判”,中止超过6个月+申请/同意即可。
(3)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缺席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考点3 强制措施的适用、变更与监督
☞预测角度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中之重,考查点多、细致。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羁押必
要性审查的理念和程序,以及强制措施变更的界限,更是年年都有新花样。
☞必考内容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例外适用:一般情况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或在固定住处执
行有碍侦查的情形。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只要在住处
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并且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 强制措施的种类变更与条件调整: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从一种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转变为
另一种强制措施(如逮捕或监视居住)。而仅仅将保证金保证变更为保证人保证,或者增加保证金数额,
这属于同一强制措施内部的执行方式或条件的调整,不构成强制措施的“变更”。
3. 取保候审期间的社会危险性变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新的社会危险性,例
如转移赃款、违反规定且有逃跑、毁灭证据等现实危险,社会危险性显著增加,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依
法变更为逮捕或监视居住。
4.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启动(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严重疾病者),
也可以依申请启动。
5. 拘留期限的延长: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拘留期
限可以延长至30日。
考点4 证据规则:瑕疵、非法与排除
☞预测角度
证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灵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每年必考的难点和重点。特别是电子数据、辨认笔
录以及行政证据的刑事转化,结合新技术犯罪背景,考查深度不断增加。
☞必考内容
1. 证据的分类辨析
(1)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区分第一手直接材料与转述、复制材料。
(2)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谁、何时、何地、何罪)的是直接证据;需要结合
其他证据推断的则是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明确指认“就是甲开车撞的”是直接证据,而手机定位轨迹、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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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删除内容的行车记录仪存储芯片等,虽是原始证据,但因无法单独直接证明主要事实,均属于间接证据。
(3) 电子数据的属性: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复制件,其证据种类本质上仍属于电子数据,而非书证。书
证通常独立于诉讼,在案发前或案发过程中自然形成。
2. 行政证据的刑事转化:行政机关在行政调查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如询问笔录),不能直接作为刑事
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必须重新收集。但是,行政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经法庭查证
属实后,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无需重新鉴定。这个转化规则是每年必考。
3. 瑕疵证据的补正: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存在瑕疵,例如提取笔录未封存等,这些属于瑕疵证据,而
非当然的非法证据。经过合理解释或补正(如补充技术验证报告证明数据未被篡改)后,只要能保证真实
性,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
(1) 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精神强制,以及强光照射、播放噪音、限制饮水如厕
等长时间、高强度精神和肉体折磨的“变相肉刑”,通过这些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都属于非法证据,应
予排除。
(2) 排除的启动条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不以明确指认具体违法人员为前提,只需当事人提供“相关
线索或材料”即可启动调查程序。
(3) 重复性供述的排除:首次非法获取的供述被排除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
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除非有证据证明影响已消除。
5.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专家辅助人意见属于法官判断证据的参考,不属于独立的证据种类,也不能
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庭审中,通常由申请方先行发问。
考点5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不起诉制度
☞预测角度
检察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不起诉制度又是其核心职能。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区分,以及监
察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监督,都是高频考点。
☞必考内容
1. 提前介入侦查的性质:检察院应公安机关请求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其目的是引导取证、保证侦查合
法,属于法律监督,不违反权力分工原则。
2. 侦查活动的监督类型
(1) 程序性监督: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如疲劳审讯、未依法记录辩护意见),有权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纠正。
(2) 实体性监督: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对侦查结论的实体性监督。
3. 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被害人(单位)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
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
请立案监督。记住,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 不起诉的种类与被不起诉人申诉权
(1)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追诉时效届满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
形。
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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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情形。
5. 监察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监督:监察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有权向上一级
检察院提请复议。对于检察院经退回补充调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不得就同
一事实重新立案调查。
考点6 刑罚执行中的特殊程序与权利保障
☞预测角度
刑罚执行程序复杂且涉及多部门协作,是法考的难点。特别是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撤销、漏罪处理、
死刑复核和财产刑执行顺位,每年都可能从不同角度考查。
☞必考内容
1.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交付执行后)
(1) 拘役犯: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 有期徒刑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 怀孕妇女:同样需要履行报批程序,监狱只能提出书面意见,无权直接决定。
2.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刑期计算: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3.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决定:遵循“谁批准,谁决定收监”的原则,由原批准机关作出。
4. 社区矫正的“终止”:缓刑被撤销后,社区矫正将“终止”,而非“解除”。
5. 刑罚执行中的漏罪处理: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等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检察院需审查,通常需要经过侦查环节,再决定是否起
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判漏罪。
6. 减刑程序的特殊规定:职务犯罪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案件,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罪犯在执
行阶段无辩护人,可委托代理人。检察院认为减刑裁定不当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
正意见。
7. 财产刑执行顺位:这是非常细致的考点,记住优先级: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 优先受偿权> 退赔被
害人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考点7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把握
☞预测角度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近年来热点,其特殊程序规则,尤其是与一般程序的区别,是命题人偏爱的考点。
☞必考内容
1. 速裁程序的排除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2. 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权利边界:合适成年人可以参与讯问、庭审,对讯问合法性提出意见,但不能代
为行使未成年人的实体和程序性诉讼权利。他们只是在场陪伴和监督。班主任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身份。
3. 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犯罪时不满18 周岁,被判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应当封存
其犯罪记录。注意是“5 年以下”而非“3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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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程序
(1) 听取意见非征得同意: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的意见,但并非必须征得其“同意”。决定权仍在于检察机关。
(2) 考验期的起算与期限:考验期为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自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缩短后
的考验期不得少于6 个月。
(3) 考验期不折抵刑期:考验期性质上不属于刑罚执行期,不具备折抵刑期的法律依据。
考点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层次考查
☞预测角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亮点,其适用条件、裁量幅度、例外情形及与速裁程序的衔
接是每年必考且常考常新的考点。
☞必考内容
1. “认罪”的认定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即可认定为“认罪”。即使对
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罪名、法律适用提出辩解,也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 “认罚”的实质性认定:“认罚”不仅包括对刑事处罚的认可,还包括对退赃退赔等财产性判项的
接受和履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赔偿义务的,不应认定为“认罚”,应
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退赃退赔的时间点(判决前完成)会影响从宽的幅度。
3. 不予从宽的例外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是“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对于犯罪性
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被告人(例如利用新技术实施巨额诈骗),
即使其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法决定不予从宽处罚。
4.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与终止: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就民事赔偿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
裁程序。
5. 认罪认罚后的翻供后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否认此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院应
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判决,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其先前签署的具结书和有罪供述,
并非直接否定其效力,而是应审查翻供理由,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考点9 刑事诉讼管辖
☞预测角度
管辖是程序法最基础也最容易出错的部分,特别是网络犯罪的地域管辖,以及监察与刑事管辖的衔接,
是近年来命题的热点。
☞必考内容
1.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网络犯罪的犯罪地认定: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
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等。
3. 一般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
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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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级别管辖与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报请移送有管辖权
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5. 监察管辖与刑事案件管辖的衔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其管辖范围根据“事”
而非仅根据“人”确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发现非职务犯罪线索,如果两罪没有牵连关系,应依
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高频考点。
考点10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抗辩
☞预测角度
证明责任分配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理论,也是法考中区分度较高的考点。要点在于区分“举证责任”
与“说服责任”,以及被告人不同抗辩形式下的证明负担。
☞必考内容
1. 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主体: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是控诉方,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全部举
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并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被告人积极抗辩的责任:被告人提出积极抗辩事由(如“无实际执行能力”),除极少数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情形外,被告人也主要承担提供证据或线索的“提出责任”,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仍在控方。
考点11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预测角度
涉外刑事诉讼是程序法中具有特色且规则细节较多的部分,随着国际交流增多,其考查频率逐年上升。
☞必考内容
1. 翻译权: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不通晓中国语言
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翻译文件上签名。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
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
录在案,必要时录音录像。
2. 辩护权:外国籍被告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担任辩护人,即使该近亲属并非中国律师,法院也可以准
许,但需审查其担任辩护人是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强制措施:对可能逃跑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经有权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出境并扣押护照。
考点12 值班律师制度
☞预测角度
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利义务与辩护律师存在显著区别,是法考的常考
点和易错点。
☞必考内容
1. 工作场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通过派驻或
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在派驻地点固定值守,不得擅自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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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派驻地点到当事人家中等地方提供上门服务。
2. 权利范围:(1)提供法律咨询;(2)程序选择建议;(3)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对案
件处理提出意见;(5)帮助申请法律援助。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但不能复制。
3. 阅卷权: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无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但不能复制、摘抄。
4.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指控罪名、
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5.值班律师的禁止行为:不得出庭、不得调查取证、不得带助理。值班律师仅能行使法律咨询和程序性
权利。
考点13 回避制度的实质性审查
☞预测角度
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的基石,其适用主体、法定事由,特别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关系”的实质
性认定,是每年必考。
☞必考内容
1. 回避的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
人民陪审员。
2. 回避的法定事由:除了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外,还包括“与本案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其他关系”的实质认定:是否构成回避事由,关键是看该关系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常见构成回
避的情形:审判人员(含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存在职务或利益关联(如担任被害单位的签约顾问)、接受
当事人财物或宴请,就案件预先发表处理意见等。
4. 回避申请的复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机关是作出驳回决定的原机关。
5. 回避后的程序处理: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的,应当更换审判人员、必要时重新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不是终止程序。
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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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
考点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预测角度
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法客观题的高频考点,重点考查横向人格否认(关联公司之间)和一人公司的举
证责任倒置。
☞必考内容
1. 纵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2. 横向人格否认:关联公司之间如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形,导致无法区分各自
财产的,关联公司之间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一人公司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2 股东出资瑕疵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预测角度
注册资本认缴制(5 年)与实缴制的结合、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合法性及瑕疵责任是考试的重点。考查
会更细致地辨析不同类型的出资瑕疵及其法律后果。
☞必考内容
1.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合法性与履行
(1)房产出资:以房产出资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构成未履行出资义务。
(2)债权出资:股东以明知存在价值瑕疵的债权出资,作价不实,构成虚假出资。
(3)虚拟财产出资:比特币等虚拟财产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原则上可视为可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只要履行相应程序,出资行为原则上有效,其价值下跌属商业风险,不必然导致
出资无效。
2. 出资不实(瑕疵出资)的类型与责任
(1)未履行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或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
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虚假出资:非货币财产作价显著高于实际价值或恶意评估,股东不仅对公司负有补足差额的义
务,还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3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与股东知情权
☞预测角度
股东权利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救济途径。这两个权利都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控
股股东的有效制约,值得多角度关注。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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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内容
1.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5 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或公司合并、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2.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限制
(1)查阅范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只能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2)正当目的:为评估自身股权价值以进行转让等属于正当目的。
(3)公司拒绝的正当理由:公司拒绝查阅,必须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如为竞争对
手刺探信息、损害公司利益),仅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这种抽象风险为由拒绝,理由不成立。
(4)权利主体: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因持股比例大小而异。
考点4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
☞预测角度
公司决议效力是客观题中的高频考点,尤其注重区分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情形的法定事由
和起诉主体。
☞必考内容
1. 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 决议可撤销: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行使撤销权;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行使,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不行使即消灭。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得撤销。
3. 决议不成立:公司未召开会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或表决权未达法定比例、
表决结果未达法定通过比例等情形。
考点5 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预测角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客观题的经典考点,重点考察行使程序、同等条件的认
定,以及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
☞必考内容
1. 对外转让程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接到
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同等条件”应综合考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因素。两个以上股
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3. 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未通知其他股东或以欺诈、恶意串通手段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
东可主张损害赔偿。但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且受让人善意取得的,转让合同有效。
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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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与份额处置
☞预测角度
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规则是核心,尤其要关注合伙协议对份额转让的约定优先原则以及强
制执行的特殊性。
☞必考内容
1. 普通合伙人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责任具有绝对性,不因合伙人是否履行完
毕出资义务或内部约定而免除。
2. 有限合伙人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 普通合伙人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是合法的。
4.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协议约定优先: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转让其份额,该约定对合伙人有效。若
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转让协议本身可能对善意第三人有效。
(2)通知义务: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此
为管理性规定,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
5. 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没有规定出质必须通知其他合伙人。
6. 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与优先购买权
(1)普通合伙人份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以
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
(2)有限合伙人份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法院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7 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预测角度
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法律效力是客观题的必考点,重点考查个别清偿无效、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
止三项核心制度。
☞必考内容
1. 个别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 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 管理人撤销权: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特定行为(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
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4. 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或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
务,优先清偿。
考点8 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
☞预测角度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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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保证责任的衔接是客观题中的重难点,尤其注重保证人代位权与追偿权的限制。
☞必考内容
1. 破产程序与保证责任的并行: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仍然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全部
保证责任,二者是并行的救济途径。
2. 保证人追偿权的限制: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
代偿的,也可以其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考点9 反不正当竞争法
☞预测角度
2025 年6 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新增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细化了商业混
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规则,2026 年大纲据此进行了3 处考点调整,属于新增必考板块。
☞必考内容
1. 混淆行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
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行为,是近年考查热点。
3. 商业秘密的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不以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
4.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新增):(1)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
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2)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
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
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考点1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数字化消费场景中的自动续费规制、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是近年消费
领域的热点问题,也是新《实施条例》重点回应的三大板块。客观题重点考查新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衔接适用,特别是经营者义务的具体化规定。
☞必考内容
1. 自动续费的显著提醒义务: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
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仅通过平台内信息发送且查看路径
不明确的,不构成“显著方式”提醒,经营者须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预付款中经营者的诚信义务:(1)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2)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
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3. 霸王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
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前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收
款不退”“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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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1 生态环境法典(2026新增必考)
☞预测角度
2026 年5 月司法部官宣将新制定的《生态环境法典》纳入考试考查范围,该法典取代了多部单行环境
法律,是2026 年法考变动最大的板块。
☞必考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2.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未依法报批或未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罚款,并可责令恢
复原状。
3.环境侵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环境侵权中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排污许可与绿色低碳发展: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明确碳排放配额分配等制度。
考点12 劳动合同的订立跟解除
☞预测角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是法考的考查重点。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是历年客观题的绝对核心,
尤其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以及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的情形。近年来经
济形势变化下的调岗、裁员问题,是命题热点。
☞必考内容
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形式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订立;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订立的,用人单位应每月支付2 倍
工资;满1 年仍未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约: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劳动者随时或
即时解约。
(3)用人单位单方解约: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
(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系依法
解除,无需承担服务期违约金。
考点13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预测角度
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同意权是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其违反的法律后果是必考点。
☞必考内容
1. 被保险人同意权的强制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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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合同无效。
2.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需返还已收取的保费。该保险金自始
不存在,不构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3. 受益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考点14 财产保险中的告知义务与危险程度增加
☞预测角度
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对危险程度变化的通知义务,以及保险人拒赔/解除权的
行使,是高频考点,特别是结合新兴交通工具和商业模式。
☞必考内容
1.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
行通知义务,对于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且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考点15 商标在先使用权与恶意抢注
☞预测角度
商标法中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是重点,区分“有一定影响”和“驰名”是关键,在先使用权抗辩的适用
范围是常考点。
☞必考内容
1. 在先使用权抗辩(先用权)
(1)适用条件: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
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范围限制: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能随意扩张(如跨地域新开分店)。
(3)法律后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但可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 商标无效宣告期限: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可不受5 年期限限制,但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注
仍受5 年期限限制。
考点16 著作权、邻接权
☞预测角度
著作权、邻接权是必考。区分各项权利的内涵与保护客体至关重要。
☞必考内容
1.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委托创作的作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仅享有
约定的使用权。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的权利(如平台将视频置于首页推荐并允许下载)。
3. 表演者权:保护业已发生的真实表演活动,AI 翻唱等技术生成内容,因无真实表演活动发生,不侵
犯被模仿歌手的表演者权。
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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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属于原作品著作权人。被模仿者并非原作
品作者,不享有改编权。
5. 声音人格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商业化使用他人音
色,可能构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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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法治思想
考点1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预测角度及必考内容
1.第十二个坚持(新增):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1)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
(2)坚持把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
(3)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2.其他“坚持”核心定位: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唯一正确道路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要任务
(5)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抓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
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6)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工
作布局
(7)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重要环节(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
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重要任务、全民守法是基础工程)
(8)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迫切任务
(9)实践要求新增:第三章“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关系”新增了“发展和安全”
的关系
考点2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预测角度及必考内容
1.新时代“枫桥经验”核心要义:强调“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源头治理,通过非
诉讼方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注重将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如“无讼”理念)创造性地转化为现代基层治理
机制。
2.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科技赋能与多元共治:运用“科技赋能+多元共治”理念化解矛盾,体现“共建共
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AI 系统作为辅助工具,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调解方案或预警不具强制力。
考点3 改革和法治
☞预测角度及必考内容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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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结合“十五五”时期的重大改革举措,考查改革与立法如何衔接配套。“凡属重
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是与此相关的常考表述。
2.法治护航改革攻坚:运用法治排除改革阻力,通过法治机制凝聚改革共识。重大改革涉及利益格局调
整,法治为各方提供了表达诉求、协商对话的渠道,在法治轨道上凝聚最大公约数。
3.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
动改革经验落地实施。这是“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具体路径,可能在选择题中以“改革成果法律化”的
表述出现。
考点4 发展与安全
☞预测角度及必考内容
1.发展和安全的辩证关系: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实
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2.法治保障:通过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以法治手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提供安全保障。
法理学
考点5 法的价值
☞预测角度及必考内容
1.法的价值体系:基础价值是秩序(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最高价值是自由(法的终极追求)。
2.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不同法律价值(自由、正义、安定性、效率)可能存在冲突,需要利益衡
量。在复杂案件中,法官应采用“个案利益衡量”原则,而非简单的“权利位阶”理论。
3.自由与正义的关系:自由是法律的最基本价值之一,正义是衡量法律良善与否的标准。客观题常以案
例形式考查在具体法律适用中对不同价值的权衡。
考点6 法律规则的分类与法律解释
☞预测角度及必考内容
1. 法律规则的结构与分类:理解法律规则包含行为模式(应为、勿为)和法律后果。区分确定性规则
(内容具体明确)、委任性规则(需援引其他规范确定内容)、准用性规则(指引适用其他规则)和强行
性规则(不容协商变更)。
2. 法律解释的方法:重点掌握文义解释(按字面含义)、体系解释(结合法律整体结构和相关条文)、
目的解释(探究立法目的)和扩张解释(将条文含义扩张到文义可能的最大范围),并能辨析扩张解释与
被禁止的类推解释的区别。
3. 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的限制:刑法解释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出法律条文的可能
文义范围,立法目的为根本边界。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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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约束下位法的功能,可在法律存在漏洞时作为填
补漏洞、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裁判依据,但不能替代法律规则成为直接的请求权基础。
宪
法
考点7 国家机构与权力运行
☞预测角度及必考内容
1. 宪法修改权与宪法解释权:宪法修改权专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解释权专属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修宪的提案主体之一。宪法解释必须在宪法文本的射程范围之
内,不能创设新的国家标志类型;增设新的国家标志类型属于宪法修改范畴。
2. 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这是人大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具体体现。启动方式包
括“依申请审查”和“主动审查”,审查范围广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
常规处理程序是“柔性纠错”:先向制定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修改或废止,拒不修改或废止才可
能启动撤销程序。
3. 宪法监督的两种路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以
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机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重要组成
部分。
4. 地方立法权限与宪法保留: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的形式由宪法和法律保留,地方性法
规无权创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
委会批准后生效,且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推广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
程中无权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
5. 行政区划变更审批:市的更名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由国务院批准。乡、镇行
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考点8 基层群众自治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预测角度及必考内容
1.村委会成员组成: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
选举委员会主持,其成员由村民会、村代会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其近亲属被
提名为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2.对村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罢免:1/5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 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委会组
成人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3.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法律有备案审查权和发回权,可发回不符合基本法的法
律使其立即失效。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受理来自个人或公司的申诉,也不直接介入特区具体人事任命
并宣布无效。香港特区法院作为地方法院,无权裁定暂停适用全国性法律。
4. 澳门特区的自治权:澳门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立法会有权制定数据安全法等自治范围内的法律。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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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香港司法人员任命: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立法会议员有权就法官任命工作提出质询。
法制史
考点9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预测角度及必考内容
1. 西周法律:商品买卖通过“质剂”契约进行,契约是重要凭证,贵族也应遵守。“礼不下庶人”不
绝对禁止平民通过合法交易持有礼制物品。民事纠纷审理称“听讼”,主要依据成文法、习惯和契约凭证。
2. 秦律:对教唆犯(特别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五人及以上共同犯罪视为集团犯罪,处罚
重于一般共同犯罪。秦律以身高作为刑事责任能力标准,但未达标者并非一概免除处罚,可减轻或变通处
罚。司法官渎职罪中,“不直”指故意重判或轻判,“失刑”指因过失导致量刑不当。
3. 汉代“春秋决狱”:其核心是“论心定罪”或“原心定罪”,即审判时不仅看行为后果,更要追溯
主观动机(如为父报仇的“孝”)。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律的刚性,但也为司法擅断留下了空间。
4. 唐律“公罪与私罪”:“公罪”是指因执行公务且无徇私枉法意图而犯罪,处刑从轻。“私罪”是
指与公务无关或虽与公务有关但出于徇私意图的犯罪。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减轻处罚情节,但不免除刑事责
任。自首者可以免罪,但并非一律免罪;自新者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5. 宋代民事制度:承认并保护“活卖”这种附带回赎权的交易形式,买受人负有届期接受回赎的义务。
6. 明代法律:《大诰》作为明初特别刑事法规,常规定法外用刑、重刑,对《大明律》法定刑有加重
适用。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重点打击危害君主统治、国家财政的犯罪。对“十恶”等
重罪保留“缘坐”(株连)规定,朱元璋曾极端运用株连原则。
7. 清末修律与典权:清末修律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大清民律草案》将典权准用抵
押权规则,是借鉴西方法理。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考点10 法律职业伦理与执业规范
☞预测角度及必考内容
1. 法官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法官应实行任职回避。
(2)自行回避: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法官应自行回避。
(3)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官均有主动披露和回避的法定义务。
2.检察官离任从业限制: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任后不得担
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辩护的除外。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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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1)同一律所代理同案双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
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例外情形: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
除外。
(2)律所顾问关系的冲突:律所与委托人(企业)存在合规顾问关系时,其律师不得代理涉嫌损害该
委托人利益的案件。
(3)禁止规避利益冲突: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规避利益冲突(如私下指导、披露案件信息)。
4. 律师执业规范
(1)业务宣传与承诺: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如“100% 胜诉”),否则构成虚
假宣传。
(2)律师收费与风险代理: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5. 公证的申请与管辖:一般公证事项可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有
法定例外。
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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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
考点1 外交庇护与领馆特权的界限
☞ 预测角度
主权与国际法惯例的冲突、领馆特权的滥用与例外。
☞ 必考内容
1.外交庇护的国际法地位:国际法并未普遍承认外交庇护权,尤其是在领事馆内提供庇护缺乏坚实的国
际法基础。收留逃避接受国法律管辖的人员,不符合国际法,构成对接受国主权的侵犯。
2.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性的例外:《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性并非绝对。在火灾
等极端紧急情况下,可推定领馆馆长同意接受国当局进入。
3.领馆特权的界限: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旨在保证其正常执行职务,不得用于从事与领事职务不符的活动
或侵犯接受国主权。
 
考点2 引渡制度中的拒绝理由与程序
☞ 预测角度
国家主权、人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平衡,程序性与实体性拒绝理由的区分。
☞ 必考内容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对于政治犯性质的罪行,各国普遍承认并通常拒绝引渡。
2.死刑不引渡原则:若请求国法律可能判处死刑,被请求国可要求请求国保证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否
则可拒绝引渡。
3.属地管辖权优先:如果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中国享有属地管辖权。
4.引渡的审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
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5.第三方主张:第三方国家对被引渡人享有的国民管辖权,不构成中国《引渡法》中拒绝引渡请求的法
定理由。
考点3 外空物体损害责任的类型与主体
☞ 预测角度
《责任公约》的核心规定,绝对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分,责任主体的认定。
☞ 必考内容
1.“发射国”的定义:《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将发射国定义为发射或促
使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责任主体可能涉及多国。
2.责任形式的区分:对外空物体对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适用绝对责任原则;对外层空间中的损害,适
用过错责任。
3.共同发射的连带责任:多个发射国应对外空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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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土主权争议对条约义务的影响:一国对某领土提出主权主张,不能以此为由规避其作为“从其领
土……发射的国家”所应承担的发射国责任。
考点4 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规则
☞ 预测角度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性关键考点。
☞ 必考内容
1.查明责任: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时,查明该外国法的首要责任在于当事人,但法院负有最终审
查认定权。
2.查明途径: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查明服务机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均是查明外国法的法定途径。法院
即使收到当事人材料,仍可要求补充或通过其他途径查明。
3.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后果:若经所有途径均无法查明有关外国法的内容,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应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考点5 涉外婚姻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 预测角度
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家庭中的应用。
☞ 必考内容
1.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当事人故意制造连结点以规避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或者
适用外国法律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保留)时,应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直接适用
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的,均为
有效(满足一个即可);实质要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按顺序)。
3.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顺序:优先适用书面形式的协议选择的法律;无选择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
地法;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时,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4.准据法的统一性: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一经确定,统一适用于全部夫妻财产,不因财产所在地而异。
 
考点6 中国国籍的原始取得与自动丧失条件
☞ 预测角度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结合,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深化理解。
☞ 必考内容
1.原始取得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本人出生在外国,父
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但未定居外国的,也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外国,本
人出生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自动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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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核心制度
☞ 预测角度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根本违约的认定,卖方货物相符义务与买方减损义务。
☞ 必考内容
1.卖方货物相符义务与包装:卖方应保证货物在风险转移时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包括提供适合约定运输
方式的包装。若因包装不当导致货损,卖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减损义务: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因对方违约引起的损失。若未及时提货导致损失扩
大,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
3.不可抗力免责:一方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能证明此种不履行是由于某种非其所能控制
的障碍,且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期到。此条款仅豁免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剥夺非违约方其他救济权(如
解约)。金钱债务的履行通常不因接收困难而豁免。
考点8 国际贸易术语
☞ 预测角度
CIF 与CIP 术语的风险与费用转移分离,注意识别并区分。
☞ 必考内容
1.CIF 术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2.CIP 术语: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考点9 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区分与无单放货的后果
☞ 预测角度
《海牙规则》核心考点,承运人过失类型的辨析,根本违约的责任限制。
☞ 必考内容
1.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管船过失)可以免责,
但对“管理货物中的过失”(管货过失),如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失误,承运人不能免责。
2.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承运人凭伪造提单放货等同于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与无
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1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核心原则
☞ 预测角度
严格相符原则的例外,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的关系。
☞ 必考内容
1.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关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关系,银行仅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
2.严格相符原则及其例外:银行审单应做到“表面相符”,要求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
3.信用证支付失败的后果:单据在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不必然构成买卖合同项下的根本违约。当信用
证支付失败(包括银行不当拒付),买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依然存在,只要卖方履行了合同义务,
得恩密押·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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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就应另行安排支付。
考点11 中国《反倾销条例》中的关键程序与原则
☞ 预测角度
损害评估的裁量性与强制性,价格承诺的审查,分别税率原则。
☞ 必考内容
1.反倾销调查的终止:在调查期间,如果确定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充分,或者倾销幅度和倾销进口量属
于可忽略不计等法定情形的,终止反倾销调查。
2.累积评估的裁量性:累积评估是确定损害的一种方法,满足前提条件时“可以”进行累积评估,而非
“必须”。
3.价格承诺的审查与后果:价格承诺作为反倾销调查的替代措施,核心审查标准是“足以消除倾销造成
的损害”,商务部有权审查其是否能有效消除损害,并可包含非价格性条件。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
当说明理由。
4.临时反倾销税与“多退少不补”: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
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终裁确定的反倾
销税税率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临时税率,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多征收部分退还,低于临时税率时
差额不补缴)。
5.分别税率原则: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旨在实现公平和精
准的救济。
 
考点12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与当地救济原则
☞ 预测角度
区分政府间与私人主体,当地救济原则的排除。
☞ 必考内容
1.申诉主体适格:WTO 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是成员方政府之间的贸易政策争议,申诉主体是WTO 成
员方政府,而非企业或个人。
2.无需用尽当地救济:WTO 争端解决是政府间的公法救济路径,其启动不以私人主体是否用尽国内救
济为前提。
3.裁决履行与补偿:败诉方首要义务是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裁决(撤销或修改违规措施)。
考点13 区际司法协助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预测角度
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
☞ 必考内容
1.认可与执行: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澳门仲裁裁决,须经内地法院审查认可后方可执行。
2.平行申请与执行: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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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一地财产不足清偿为前提。
3.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效力:内地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某项澳门仲裁裁决,仅在内地产生效
力,不影响该裁决在澳门本地的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
考点14 出口管制法的核心义务
☞ 预测角度
出口许可的强制性,最终用户义务。
☞ 必考内容
1.出口许可: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
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2.最终用户义务: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
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